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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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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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征兵宣传公告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征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2011年征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对象征集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学生集体户籍,自愿应征的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征集条件1、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其具体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2、体格条件:(普通兵):身高,男性1.62米以上,女性为1.60米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同时,其他各项身体检查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身体要健康。

患有肝炎、心脏病、精神病、性病等疾病,以及有夜游、尿床或其他慢性病、传染病等不符合征集的,不能被批准入伍。

3、年龄条件:在校男性大学生为2011年年满17至22岁(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

在校女性大学生为2011年年满17岁至20岁(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

三、报名时间及报名方法1、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0日——2011年10月30日2、报名方法:报名应征的同学10月30之前到学院武装部找邵海波老师报名报名登记(月华楼261,电话39966701);凡符合条件的女青年,需参加网上报名,并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审核,必须在11月5日18时前,统一请到学院武装部登陆全国“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系统”(网址:)实名注册和报名登记。

全市征兵工作10月25日启动 高中毕业满17岁可入伍

全市征兵工作10月25日启动 高中毕业满17岁可入伍

市政府征兵办的咨询监督电话号码:62757242,各区(县)征兵办也都设有咨询监督电话,市民可拨打电话进一步了解本市征兵的各项政策。

上海今年征兵工作从10月25日开始,今年还将征集一批进藏兵。

昨日,上海警备区副司令员谢德志少将详细介绍了今年征兵工作的安排和政策优惠情况。

谢德志强调,今年征兵标准要求更高,特别是要加大力度征集高学历高素质兵员,确保兵员质量,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优待政策,激发适龄青年的积极性。

高中毕业满17岁可入伍上海今年征兵工作将从10月25开始,12月15日开始启运新兵。

进藏兵在11月20日前征集完毕,11月22日起运。

今冬征兵征集对象和范围是:征集的男青年,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入伍。

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已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于2013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可按照应届毕业生的条件标准实施征集。

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直属局(公司)在职职工适龄青年,应分别在就读学校和直属局(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应征,其他适龄青年应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批准入伍。

征兵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女青年身高为160厘米以上。

男青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青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公安机关可以处以十五日内以下行政拘留,屡教不改的,可送劳动教养:(一)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方法拒绝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伪造兵役证或者其他兵役文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修改为:“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

”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财政”修改为“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结束——。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0•【字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现将《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一)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户籍在本区的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

(二)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退伍义务兵2、复员士官3、转业士官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征兵办、工商分局、教育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二、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指令安置、货币安置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三、接收程序、户口办理1、符合本区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区双退办报到、登记。

2、区双退办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做好审查工作,符合接收条件的,及时签发接收通知书。

退役士兵收到通知书后应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区双退办办理相应手续。

3、区双退办对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出具《户口证明信》。

4、区征兵办公室对退役士兵进行预备役登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新增“兵役档案查询”等四个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新增“兵役档案查询”等四个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新增“兵役档案查询”等四个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沪社标联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关于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新增“兵役档案查询”等四个事项的通知沪社标联办〔2017〕12号各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拓展档案服务内容和功能,更好地为居民提供服务,根据市档案局申请(沪档〔2017〕57号、沪档〔2017〕76号),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新增“兵役档案查询”、“复员退伍军人档案查询”、“三峡移民档案查询”、“人才引进审批档案查询”四个事项。

请各区联席办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沟通工作。

附件:1.“兵役档案查询”办事指南2.“复员退伍军人档案查询”办事指南3.“三峡移民档案查询”办事指南4.“人才引进审批档案查询”办事指南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2月21日附件1“兵役档案查询”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兵役档案查询二、主管部门市档案局三、办理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6号);《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制定,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10年第三次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民生档案利用便民服务的通知》(沪档〔2012〕94号);《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沪档〔2008〕27号)。

四、申办条件申请人应为兵役档案记载的军人本人。

受委托代为办理的,或其他公民或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前往保管该档案的区档案馆办理。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义务
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3〕11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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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2004年冬季征兵命令》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2004年冬季征兵命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闸府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2004年冬季征兵命令》的通知(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闸府发[2004]33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2004年冬季征兵命令》,我区2004年冬季征兵工作将于11月1•日全面展开。

全区共征集非农户口新兵210名,其中女兵6名。

为保质保量完成征集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和范围(一)征集对象具有本区户口,经过兵役登记,由基层单位推荐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男性应征公民;2004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女性公民;自愿报名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的大学生(含入学前户口在外地,入学后户口迁入本市的在校大学生)。

(二)征集范围征集非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以上文化程度。

要尽可能多征集企业单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

对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以及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

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男、女学生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要尽量征集一些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和台湾省籍、归侨、侨眷公民入伍。

二、征集年龄与条件男性公民的征集年龄为2004年年满18岁至20岁,其中,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9•【字号】沪府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本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应当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直接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二)由总参谋部分配给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一定数额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士官退出现役的;(三)按照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到2006年7月底前,本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基本完成。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各区县要在全面总结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做好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同时,通过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进一步深化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场化改革。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沪奉府办[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沪奉府办[2005]8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沈慧琪: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局(编委)、财政局、税务局、城投服务中心、水利投资服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

杜治中:负责:综合经济调节、信息档案、政府廉政建设。

分管:监委、审计局、计发委、统计局、规划局、房土局、信息委、档案局、机管局、宅基地置换试点、行政学院、条线安全和稳定工作。

协管:人事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奉城投资开发公司。

受区长委托,协助处理政府重要工作。

俞凯丰:负责:农业经济发展和管理、外事等工作。

分管:农委、水务局(农村水利、防汛防台)、农业区划、农村绿化、菜办、农机办、农业生产资料、外事办、条线安全和稳工作。

协管:水利投资服务中心。

联系:气象局、农业园区开发公司、区属公司农业经济。

倪耀明:负责:经贸发展、科技、安全工作。

分管:“一门式”服务中心、协作办、招商办、小企业担保中心、经委、商委、外经委、科委、旅游办、粮食局、安全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条线稳定工作。

联系:区属开发区工业开发公司、旅游开发公司、区属公司工业和商业经济、金融、保险、海关、商检、供电等部门、共青团和工商联事宜。

汪黎明:负责:社会事业管理。

分管:教育局、青保办、卫生局、红十字会、体育局、人口计生委、文广局、妇儿委、职评委、招委会,条线安全和稳定工作。

联系:科协、区志办、妇联。

毛啸岳:负责: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管理、政府法制建设、社会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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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2016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2016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6〕9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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