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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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着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学院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为加强我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顶岗实习工作程序,增强学生的行为规范,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计划第三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

1.学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各系(部)主任为组员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实习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教务处作为教学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进行监控并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收集全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一学生顶岗实习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格式。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结束后撰写学院顶岗实习工作总结。

学工处作为学生管理归口部门,指导并督促各系(部)处理好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归口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归口部门,积极协助各系(部)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并和各系(部)密切配合,安排好顶岗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

2.系(部)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各系(部)是其下属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环节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顶岗实习的相关事宜。

为确保顶岗实习工作能保质保量实施,各系(部)应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

主要职责为:(1)负责落实本系(部)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办理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审批手续。

(2)制订本系(部)顶岗实习实施细则和顶岗实习计划。

(3)本系(部)顶岗实习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

第二条【目的】为了规范学生实习行为,提高学生实习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实习义务】学生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完成实习岗位工作,保证实习期间的工作质量。

第四条【学校实习安排】学生实习安排由学校负责,并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和学生的特长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五条【实习合同】学生在进入实习单位之前,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实习考核与评价】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需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提供给学校相应的实习报告。

第七条【实习补助与福利】学校将根据实习单位提供的补助标准,给予学生一定的实习补助,并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禁止】学生实习期间,禁止与实习单位员工产生纠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禁止接受实习单位以外的工作,禁止泄露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学校的职责第九条【实习协议的签订】学校负责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实习安排的调整】学校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实习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实习单位和学生。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与评价】学校负责监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提供必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实习报告的整理】学校负责整理学生实习报告,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学生的职责第十三条【实习纪律】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第十四条【工作态度】学生应认真对待实习岗位工作,积极与同事合作,服从上级的安排,保证实习期间的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遵守法律法规】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泄露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学习与进修】学生应利用实习期间,积极学习与进修相关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参加见习的学生。

第三条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服务企业和社会;2. 注重实践,注重技能培养;3.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安全;4. 校企合作,资源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见习管理办公室,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见习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见习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2. 负责与实习企业联系,签订见习协议;3. 组织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培训;4. 跟踪管理学生在见习过程中的表现,及时解决问题;5. 对见习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见习安排第六条见习活动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课程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见习计划。

第七条见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或暑假期间,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见习学生应按照见习计划,在指定企业进行见习,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见习要求第九条学生参加见习应遵守以下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3. 积极参与企业生产,服从企业安排;4. 注意个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展现中职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见习费用,确保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见习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见习基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组织见习成果展示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为学生的就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输送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日常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进行,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习目标1. 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

2. 使学生了解企业文化,增强就业竞争力。

3. 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实习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 尊重学生意愿,兼顾企业需求。

4. 公正、公平、公开。

四、实习组织与管理1. 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2. 实习前,学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岗位、时间、待遇等事项。

3. 学生实习期间,学校指定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技能培训、思想教育等工作。

4. 企业指定实习指导师傅,负责学生的技能指导、工作安排、生活关心等事项。

五、实习日常管理1. 实习生应按时到岗,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 实习生应穿着整洁,佩戴工牌,维护企业形象。

3. 实习生应爱护设备、工具,节约使用原材料。

4. 实习生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增进与同事的交流与合作。

5. 实习生应主动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师傅请教,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六、实习考核与评价1. 实习期间,学校和企业共同对实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技能水平、团队合作、遵纪守法等方面。

2. 实习结束后,学校为企业出具实习鉴定,作为实习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七、实习纪律与要求1. 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2. 实习生应遵守学校、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纪律。

3. 实习生应尊重企业文化和同事,维护企业利益。

4. 实习生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三篇)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三篇)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的实习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如下:1. 实习申请:学生在实习前需要向学校提出实习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实习单位的邀请函、实习计划等。

2. 实习安排: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习意愿,为其安排实习岗位和实习时间,并与实习单位沟通确认。

3. 实习协议:学生和实习单位需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实习指导:学校将指派专业教师或实习导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实习报告: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并提交给学校进行评估和评价。

6. 实习考核:学校将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实习成果等方面,成绩将作为学生绩点和学分的一部分。

7. 实习证明:学生完成实习后,实习单位将向学校出具实习证明,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给用人单位或继续升学等。

8. 实习保险:学校将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9. 实习纪律:学生需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要求,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不得违法违规。

10. 实习总结: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应进行实习总结,提炼经验和教训,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以上是一般的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要求可能会因学校和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进行实习前应详细了解学校的相关规定,并遵守执行。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实习目的和意义:明确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职业素养,促进学生的整体发展等。

2. 实习程序:包括实习的申请、安排、实施和总结等程序。

3. 实习的时间安排:确定实习的起止时间和每天的工作时间。

4. 实习的工作内容:详细说明实习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5. 实习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实习的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监督责任,并确定定期沟通和考核的方式。

6. 实习报告和评估:要求学生提交实习报告,并对实习进行评估。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四、强化实监管和问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于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有关部门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调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工作,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着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考虑内容之一。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实习组织方面:1.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2.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实习管理方面:6.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7.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8.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9.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10.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1.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13.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14.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16.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17.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18.实习报酬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9.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0.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21.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2.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23.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实习考核方面:24.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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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来源:时间:2019-02-05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跟岗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年级,时间一般为6个月。

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班等培养的非医卫类专业,其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第二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职业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职业学校要选择与实习专业及人才培养目标关联度高,经营合法、管理规范、设备设施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优质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行全省统筹指导。

湖南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职业学校制定实习管理制度与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各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各级管理办法,切实按照我省实际,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职业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实习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职业学校须明确学校的教务部门、就业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综治部门、基层教学实施单位等各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

第五条职业学校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并按计划与大纲实施实习活动,不得随意变更。

职业学校每年度要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考察评估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业务范围、专技人员情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原则上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

第八条学生实习由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任务、内容、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及方式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实习过程中,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完成实习总结与考核评定工作。

第九条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顶岗实习一般应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

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的实习情况,主动接受学校的考核。

实习学生家长应加强自主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工作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自主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

集中实习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学校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不足20人的,学校在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管理,学校须安排专业老师或管理人员定期与实习单位或学生进行电话沟通和巡视,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定期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

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加强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

学校教务部门,协同学生管理部门、各基层教学实施部门对顶岗实习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检查,采用自查、中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顶岗实习前期安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等各阶段进展及实施成效进行督查,及时公布督查结果,以保障跟岗、顶岗实习各阶段的质量。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办法、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信息共享机制和检查督查机制等。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方基本信息;(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6)实习考核方式;(7)违约责任;(8)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因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做好各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与企业结对培养的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安排好学生食宿。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的,应由学校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职业学校如未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的,应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由实习单位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并填写《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学生按照实习计划完成相关实习任务,并填写《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

校企双方应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QQ群、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及实习过程的管理。

各职业学校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企业进行巡视,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实习总结和成绩汇总。

第二十一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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