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饲料执法要点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鲁牧饲药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牧饲药发〔2023〕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县开发区(高新区):饲料是畜牧业的食粮,饲料的质量和使用量,不仅决定着畜牧业发展质量和畜产品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放管服”精神,不断简化和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全省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同时存在行业整体产能严重过剩、恶性竞争加剧和效益下降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强化宣传引导,疏导新建企业新上项目鼓励新建高科技、高附加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推动各类饲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支持豆粕等蛋白原料减量替代配方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微生态、酶制剂、植物提取物等绿色替抗产品;定期发布新建企业数量、停产半停产企业名称和各市饲料产能利用率、企业位置分布等信息,引导现有企业改造提升、兼并联合。
成立省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发展咨询委员会,为筹建项目、新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论证服务,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依据原料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同类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产能利用率较低、产品同质化较严重的区域,控制新建企业、新上项目。
二、严格发证准入,提高许可审批工作质量生产许可审核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从严把关。
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图标清晰;对新建企业现场审核,严把“人员证书、设备档案、考试操作”三关;对续展换证企业严把“大料小料合法合规、制度记录真实齐备、检验留样及时可追”三关。
(新版)兽药饲料执法监督巡查制度

兽药饲料执法监督巡查制度1、为加强兽药、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兽药、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及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兽药、饲料执法监督巡查,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3、执法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2)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设施、设备、人员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无重大变化;(3)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4)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行为;(5)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建立健全;(6)有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其中,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进行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进行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检查。
4、各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规模养殖企业的监督巡查,执法巡查工作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巡查应当保证全覆盖。
年度内有失信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5、执法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严格程序,持有效执法证件并亮证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报告,并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6、依法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要严格科学的抽样程序,选择有代表性产品进行抽检。
兽药饲料专项整治方案

酒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兽药饲料安全整治工作内容一、兽药饲料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的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1、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经营资格的。
检查兽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检查全市所有兽药经营门点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检查全市所有的饲料经营门点,有无经营许可证。
对没有证照的,依法取缔。
2、生产销售农业部明令禁止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兽药和饲料产品的。
检查兽药经营门点经营行为。
有无经销农业部明令禁止销售和查处的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兽药和含有利巴韦林成分的兽药的行为。
有无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和神经类药品的行为,有无经销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假疫苗的。
检查兽药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重点是检查外包装标签上的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和夸大成分,是否印有带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
要按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检查饲料中有无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羟甲基羧基氮)违禁成分的行为。
依据《饲料标签》(GB 10648-1999)规定,主要检查饲料标签上的饲料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否齐全,饲料标签是否与包装物分离,文字、符号、图形是否清晰醒目,是否使用规范的汉字等相关内容。
3、检查兽药经营点进货销售登记情况。
检查兽药经营点的兽药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检查销售记录,销售记录记载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的情况。
三、工作措施。
1、突击检查整治。
由县(市、区)畜牧执法部门派执法人员组成兽药饲料和动物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组,采取查进货台帐、查货架柜台、查库房和问经营情况的办法,对兽药饲料经营门点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场点进行突击检查。
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1. 引言饲料和兽药是农业生产中关键的因素,对于保障畜牧业发展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存在一些饲料和兽药使用不规范的问题,给畜牧业发展和养殖者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和实施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目标是规范饲料和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确保畜牧业发展的健康和可持续。
2.2 原则本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如下:•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饲料和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饲料和兽药质量监管,注重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安全优先原则:确保饲料和兽药的安全性,保护畜禽及人类的健康。
•依法管理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3. 主要任务3.1 立法和政策制定•在国家层面制定和完善饲料和兽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保障饲料和兽药的质量安全。
3.2 规范生产环节•加强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记录和追溯制度。
•提高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创新。
3.3 加强销售和流通环节管理•建立健全饲料和兽药销售许可制度,规范销售行为,严禁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加强对兽药经销商和药店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3.4 强化兽药使用管理•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兽药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提倡养殖业者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对兽药使用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3.5 建立监督和惩处机制•建立健全饲料和兽药监督体系,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4. 组织和保障4.1 组织机构本饲料兽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组织机构如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整治措施。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饲料和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新版)兽药饲料监督制度

兽药饲料监督制度
1、依法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流动经营、无证经营等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识假辩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对全市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按照其管辖区域进行管辖。
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4、定期开展兽药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强化兽药饲料质量监督。
5、全面推行台帐记录,指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生产)人员培训,指导经营(生产)档案完善,不断提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兽药饲料违法案件查办中应注意的问题

较大 数额 财产 适用 听 证程 序 ,因此 在 取 营 业 执 照 的分 支 机 构 等 9 大 类 。显 额或 者 获利额 。对 于 生产 经营 兽药 饲
涉 及 没 收 较 大 数 额 财 产 的行 政 处 罚 然 ,在 执法 实 践 中较 常见 的个人 独资 料产 品 的违法 所得 ,农 业 部先 后 以农 中 ,执法 人 员往 往未 告知 当事 人有 采 企 业 、普 通合伙 企业 属其 他 组织 。值 办政 函 [ 2 0 0 5 ]1 2 号、 [ 2 0 1 4 ] 3 4 号 取 听证 的权利 。没收 较大 数额 财产 的 得 注 意的是 ,根据有 关 法律 规定 ,个 文件 分别 作 出 了正式 解释 ,明确 规定 行 政 处罚 ,对 当事人 的财 产权 具有 较 人 独 资企业 、合伙企 业 也可 依法 设立 按产 品 的销售 额计 算 。 大影 响 ,在执 法 实践 中 当事人 一般 都 分 支机 构 ,申领营业 执 照 ,但它 们并 毫 无疑 问 ,这两 个 文件 为执 法人 会考 虑提 起行 政诉 讼 ,一 旦提 起行 政 不 是 《 高 法意 见 》 第 四十条 所指 的其 员计 算 违法所 得 提供 了依 据 ,但 在实 诉讼 ,行 政 机关 若未 履行 告知 听证 义 他 组织 ,在实 施处 罚 时 ,只能 以设立 际执 法 中如果 都 按销 售额 计算 的话 ,
处 罚 内容 来表 达 。结果 将应 属行 政命 个 体工商 户 。
令性质的 “ 责令 停 止生 产 、经 营 ”当 作 行 政处 罚 ,或是 将本 属 “ 责令 停产 停 业 ”处 罚种 类 的 “ 责令停 止生 产 、 经营 ” 当作不 适用 听证 程序 的一 般行 政处 罚 。不仅 文 书不 规范 ,有 时还会 出现程 序 违法 ,应 当引起 重视 。
兽药执法工作要点总结汇报

兽药执法工作要点总结汇报兽药执法工作要点总结汇报兽药执法工作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加强兽药执法工作,保障兽药合理使用,提高动物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团队开展了一系列的执法工作。
现将该工作的要点总结汇报如下:一、加强兽药市场管理兽药市场管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我们通过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巡查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加强对兽药商店的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二、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兽药质量监管是保证兽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我们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并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兽药质量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销毁,确保动物用药安全。
三、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兽药使用监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关键措施。
我们针对养殖场、养殖户等使用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巡查,确保其使用兽药符合规定;加强对兽药使用记录的核查,确保兽药使用透明化、规范化;加强兽药残留物监测,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
四、加强对兽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是提高兽药合理使用水平的重要手段。
我们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人员等宣传兽药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五、加强兽药执法力量建设兽药执法力量的建设是保障兽药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兽药执法装备的更新和配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总之,通过以上措施的加强,我们团队在兽药执法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兽药市场管理复杂、兽药质量监管难度大、兽药使用监管的有效性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执法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以提高兽药执法工作的效果和水平,实现兽药合理使用的目标。
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兽药(渔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兽药(渔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如下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禁为进一步规范兽药(渔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兽药(渔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如下兽药(渔药)、饲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禁限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非法添加物、禁用渔药、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整治为重点,抓好日常监管、专项抽查和案件查处三个环节,着力提升兽药(渔药)、饲料产品质量,促进我市畜牧业、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解决动物性产品违禁物质残留问题,消除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兽药(渔药)、饲料行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要做到饲料生产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案件查处率100%,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案件查处率100%,假冒伪劣兽药(渔药)、饲料重大案件查处率100%,兽药(渔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100%纳入监管范围,兽药(渔药)、饲料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一)兽药(渔药)整治工作重点1、兽药(渔药)生产环节。
全面检查兽药(渔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仪器设备变动情况。
要深挖和严查生产伪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并坚决捣毁。
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渔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行为。
2、兽药(渔药)经营环节。
要以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为重点,全面规范兽药(渔药)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要重点查处禁用兽药(渔药)、人用药品、套用或伪造批准文号的产品以及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药(渔药),要追根溯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现场),没收违法相关物品和所得;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责令改正(现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款“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限期整改(4-15天);③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5、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限期整改(4-15天);③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6、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限期整改(4-15天);③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警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4、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15、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生产(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17、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经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政处罚。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经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18、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不具备: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适应的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生产(现场);②限期整改(7天);③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执法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