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第10批特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特级教师评选细则是根据教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的一般内容:
1. 申请条件: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特级教师评选:
a. 拥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中级教师;
b. 在一中连续工作满10年;
c. 在教学工作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取得突出成绩;
d. 具备高尚的师德,言行举止符合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2. 评审程序:
a. 提交申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特级教师评选申请材料;
b. 审核材料: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c. 现场评审:通过面试、课堂教学考察等形式,全面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实践成果;
d. 综合评定:根据教师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教师的水平,确定是否评选为特级教师;
e. 公示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3. 评估标准:
a. 教学成绩:教师所带班级的学业成绩、学生评价等;
b. 教学能力:教师掌握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
c. 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教师在课题研究、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成果;
d. 师德师风:教师的师德行为、社会影响力等。
4. 奖励和待遇:
a. 特级教师聘期:评选成功的教师获得特级教师聘期,聘期为终身;
b. 奖励待遇:特级教师享有与职称相应的薪资待遇,并可享受相关荣誉称号及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一般的特级教师评选细则,具体的评审流程和标准可能根据不同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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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师[2017]8号)等精神,在逐级推荐、考察、评选、公示的基础上,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王海霞等192名同志第十批“山西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现予公布。
各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要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管理的若干意见》(晋教人[2011]62号)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17]22号)等精神,支持特级教师参加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要从教书育人、师德师风等方面严格要求特级教师,教育全体特级教师珍惜荣誉,认真履责;要协调相关部门自2018年2月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字[2008]72号)兑现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津贴。
附件:山西省第十批特级教师名单(192名)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2月2日
——结束——。
关于开展第十批

关于开展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10年评选浙江省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
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特级教师是一项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
获得这项荣誉的人应当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他们不仅在教学、学术、科研方面代表着我区中小学教师的最高层次,而且在师德、育人、表率方面也应是全体教师的楷模。
评选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教学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无私奉献、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特级教师队伍,进而带动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评选程序(一)民主推荐和学校提名。
在广泛宣传和动员的基础上,由学校教师民主推荐,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二)区教育局组织考核。
教育局对学校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和工作业绩进行公开展示,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向市教育局推荐上报人选,并在区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考核推荐。
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组织,负责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在组织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后,提交特级教师评审推荐组织评审,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对象,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评审。
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组织专家通过借班上课和论文答辩的形式,集中进行教学、科研水平测试,再报省特级教师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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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
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一)学历和资格条件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晋教师函〔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1〕5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育的教学人员及从事电教、装备等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
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8.12.07•【文号】[78]教普字1352号•【施行日期】197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3: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2024年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2024年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改革创新,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中特级教师的评选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客观、严谨。
第四条特级教师是一中学校骨干教师的标志,是一中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核心保证。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特级教师评选的主要依据是教学业绩,包括教育教学质量、专业发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七条享有一中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二)具有高度的教育教学热情和责任感,能够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四)具备优秀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创新能力;(五)积极参与教学团队建设,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六)取得一定的教学成果和社会影响;(七)具备较高的科研、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八)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九)具备其他符合特级教师评选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特级教师的评选程序包括推荐、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推荐环节是特级教师评选的起始环节,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推荐。
第十条初审环节由评审组对推荐教师进行评估,确定初审合格的教师名单。
第十一条复审环节由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特级教师名单。
第十二条公示环节是对特级教师评选结果的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学校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是教师评选的最终机构,负责监督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章评估标准第十四条特级教师评估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育教学观念,课程设计和教学组织能力等。
(二)专业发展:教师自身专业素养的提高,参加培训和进修,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新方法,参与课题研究和教材教辅编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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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内容
要求
01
评审时间
2013.4.16人事处第9批
2017.5.8教师工作处第10批
02
年度考核表
近五年度考核结果
03
在本区域有较高影响力、知名度
?
04
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程研究取得成效
?
05
班主任经验丰富、成绩突出
06
近三年,指导青年教师
取得县级教学奖或县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07
教师资格合格
08
教育教学
满15年。截至5月7日
09
中小学高级教师
担任?满5年
10
支教
1年
11
荣誉
山西省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省人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厅颁发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
2007年以来运城市委、政府和教育局或县级党委、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且现仍保持荣誉者。
09
选修课程
给学生或指导老师开设相应选修课程2门以上。
10
校本课程
积极开发地方校本课程,取得较好效果。
附相关业绩材料。
11
上课
平均周课时10节以上,提供一年的教案。
12
听评课
每年听评课40节以上,提供5年的听评课资料。
13
教学成绩
成绩显著。学生评教教师评议优秀率85%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学校提供,包括德育工作、教学质量、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的综合情况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序号
内容
条件
01
教师资格证
学科不要求
02
班主任
5年以上。县级优秀班主任。
或近10年来获得省级优秀班主任。
03
考核表
任现职以来2次优秀档次
04
继续教育
05
资格学历
本科
06
资历பைடு நூலகம்
中小学高级教师满5年
07
交流轮岗
08
教学
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有独到的教学风格。教改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
18
近三年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情况
起止时间、指导何校何人在何校何班讲课、指导项目和讲课题目、学校领导评价、学校负责人签名
19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师德及思想政治表现
20
近五年度学生平均课堂满意度
指导青年教师过程性资料:1、校级培养计划(含评价内容);2、合同(进修校、教研室、人事股);3、指导登记表格;4、小结(师、徒)包含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教育教学能力;5、同行评价。6、荣誉复印件。
12
荣誉
乡镇适当放宽荣誉
13
名额
200名,按照1:1.2比例推荐即推荐240人。小学、初中、高中比例4:3:3;乡镇不少于20%;同一学校已有在岗的2名特教师不再推荐。
14
程序
学校推荐;县级考察公示;市讲课、答辩;教育厅述职、讲课、答辩;报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称号。
15
报送材料
1、教育教学工作总结纸质、电子版;
14
15
2、评审表一式四份纸质、电子版
3、资格、荣誉原件、复印件
4、论文、论著、科研成果、课题立项与结题报告原件、复印件。
5、指导青年教师过程性材料(原件)
6、教材一套。
16
荣誉填报
荣誉称号、时间、颁奖单位
17
论文填报
论文、课题题目/何年月在何刊物发表(课题立项、完成时间及来源)本人承担部分、字数、排名;颁奖部门获奖级别及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