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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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9﹞12号

【发文日期】2009-01-22

【实施时间】2009-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发票统一领购簿》由市、州局负责印制。

二、发票验旧购新

(一)所有普通发票均实行验旧购新。为提高验旧购新工作效率,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

关填报反映发票使用情况的《普通发票验旧表》(式样见附件)。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缴旧购新方式加强管理的,可以实行缴旧购新。

(二)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并填报《普通发票验旧表》。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普通发票验旧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将验旧金额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

(三)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较多、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报经省局批准后,可确定为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四)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或者用票量每月超过500份且纳税信誉较好的,可不将使用过的发票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但应按月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发票使用情况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并采用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纳税人发票验旧金额与纳税人申报纳税、定额核定情况等信息进行比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大于同期申报销售额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补缴税款要及时补缴,需调整定额的要及时调整。

三、发票配售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配售发票。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核定发票种类、数量、版位时,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同时严格将发票使用量控制在一个月内。

(二)纳税人购买千元版,或万元版以及以上大额版发票,纳税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市州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纳税人当场盖章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告知纳税人后降低发票版位:

1.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发票份数占当期已开具发票份数10%以上(含10%);

2.千元版以上(含千元版)发票未顶格填开的比例虽不达10%,但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需合理降低版位的。

四、代开发票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代开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对象、条件及程序进行管理。各市州局应进一步完善代开普通发票的档案管理,确保代开普通发票有关资料准确、完整,严格审核和控制代开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除外出经营外,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非本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代开发票。

(三)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代开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常住地证明、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由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常住地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四)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申请人除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常住地证明、申请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税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存档。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虽未达10万元但需提供上述资料的,由市州局自行确定。

(五)省局定期通过全省数据发布平台发布全省代开发票的基本情况,各地应及时进行分析比对,加强税源监控管理。

五、红字发票处理

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

(三)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

六、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发票应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付款方名称、项目,均要求齐全。

(二)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原则上无论付款方是否索取发票,都应逐笔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或收据替代发票。对消费者为同一付款个人,且销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单次收款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根据消费者意愿逐笔开具或汇总开具。

(三)因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品目较多,无法一一在发票上填列的,可以按商品大类填开,但不得用未进行交易的商品名目替换真实交易的商品名目。

(四)手工开具的发票不得超过发票版位开具。除百元版发票外,手工开具的发票均应按发票版位的最高位顶格填开。纳税人发生大额销售,其领购的发票版位不能满足其需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购买高版位发票或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七、流失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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