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2024年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行政诉权滥用的情况,即某些个人或组织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给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及危害行政诉权滥用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明知无理却提起诉讼,以拖延时间、增加对方负担为目的;二是无理缠诉,即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反复提起诉讼,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压力;三是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滥用保全措施、扩大保全范围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社会成本。
三、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行政诉权滥用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诉权行使缺乏明确规范;二是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诉权;三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取更多关注和资源;四是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不公、不廉等行为,导致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针对行政诉权滥用问题,应采取以下规制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行政诉讼法规,规范诉权行使范围和程序。
同时,加强对诉权滥用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弘扬诚信、守法、自律的社会风尚。
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优化司法程序等方式,缓解司法资源紧张问题。
同时,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实现司法资源共享。
4. 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正当行使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行政诉权滥用现象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表现、成因、影响以及规制路径等方面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行政诉权滥用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诉讼、重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不合理的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投入大量资源而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行为。
2. 表现:包括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管辖异议等。
具体表现为原告明知无胜诉可能而提起诉讼、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意扩大诉讼范围等。
三、行政诉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滥用。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滥用诉权。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轻易滥用诉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对社会的影响1. 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诉权滥用导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 降低司法效率:频繁的诉讼活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社会稳定: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五、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为规范行政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权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作者单位 :上 海市 高级 人民法 院
收稿 日期 :2 1 — 7 0 0 2 0 1
1 ・
( )恶意诉 讼概 念界 定 一 1 恶 意诉讼 的概 念认 识不 一 .
杨立新 教授认 为 , 意诉讼 指故意 以他 人受到 损害为 目的 , 事实根 据和 正当理 由而提起 民事诉 恶 无
讼 ,致使 对方 在诉 讼 中遭受 损失 。③ 汤维建 教授 认为 :“ 恶意诉 讼 ,指 当事 人故 意提起 一个 无根 据之
诉 , 谋取不 正 当利 益的行 为 。 ④ ”
恶 意诉 讼 及 其程 序 规 制 张 海 棠 徐 晨 平
诉讼 是法 治社 会 中人们 维护合 法权 益 的重要手 段 , 由于 受到 不法 利益 的驱使 ,一 些 恶意 “ 但 一 当事 人 ”利用 现行 民事诉 讼制 度相 关规 定的缺 失 ,异 化诉讼 功 能 ,“ 把法 律视为 侵权 方法 、把 法 院作 为侵
审 判 权 对抑 制 诉 权 滥 用 的 限 制 功 能 ,依 法 对 妨 碍 民 事诉 讼 的行 为 予 以 惩 戒 ,尽 可 能 防 范 或 化 解 " 人 滥 3事 -
用 诉 权 的可 能性 。 当然 ,规 制 诉 权 滥用 ,应 当在 “ 司法 能 动 ” “ 法谦 抑 ” 和 司 间寻 找 平 衡 ,在 充 分 保 障 当事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前提 下 ,将 “ 审慎 认 定 、 积极 防范 、严 厉 惩 处” 为规 制 的 重要 原 则 ,建 立起 一套 针 对 性 强 、 作
● 专 题 研 讨
诉权 滥用 的规 制与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传时间:2004-8-11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
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与治理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引言 •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概述 • 民事诉权滥用原因分析 • 治理民事诉权滥用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01
民事诉权滥用现象日益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诉讼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容易在诉讼中采取不当 行为,包括滥用民事诉权。
当事人追求不当利益
一些当事人为追求不当利益,如通过诉讼获取非法赔偿、转移财产等,故意滥用民事诉 权以达到个人目的。
04 治理民事诉权滥 用的对策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规制
01
制定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诉权滥用 的界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02
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形成有效威慑。
03
完善诉前调解、诉讼保全等制度,降低滥用诉权的 可能性和风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
01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确保审判独立和公正,减少不当干预 和影响。
02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和审判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参考文献
国内外学者对民事诉权滥用现象的研究
01
包括民事诉权滥用的定义、类型、成因、危害等方面
的研究。
国内外对民事诉权滥用治理对策的研究
02 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层面的治理对策,以及实践
中的经验和教训。
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
03
包括涉及民事诉权滥用的典型案例,以及法院在处理
此类案件时的做法和判决依据。
加强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在法律领域中,恶意诉讼是一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威胁。
恶意诉讼不仅消耗了法院的时间和资源,还对被告造成了无谓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建设一个更加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加强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显得尤为重要。
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提起诉讼、滥用司法程序或者以其他手段故意妨碍、拖延司法正常运作的行为。
恶意诉讼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也损害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
首先,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应该加强对诉讼请求的审查。
法院应该严格审核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确保其具备合法而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发现原告故意提起诉讼,滥用司法程序,法院应该果断驳回该诉讼请求,以示打击恶意诉讼的决心。
其次,加强对恶意起诉行为的惩罚力度,能够有效地震慑潜在的恶意诉讼者。
在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对恶意诉讼者的罚款、禁止其参与诉讼等措施。
通过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惩罚,能够有效地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加强对恶意诉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范的约束可以保护被告权益。
法院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证据规则,防止恶意起诉者滥用证据、随意扩大案件范围。
同时,法院应该积极主动采集证据,构建健全的证据链,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对恶意诉讼的宣传教育,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广泛宣传恶意诉讼的危害和影响,提高公众对恶意诉讼的认知水平,能够增强社会对恶意诉讼的抵制力度。
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讲座等方式,向公众解释恶意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倡导全社会共同抵制恶意诉讼。
最后,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恶意诉讼的合力。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获取重要线索,加强联防联控,共同打击恶意诉讼。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滥用权力是指在担任某种职务或拥有某种权力的情况下,以不正确或不合适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权力,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滥用权力可能出现在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学校教育等各个领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警惕滥用权力的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整改。
滥用权力的问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贪污腐败:滥用权力往往伴随着贪污腐败行为。
权力被滥用以牟取个人利益,例如收受贿赂、侵吞公款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整改措施:(1)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反贪腐力度,惩治贪污腐败行为。
(2)提高监督机制。
加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的监督,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鼓励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权力滥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曝光,形成一种舆论监督的氛围。
2. 过度干预个人权利:在实施和执行职务、权力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往往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例如,公检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进行无理搜查、拘留等行为,企业家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进行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1)加强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建立公正、透明和合法的权力执行机制,依法保护个人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2)加强对权力滥用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建立健全对权力滥用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3)加强权力滥用行为的预防教育。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加强对权力滥用行为的预防,增强公众对权力滥用的警惕性。
3. 不公正的决策和行为:滥用权力往往导致不公正的决策和行为。
官员可能滥用职权给自己和自己有关系的人提供特殊待遇,企业管理者可能滥用职权以追求私利,而不顾员工和公众的权益。
整改措施:(1)建立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
(2)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加强决策者的专业素养培养和评估制度的完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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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路径
作者:黄建林发布时间:2013-02-04 15:53:18
笔者所在法院的执行局,近日接连遇到几起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申请执行案件。
当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后,被执行人均提出异议,称早就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后经查实,被执行人所称属实,申请人仅一句“估计是我忘记了。
”了事。
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执行的行为。
诉讼作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被称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由于诉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相关因素,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都构成了冲击与损害。
恶意申请因此应受到重视与规制。
因此,有必要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的相关问题和司法防范的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滥用诉权恶意申请形成原因
1、合法外衣掩人耳目。
现行法律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使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制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行为如何处罚,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制裁规范太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制裁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者风险负担过小,客观上纵容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于司法活动专业化的特点,人们对相关法律研究得不够透彻,往往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某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或为了报复被执行人当初不还钱而导致其走上诉讼,而恶意申请强制执行,
加剧了滥诉现象的发生。
3、利润空间巨大。
恶意申请的成本支出之低与所获收益之大形成反差,促使当事人恶意申请,寻求新的“利润空间”。
根据现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当事人恶意申请执行,根本不需要预缴执行费,不需任何支出。
而对方当事人不仅要为这场无端的申请支付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还要遭受人格、信誉或者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正是由于恶意申请根本不需要成本,而司法秩序和对方当事人却要为其恶意申请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
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申请。
二、滥用诉权恶意申请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1、浪费资源,加剧矛盾。
人民法院宝贵的司法资源被白白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伤及无辜,善良受欺。
无辜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不应有的侵害,使现存的和谐秩序出现裂痕,善良的人们受到莫名的损伤,内心平静的心态和平静的生活横遭骚扰;
3、诚信缺失,另求路径。
滥用诉权的受害者在受害后,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这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防范路径探析
1、加强立案的审批。
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要求其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同时,原审判业务部门必须在证明法律文书生效的同时,还须说明案件的履行情况,证实案件是否自动履行完毕或已经部分履行。
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况下就申请执行,或者在义务人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之后,在事隔多年后再拿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在财产保全时要求原告提供相映财产进行担保,而执行阶
段却没有要求提供担保。
笔者认为,执行阶段更加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因为强制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因为申请人的恶意申请,而造成了别人的财产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就必须由申请人来承担。
那么申请人在申请之时就会有所顾虑。
再者建议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缴纳申请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以其申请的案件所需缴纳的执行费为限,如果其恶意申请,那么执行费用该保证金缴纳,反之则将保证金退回,这样就可以避免恶意申请无任何成本,让恶意申请人有所顾虑。
3、依法惩罚制裁。
建立完善的处罚制裁体系,是从根本上遏制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的重要法律手段,只有让为进行恶意申请的当事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预防和警示类似行为的发生,处罚制裁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情节采取相应的方式。
现行民诉法只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了制裁的规定,而对于恶意诉讼、恶意申请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并未做出制裁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法规范。
责任编辑:陈奕如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