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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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用于判断责任和赔偿的分配。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广泛应用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

过错推定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某一方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或损失,可以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泛。

在刑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推翻这一推定。

在刑事审判中,过错推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事法律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法律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责任,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还应用于行政法领域。

在行政法中,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失职、错误或疏忽可能导致公民遭受损失。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公民能够证明自己受到损失,并证明该损失是由政府机构的过错引起的,政府机构将被认定为有责任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铁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可能被推翻或修改。

例如,在某些法律环境下,存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失或伤害,就需要承担责任。

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协调社会关系。

它可以使相关方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地分配责任和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它可以提供一种公正的补救机制,保护其权益。

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错推定原则过于偏重于责任追求和赔偿,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和责任。

此外,过错推定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往往面临解释的困难和争议。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一. 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可,不需要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

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说,就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民法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注:过错推定原则。

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

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

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产生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早在古罗马法的法谚“对偶然事件谁出不负责任”、“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的身上”当中,就已经包含着客观存在的萌芽。

作为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20世纪初期,过错推定原则有了新的发展。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的,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过错推定这类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按照其他国家的传统,过错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是替代责任。在法国,民法典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范转实际上就是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行为。前者称为对人的替代责任,后者称为对物的颠倒是替代责任。据此可以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论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

论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

论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独立【摘要】过错推定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具体有两种观点:否定独立说和肯定独立说。

本文在赞成肯定独立说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独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将更有利于我国当代法治的研究发展,更好地指导和应用于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推定是否为独立归责原则的争议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侵权行为人就其所导致的损害事实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过对于过错推定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却分歧很大,众说纷纭。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否定独立说否定说阵营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过错推定是实施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二是过错推定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两者认识角度略有不同,但是都否认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二)肯定独立说肯定说认为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肯定说阵营也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不完全独立说,认为过错推定可以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但是由于其自身“力量还不够强大”,需要依附于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完全独立说,认为过错推定自身所具备的特点和“发展潜力”,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赋予过错推定独立的地位才能较大发挥其优势和价值。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完全独立说的观点,认为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三大归责原则。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大也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当之无愧的“老大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都是在过错原则上发展起来的。

二、过错推定原则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社会发展的需求,催生了过错推定原则大陆法系中,过错推定理论被认为最早是由17世纪的法官让·多马提出的。

该理论阐述了关于代理人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等责任,在这些论述中,确立了过错推定的适用。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两个小孩共同实施危险行为,造成了他人受伤,但此时不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是谁,那么就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大家知道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吗?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又有哪些区别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有二: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宪法》第4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病患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发生损害时,可以推定该损害是由医疗人员的过错所引起的,而无需病患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人员的过错。

这一推定原则是以保护病患权益为出发点的一项法律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在医疗责任领域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事故发生后的逆向推定: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病患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损害时,若无其他合理解释,可以推定该损害是由于医疗人员的过错所导致的。

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疗人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人员存在过错。

2.医疗人员应当举证自己无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病患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医疗人员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视为存在过错。

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有助于保护病患的权益,使得医疗人员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以避免责任。

3.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虽然过错推定原则能够帮助病患容易地获得医疗损害赔偿,但这一原则并非一刀切。

对于那些在常规操作中发生的医疗损害,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医疗操作复杂且风险性高的手术,过错推定原则可能不适用,需要病患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医疗人员的过错。

4.医疗人员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人员的过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错误行为过错”和“错误结果过错”。

错误行为过错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操作中未按照通常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错误结果过错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操作中可能没有出现错误行为,但是损害结果产生的时候医疗人员未尽到合理的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损害结果发生时,对于错误行为过错,只要确认医疗人员有过错行为,即可推定医疗人员存在过错;而对于错误结果过错,需要在确认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再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护病患的利益和权益,降低了证明医疗人员过错的法律门槛,使得医疗人员更加注重操作规范,提高了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

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动物园喂养的动物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

2、堆放的物品倒塌导致人员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人身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4、林木折断造成人员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

一、过错推定原则8种情形是怎样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过错责任推定的相关说明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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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然然是某县实验小学二年级的学生,非常调 皮。有一天他们正在操场内上体育课时,操 场外面是一个停车场,两者之间有一堵墙, 然然趁老师不注意,偷懒靠在墙边休息。停 车场内有一辆汽车停车后退时,司机对于距 离判断不准,后退力量过猛,将墙撞倒,然 然倒在地上,被墙砖砸伤,该事件学校是否 需要承担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 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 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 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 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某年9月6日,原告白甲因患心肌炎前往被告乙医院就诊, 接诊大夫某丙听诊后,告知白甲的母亲说患者的病情已经 好转,约定8天后复查。8天后,白甲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 被告乙医院复查,被诊断为病情以基本痊愈。当天,白的 母亲告诉大夫甲有感冒症状,主治大夫给白甲开取了药物 和针剂,有值班护士进行静脉注射,约10分钟后,白甲出 现了寒颤等异常现象,经该院抢救,白甲脱离了生命危险, 生命虽然保住了,但患上了“脑水肿”,并出现了痴呆症 状。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患者白某在 输液的过程中,发生寒颤、抽风、高烧,究其原因,与输 液反应有关,在诊疗过程中,诊断不明,治疗抢救措施不 当,造成缺氧性脑病,导致痴呆,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属 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由于乙医院仅同意一次性经济补偿 3000元,原告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在医治原 告的过程中,由于治疗、抢救措施不当,造成医疗技术事 故,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致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依次原则,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建 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应承担致损 的民事责任,但允许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证明不了的 即要承担民事责任。 • 法院经审理,被告徐丁以尽管理之职,主观上并无过错。 被告丙食品厂同意徐丁存放锅炉,并告知出现一切问题概 不负责,其行为已无不当其行为亦无不当之处。受害人朱 乙在丙厂区活动,原告陆甲作为监护人也不存在尽监护责 任之过错。故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 任原则”,三方各自承担损失。
• 原告陆甲之子朱(男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与同伴三 人进入丙食品厂厂区玩耍。在该厂篮球场一侧篮球架旁, 放置有经该厂领导同意而放存的被告徐丁为他人代销的立 式锅炉,原告之子等三人即在篮球架与锅炉之间玩吊床游 戏。吊床拴好之后,朱乙上去乘坐,由于吊床的拉力,锅 炉向朱乙这边倾倒过来而砸中了其头部,注意当场大量失 血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陆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徐丁辩称:原告之子擅自闯入厂区游戏,三名儿童同 时乘坐吊床超负荷才将锅炉拽到,造成砸伤原告之子的后 果,只是一起人为事故。原告自己负有监护责任,我不应 该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丙食品厂辩称:这起事故是由于原 告对未成年儿童管理教育不够造成的。该锅炉不是本厂物 品,岁经领导同意存放,但当时已向徐丁声明,出现一切 后果我厂概不负责。
•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 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 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 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 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 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谢某、李某、侯某、阳某均为未成年小孩。某日下午,乡 人民政府用推土机在一家人的房屋对面推土修路,围观的 群众很多。谢某当时正在这家人的邻居的屋前玩耍,李某、 侯某、阳某三人恰在这家人的二楼屋面上抛石子玩。突然, 一块石子从楼上飞下,正好击中了谢某的右眼并当场打的 流了血。这是,扔石子的三个孩子均从楼上跑了下来,围 观的群众中有人问他们究竟是谁伤上谢某的眼睛的,阳某 和侯某都说自己没有抛石子,李某说:“我是抛向王某 (另一个小学生)的”。事情发生后,三孩子都以谢某的 伤不是自己抛得石头所致为由而相互推卸责任,谢某随以 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人予以赔偿。法院在审理过 程中,李某指认当时阳某、侯某也抛了石头。阳某也承认 自己抛了石头,而侯某则提供不出证明自己未往楼下抛石 头的有效证据。经庭审质证,三人均有往楼下抛石头的证 据和事实,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缺乏统一,难以确认谢 某的右眼究竟是三个人之中的那一个人所打伤。
• 法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方法来解决本案纠 纷,李某等三人共同实施了一种危险行为, 使谢某置身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最终导致 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毋庸置疑,李某等三人 从主观上看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受到法律的 否定性评价。而谢某作为受害人,他并不知 道也无从知道到底是哪三个人真正造成了其 这一损害,只要三个被告能够证明此种害不 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就不用承 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证明不了自己 没有过错,那么就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过错推定原则
1指在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场合,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 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 责任的原则。
适用范围: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 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 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 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 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 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 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 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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