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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企业恶意注销行政非诉执行溯源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8800元,责令二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次日,某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某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600元。
后该院查明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
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与分析第一章:药品生产(配置)案例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5年3月27日~接举报~某药监分局查处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和林益生汤口服液?的三个窝点~查获涉案假药101瓶~货值3万余元。
经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吴XX自1997年起~生产自行研发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并称该药品可治疗一切癌症。
同时该公司开设了专门网站~并在网页上张贴了大量宣传该口服液神奇功效的虚假资料。
调查询问中~吴XX承认该药未取得过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截止2005年3月27日有40余人服用过该口服液~且多为癌症患者。
鉴于当事人生产假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药监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同时通过政府信息联网共享平台将该情况报送检察院。
经审判~司法机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1万元罚金。
【争议与评析】该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制售假药危害程度大~但由于案值较小~对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引起争议。
不适用的理由为: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必1须足以产生危害后果~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危害后果无法直接衡量。
药监系统在行刑衔接中很少适用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情况下~分局在市局以及区法制办的共同指导和市药品检验所的技术支撑下~顺利地对该假药是否严重危害身体、延误诊治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1、对假药主要成份检测~弥补了无法按常规进行药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的缺陷。
根据调查取得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处方组成~我们发现其主要原料是葛根~市药品检验所抓住这一线索~在假药中检测到了葛根素~但同时发现霉菌严重超标,应小于100个~实际检出980个,。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假药的危害程度给予定论。
来自研究所、医院等单位的临床、药理和药检专家~对该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延误诊治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甘露”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这样推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 中第(四)项和第(五)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 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做 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 著作,以及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的情形‛。最高法院的这一推理存在不严密性。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甘露的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是否‚情 节严重‛,最高法院判决书中这样解释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 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 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 影响等情形。‛首先,这一关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解释,是没有来历的法官理解,不是裁判规则根据;其次是这一解释 明显规避了本案的情形前后两次抄袭的情形,也回避了经过老师批评 之后再次抄袭的情形。。暨南大学认定甘露的这种剽窃、抄袭行为 ‚情节严重‛应当是恰当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反而是难于服人的。
背景知识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 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 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其他。依据 是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背景知识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及冲突规则 (1)层极冲突适用原则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4)新法优于旧法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甘露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了开除学籍 的程度,具体讲就是:1、甘露的抄袭、剽窃论文行为是否就是《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2、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暨南大学作出开除甘露学籍的‚准绳‛依据是:一、《暨南大学学 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 三条第五项;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些依据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等,即高等学校有权制定学生管理制度。 甘露认为自己剽窃、抄袭行为发生在课程考核之中,不属于行为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甘露的行为是否构成论文抄袭、剽窃, 甘露本人对于本案中两篇论文存在抄袭的事实予以认可。
行政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
某市环保局作为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管本市环境污染的责任。
然而,在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一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二、案件经过1. 违法排污行为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
2018年,该公司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并排放大量废气、废水。
这些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 环保局监管失职某市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环保局工作人员存在失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未对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 举报与查处2018年10月,当地居民向某市环保局及上级部门举报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上级部门高度重视,要求某市环保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某市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其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三、案件处理1. 环保局依法处罚某市环保局在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3)对某市环保局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 加强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市环保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2)加强对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3)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和反馈环境监管工作情况。
四、案件反思1.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因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典型行政案例及分析

典型行政案例及分析在某某某一个不足百人的基层检察院,人少思路宽,善于创新、勇于探索、敢于实践,各项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他们明确自身工作的价值取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并积极创新,率先构建成立了“民事行政法律信息网络中心”。
经过近几年的有序运行改善,目前工作机制日趋成熟,走上正规,开拓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先河。
论证:成立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信息网络中心的必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带来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繁荣,民商法调整范围愈来愈大,公众法律素质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民商审判工作也开始空前活跃,民商案件的数量逐渐超过刑事案件,已经占到全部收、结案数90%以上。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趋势,引起了检察机关对民商事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关注。
十六大又提出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到目前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使民事诉讼法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监督的领域不广,力度不够,以及服务的意识不强等深层次问题。
基于这样的思考,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成立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信息网络中心的建议。
在院党组会议上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全体党组成员的一致赞同。
后经过调查研究,确定方案;征求意见,沟通协调;完善提高,积极实施三个阶段,成立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信息网络中心,把信息网络中心定位于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为本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初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等工作服务的办事机构。
其任务是通过发挥联络点机构完整,自成一体,信息渠道畅通的结构优势和职能优势、联络员熟悉法律知识的人才资源优势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信息网络,最大限度地把监督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角落,使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了解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律监督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监督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法律监督关系作为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某市行政法律监督关系为切入点,分析行政法律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
二、案情简介某市A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取得某市城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进行住宅项目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未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擅自改变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关键指标。
此举引发了周边居民和业主的强烈不满,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周边居民和业主遂向某市规划局提出投诉,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查处。
某市规划局在接到投诉后,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A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依法对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抗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责令其加强监管,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法律监督关系概述行政法律监督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对一般监督机关的监督等。
2.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信访、举报、新闻媒体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和公民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和公民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处罚等。
政治行政监督案例分析第六组

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的建议,陕西省责成有关方 面按规定程序给予原县长倪广天(现任西安市计生委副主 任)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常务副县长张武平(现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并责令辞 职;给予副县长任胜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县长助理蔡兴瑜(现任常务副县长)行 政警告处分。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 法圈占的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 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土 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证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宏 观调控政策政令畅通。
案例(一) 某市某公司经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证,在公司自有门店悬挂了一块总代 理的招牌。该市城管监察大队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当场出具了行政执 法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并发给该公司一份户外广告登记表。这块广告牌到底归谁管。市城 建监察大队认为,他们的执法依据是《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对违规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款”;《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 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提出问题 针对上述材料,从行政监察的角度分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分析问题
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政府土 地违法问题进行的调查,主要体现了行政监督系统中的内部监督。不但包括了内部监督中的 一般监督、职能监督,更体现了内部监督中特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即行政监察。
行政法律监督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市民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市政府关于某重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文件。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否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是否合法行使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依法公开。
因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同时,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决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2.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在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四、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重新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李某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体现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2.案件反映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在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