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晋政办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九日关于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农村各项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促进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撤并乡镇、并村和进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实际,现对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九五”期间,我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中小学总数从“八五”末的44196所,下降到2001年的38244所,减少了5952所,占13.5%。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还不尽合理。
目前尚有单人学校12970所。
不少农村初中和小学的分布,许多学校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体器材、设施设备、各学科教师的合理调配等,与国家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要求、与时代的发展还有较大差距。
不少学校没有合格的艺术、信息技术和英语课教师,无法开全、开齐国家课程,也阻碍着地方、学校课程的开设。
由于布局结构不合理,导致农村学校办学效益低下,严重制约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解决这一问题是落实全国基教会议精神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同时,当前撤并乡镇、并村及“危改”工程的实施,也为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有利时机。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师生访谈
查阅资料
查阅安全制度、保安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管理质量学生家长、师生访谈
查阅课程表、活动安排表、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相关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督导评估操作要求(2)精品PPT课件

☆完全中学,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五项 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的部分作为单独初中的评估数 据。如拆分建筑面积,拆分后初中部建筑面积= 〔学校总建筑 面积÷(初中学生数+高中学生数×1.2) 〕 ×初中学生数 。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 生=1:1.1:1.32的比例对五项指标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 部占有的部分作为小学、初中的评估数据。如拆分建筑面积: 拆分后初中部建筑面积= 〔学校总建筑面积÷(小学学生数+ 初中学生数×1.1 +高中学生数× 1.32) 〕 ×(初中学生数 ×1.1) ;拆分后小学部建筑面积= 〔学校总建筑面积÷(小 学学生数+初中学生数×1.1 +高中学生数× 1.32) 〕 ×小 学学生数。
三、把握评估环节
1.资料查阅环节----主要是获取评估的理论数据和基本信息。但要注意资 料的整理时段;资料的规范完整;数据的统一标准等。如: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运动场地等具体数字以学校提供的土地证、建筑图纸或校 园平面图等资料为准。但要注意与2015年教育统计年报数据的一致; 生均用地面积不合格的老城区、边远山区学校是否有完整的政府措施 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
二、掌握评估标准
每项二级指标对应有评估的基本判定标准(分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判定标准)。部分项目还增添了附加 判定标准(在基本判定标准的基础上附加的要求)以及附 加判定条件。如小学用地面积生均达到18 ㎡以上为合格……,就是
基本判定标准,若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增加5 ㎡,就是附加 判定标准;老城区、边远山区学校,由于受地理环境制约,用地受限, 生均不达15㎡(不合格),但近几年来政府采取措施已逐步提高的, 视为基本合格就是附加判定条件。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各市教育局:《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实用实用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山西省朔州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学校自查记录表

上述两项:100人以下的村小,两项合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0-180人以下的学校,两项合格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80人以上的学校,两项合格的为合格,第一项合格、第二项基本合格的为基
问题及
措施
县级
自评情况
签名:时间:年月日
市级
复核情况
签名:时间:年月日
一级指标
校舍建设
二级指标
3.运动场地
评估标准
有平整、适用的运动场地。
小学:有20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生均面积达到4㎡及以上为合格;有15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生均面积达到3-3.9㎡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初中:有30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生均面积达到6㎡及以上为合格;有200米及以上环形跑道或㎡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学校
自查情况
佐证材料
问题及
措施
县级
自评情况
签名:时间:年月日
市级
复核情况
签名:时间:年月日
一级指标
校舍建设
二级指标
4.专用教室
评估标准
小学:
图书室和阅览室:都有为合格,缺少其中一个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科学实验室:有一个及以上且能满足教学需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音乐教室:有音乐教室且能满足教学需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学校
自查情况
佐证材料
问题及
措施
县级
自评情况
签名:时间:年月日
市级
复核情况
签名:时间:年月日
一级指标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doc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布点,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需求。
2、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布局调整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2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校址选择依据区域内村庄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均衡分布,学生上下学时间原则上步行单程不超过40分钟。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综合考虑居民区配套、旧城区改造、人口密度加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加等因素,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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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晋教基[2009]2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06.10【实施日期】2009.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09〕20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我省境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督查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标准》,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所有学校全面达到标准的工作规划,逐年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建设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初中校舍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有机统筹,紧密结合,采取得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省教育厅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标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实施《标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市要依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规划或工作推进意见。
各市、县以前所订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办学标准有关指标与《标准》不一致的,由各市、县予以修订,与省《标准》相统一。
附件:《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二○○九年六月十日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6.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周边环境。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7.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
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二)校园规划1.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然后方可施工。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本区域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体规划应功能齐全,有条件的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
4.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绿色校园。
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学生环境教育活动相结合,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符合有关规划、消防、日照等方面的规定。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路线要通畅便捷,路面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方便。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8.学校水、电、暖设施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
室外水、电、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9.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台。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的通透性。
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旁边或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口要设门卫室,校门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区,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二、学校建设用地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
学校的建设用地,应与学校办学规模、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相适应,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一)建筑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应有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三)绿化用地学校绿化用地是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是中小学校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进行自然常识课、生物课教学实践,以及开展课外活动的场所。
同时也是师生交往、活动、休息的空间,对优化教育环境、陶冶情操、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引发联想思维具有重要作用,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
三、学校建筑(一)校舍建筑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1)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农村小学应设远程教育教室。
规模小于2轨的小学,可以将有关专用教室合并,设置自然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音乐教室(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及远程教育教室等。
(2)初中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平行教学班和学生数较多的初中,应适当增设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
农村初中应设远程教育教室。
规模较小的初中,可以将有关专用教室合并。
新学校要按照标准建设。
现有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个别用房合并,一室两用。
2.办公用房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部室(或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档案室、文印室以及传达值班室等管理用房。
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以将有关办公用房合并使用。
3.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自行车库等用房。
寄宿制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职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标准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2.建筑层数主要从学校使用要求、中小学生喜欢户外活动的特点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农村小学教室以平房为宜,建筑为楼房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