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的基础上,接受更多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有限合伙人降低了经营风险,相当于一种投资,其责任承担类似于股东。

二、有限合伙的特点

有限合伙的特点与普通合伙比较类似,只要少数不同点。

1、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

2、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经营业务。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

1、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出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义务:

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合伙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权利与义务试题库

任务九遵守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试题库 一、选择题 1.法律关系是( )。 A.社会关系 B.同志关系 C.人与人关系 D.权利义务关系 2.接受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B.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C.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 D.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 4.强调社会的()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A.物质生活条件 B.社会文化条件 C.教育条件 D.思想条件 5.法律权利由()保障其实现,是其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A.道德力量 B.国家强制力 C.司法机关 6.下列哪种权利是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A.婚姻自由权 B.物权 C.受教育权 D.债权 7.下列哪种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 A.人格尊严权 B.继承权 C.劳动权 D.选举权 8.下列哪种权利属于实体性权利( )

A、上诉权 B、代理权 C、辩护权 D、经营权 9.()年11月1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人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 A.1988 B.1976 C.1990 D.1991 10.()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A.2000 B.2004 C.2008 D.2010 11.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下列哪个属于个体人权?() A. 环境权 B. 生命权 C. 种族平等权 D. 发展权 12.下列哪种关于人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A.人权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世界统一的 B.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C.发达国家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来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D.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权内容和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 13.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年满()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16周岁 B.17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14.下列哪一个不属于公民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A.名誉权 B.肖像权 C.健康权 D.隐私权 15.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子女和父母 A.兄弟姐妹 B.配偶 C.祖父母 D.外祖父母 16.在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周岁? A.14 B.15 C.16 D.18 17.以下哪种不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 ( ) A.行政救济 B.司法救济 C.自力救济 D.社会救济 18.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尊重他人权利只是一项法律义务 B.尊重他人权利只是一项道德义务

合伙人协议书62345.doc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使企业向更快、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实现人生的价值,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各方的经济价值,达到高效、高产、高标准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目” ) 。项目地址:项目 ( 以下简称“项 。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红六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产权归张成文所有。其他合伙人拥有合伙期限内的使 用权,厂区内的其他设备,木材,机械、手工工具等归合伙集体所有,个人无处置权 和所有权。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 配,其他的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新项目的研究和拓展。 2、债务承担: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生效前的所有债务自行承担,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承诺 个人债务,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不承认之前各方的所有债务,协议书默认各方处于 无债务状态。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企业内的新债权为合伙集体所有,债务有合伙集 体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3. 合伙人工资待遇标准,初期拟定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的基础工资加上绩效考核,张成文、徐军、徐梦生三人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无严重材料浪费、机械设备严重破坏,保证客户产品质量,无严重返工、质量退货、不合格现象,每人给予当月已验 收合格且已收回货款项目总价的提成。张学明和徐守唐按照拟定的销售且收款业绩进行 核算。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版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案例数据库和专家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海天广告公司与合伙人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合伙人有权使用知识库,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三、合伙人分类 (一)高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日便投入资金的股东,负责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 (二)普通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根据条件加入的,有一部分资金入股,可参与分红。 (三)期权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无资金投入但工作能力强,愿与公司同进退的员工,可视其工作态度和能力得到部分期权,参与年底分红。

注: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议 四、合伙人的产生 (一)本公司组建或重组时直接投入资本的员工; (二)本公司组建后因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员工; (三)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公司员工的相关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技术、资源、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贡献的人。 五、合伙人的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一年、工作能力较强、想要参与公司经营的员工。 (二)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股权的对公司进行投资的; (三)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职业纪律的; (五)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六)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人力或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六、发展合伙人的程序 (一)依本办法,全体员工或公司外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 (二)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 (三)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冯佳芮2016221478 一.权利(right) 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

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 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总之是与权利相对的。包括做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伦理学中所指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上的义务通常被简称为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的责任(即作为义务)或做出某种不作为的责任(即不作为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处于

合伙权利和义务

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王力志发布时间:2004-11-30 15:43:37 【摘要】本文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以期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进而减少合伙纠纷的发生,或使合伙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的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

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够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的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内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收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收标的物。卖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完整版)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商务会所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卡拉ok包房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进行计算,(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 新增资金,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权力与责任论述

权力与责任论述 "权力"的解释及定义 1. 中文词典 ·权力[power]∶权位,势力。 ·权力[authority]∶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 2. 英文词典 ·power ·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 [权力]。 ·一种具体的能力、天赋或才能- [才能]。 ·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权力- [力量,强力]。 ·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 [权威]。 ·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 - [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 ·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 [势力]。 ·有说服力,深刻有力;有效: ·authority ·能够执行法律、规章、命令、决定或判决的力量- [权力]。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特别是政府或政府官员 - [权力机构(或个人)]。 ·职权授予另一机构的权力。 ·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行政权力的公共机构或组织。 ·一种公认的专家的信息或意见来源- [权威]。 ·influence ·一种影响人和事或导致事件发生的力量,尤指不带直接和 明显有意因素的客观力- [影响,感化力一]。 ·基于名望、财富、能力或地位的影响和支配的能力- [势力,权力]。

·施加这种影响力的人。 ·这种影响力产生的结果或变化。 ·might ·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力量、威力或影响- [力量,威力]。 ·做某事的力量或能力- [能力]。 英语中还有一些词语也与"权力"有关,如potency[力量, 权力]、control[支配,操纵]等。 二.学者们的解释(定义) ·Bertrand Russell [伯特兰·罗素] ·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 ·M ax Weber [马克思·韦伯] ·一般地说,我们把"权力"理解为- 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 行为中,(甚至)不顾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的反抗而实 现自己意志的机会。 ·Thomas Hobbes [托马斯·霍布斯] ·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Robert Bierstedt [罗伯特·比尔斯太德] ·权力是使用武力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使用;是应用制裁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应用。·Lasswell & Kaplan[拉斯威尔以及卡普兰] ·权力是施加影响的一个特例,是借助于因不遵从所欲政策, 予以(实际或威胁予以)严厉剥夺,从而影响他人政策 的过程。 ·Dennis Wrong [丹尼斯·朗] ·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 ·Goldhamer & Shils [戈德汉默以及希尔斯] ·可以说一个人拥有权力,只要他是按照自己的意图影响他人的行为。 ·Gerth & M ills [格斯以及米尔斯]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书 甲乙丙丁肆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设立 (一)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丁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住所: (二)合伙企业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法定地址和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肆方自愿合伙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肝胆相照、精诚团结、同舟共济、共创辉煌。 (三)合伙期限 1、. 合伙期限暂定为______年,自肆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_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到期后,肆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也可重新签订新合同,待旧合同到期后以之取代。本协议到期后,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运营方(一方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公司资源(包含生产、技术、营销等等)都应交给运营方。本协议到期后,如果肆方都同意终止协议,则合同终止,肆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四)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1、出资方式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本协议暂时仅仅以货币出资为计。 2、出资金额 ①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

人教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4.2依法履行义务教案.docx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下第四课第二框同步教案 课题依法履行义务单元第二单元学科道德与法治年级八年级情感态度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 增强义务意识 , 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统学习 一 , 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能力目标: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提高辩证思维能力。正确对待公民义务, 增强履行义务的目标 能力。提升公民素养, 自觉承担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知识目标: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理解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知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重点法定义务需履行 难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导入新课引入:随着共享单车的大力推广,摩拜公司拥从学生的生活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请分析作为消费者和公司,经验出发 他们分别拥有什么权利? 回:消费者有安全权、使用权等;公司有投放 单车权、合法盈利的权利等。 问: 1. 他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履行 义务呢? 讲授新课一、权利义务相统一 1. 他们须要履行什么义务?思考回答问题 消费者需要合理停放、单车完好无损等等;公 司需要单车设计合理;管理单车使用和停放等 问题 3:分析单车消费者和摩拜公司二者的权 利和义务,给你什么启示? 总结: 1. 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受者,又是法 定义务的承担者。 设计意图吸引学生参与到主题,贴近学生实际 通过学生对共享单车的消费者和公司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梳理,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二者之间地关系。 解释:我国《宪法》第33 条指出,任何公民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小组讨论

法律规定的义务。 问题4:分析单车消费者和摩拜公司二者的权 利和义务之间有什么关系? 总结: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统 一。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 权利的实现。 举例:随着共享单车投放数量的增加,车辆 乱停乱放影响市容问题日益暴露,日前,北京市发事例提升事例加强认识布《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 车商开始投入人力对自有车辆进行规范摆放,收到 较好效果,大大方便了市民使用共享单车。 观点争论: 观点一:最好是我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一 点义务都不用履行。 观点二: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我享受了多少权利,就应履行多少义务。观点争辩,相 互影响 学生在争辩中更 好地全面认识二 者之间地关系。 总结: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问题 5:哪些是公民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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