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_一个_危险_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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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个人总结

危险驾驶罪个人总结

危险驾驶罪个人总结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下是我对危险驾驶罪的个人总结:
1. 酒后驾驶是危险驾驶罪中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更会面临刑事处罚和道德谴责。

2. 疲劳驾驶也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

长时间开车会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等问题,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长途驾驶前一定要充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3. 超速行驶也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行为,特别是在城市道路和繁忙的高速公路上。

超速行驶不仅容易导致交通事故,而且也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安全隐患。

4. 闯红灯是危险驾驶罪的另一种表现。

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红灯,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和危险情况。

总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更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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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违法行驶或驾驶不规范导致后果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危险驾驶罪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包括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三种情况。

轻微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失误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虽有疏忽、不当等行为,但没有达到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程度,而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疏忽、鲁莽或明知不具备驾驶条件仍驾驶车辆等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较重的人身伤害或多人轻伤的后果。

因此,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根据行为人过失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危险驾驶罪,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加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到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公正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在实际执行时,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更高的罚款和刑期。

再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而且年轻人成为犯罪分子的比例也较高。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其实践后的后果,还在于激发其他人的模仿和效仿,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危害。

因此,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管和监控,提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其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标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分析了引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加强危险驾驶罪应对措施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交通安全、犯罪构成要件、应对措施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一)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二)定罪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标准,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法定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都有具体规定,包括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有相关刑法解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和量刑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一)社会危害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人员构成了危险,还对周围的人员、设施和财产造成了潜在威胁。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在不断增加。

(二)主要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等。

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危险驾驶罪思想总结

危险驾驶罪思想总结

危险驾驶罪思想总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交通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以机动车驾驶人为主,包括了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以及主观故意等。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非常大,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不仅直接危害到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生命安全,也会对社会交通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因此,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其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上。

醉酒驾驶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驾驶员失去正常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正确应对突发状况,进而造成交通事故。

超速驾驶是另一种危险驾驶行为,车辆以超过法定限速的速度行驶,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刹车距离延长等情况,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疲劳驾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范畴,这些行为都不仅会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影响,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危害。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以及主观故意等。

危险驾驶行为是构成该罪的第一要件,只有存在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要危害公共安全,即对其他的行人和车辆产生威胁。

最后,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即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预防与打击非常重要。

首先,应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尤其是醉驾、超速等高危驾驶行为的危害性。

其次,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加大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交通管理,完善交通监控系统,提高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监管能力,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但仍不顾后果继续驾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从而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现了危险驾驶的行为;2.该行为发生时,驾驶人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3.该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危险驾驶的后果和情节严重性进行划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造成重大后果的,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如驾驶人是否具备故意,是否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等,对刑罚予以变化和适用。

现存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对不同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未能细分;对驾驶人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刑罚未能明确规定,有些危险驾驶行为与故意逃逸行为混淆;再次,对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偏重于刑罚,未能给予适当的权益保护和道德启蒙。

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危险驾驶罪阶梯化定罪量刑,明确不同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幅度,以便更细致地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明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逃逸罪的界限,对于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独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再次,为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驾驶人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教育宣传和道德启蒙,提高驾驶人的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明确规定和完善。

危险驾驶罪月思想汇报

危险驾驶罪月思想汇报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作为一个有车一族,我意识到危险驾驶罪的严重性,也深刻反思了自己在驾驶中的问题,并立志要改正。

首先,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当驾驶者在路上肆意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行为时,不仅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也有可能影响到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车祸往往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车主,我深感自己在驾驶中应该时刻保持谨慎和注意,绝不能为了一时的便利而忽视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其次,危险驾驶罪也给驾驶者自己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驾驶时的不规范行为容易导致失控、刹车不及时等意外事故,使自己面临着车祸的危险。

交通事故不仅会给驾驶者自己带来身体伤害,还有可能导致金融损失,影响到生活和工作。

在驾驶中,我意识到自己要时刻保持冷静和谨慎,不能因为一时的迅速和方便而忽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作为一个驾驶者,我深刻反思了自己在驾驶中的问题,并立志要改正。

以前我可能存在一些不良习惯,如打手机、疲劳驾驶等,这些不仅危及我自己的安全,也有可能对路上其他用户造成威胁。

现在我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决心改变自己的驾驶态度和行为。

我会养成文明驾驶的好习惯,时刻保持警觉,不再违反交规,不再打手机,不再疲劳驾驶,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继续加强自己的道路安全意识,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还要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

我会在驾驶中时刻保持谨慎和注意,严格遵守交规,尊重其他道路用户的权益,做一个文明、守法的驾驶者。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不容小觑,我们作为驾驶者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自身做起,为社会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相信只要每一个驾驶者都能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的严重性,并且积极改变自己的行为,我们的道路将会更加安全、文明和和谐。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危险驾驶罪是指人们在道路交通运输中,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结果犯罪,但是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也是该罪的重要部分,下文将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进行详细探讨。

一、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知道自己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会造成危害,并且他们有意为之。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行车危险的情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后果”。

(二)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1.明知其行为行车危险的情节,有意为之。

2.主观上认识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并接受这种后果。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需要被认定,这一点也是该罪重要的构成条件。

即使犯罪人的行为符合了客观上的构成条件,但是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

在危险驾驶罪中,犯罪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1.明知其行为行车危险的情节,有意为之。

根据《解释》规定,犯罪人应当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行车危险的事实,并故意为之。

例如,在一个繁忙的路口处闯红灯、违规超车、在驾驶过程中大声喧哗、嬉戏等行为,都属于“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行车危险的事实,并故意为之”。

2.主观上认识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并接受这种后果。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犯罪人的行为往往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和生命财产。

因此,如果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始终承认这种后果,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例如,在驾驶过程中,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饮酒行为可能会造成意外事故,但是仍然故意酒后驾车,并且承诺出事故责任可以承担,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三、判定标准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判定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心理状态往往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犯罪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其为罪犯。

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车,增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愈加突出。

一次性的犯错是可以原谅的,但如果有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危险驾驶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犯罪,它的定义是“故意地或过失地违反交通规则,对公众的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是:一、违反交通规则。

一些常见的交通规则包括:违反限速规定、违反禁止超车规定、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转弯等。

如果有人违反交通规则,可能会造成交通肇事,严重者甚至会面临重罪指控。

二、酒驾。

酒驾是指在饮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会对自身和其他驾驶者造成极大的危害。

酒驾者一般都会被视为有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三、醉驾。

醉驾是指驾驶过程中超过酒精饮用标准的行为。

醉驾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严重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四、拒绝检查酒精含量。

在警察的指令下,驾驶者被要求进行酒精检查,如果驾驶者拒绝检查,会受到刑事处罚。

五、驾驶未满18周岁的车辆。

一般而言,在没有获得驾照的情况下,未满18周岁的驾驶者不允许驾车,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开车,将受到刑事处罚。

六、驾驶新手无法胜任的车辆。

一些车辆例如卡车、拖拉机等,驾驶需要特殊技能和经验。

如果新手擅自驾驶这类车辆,可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一旦发现,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实际上,上述的这六种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它们都会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取得驾照和驾驶车辆之前,开车人应首先了解路面交通安全法,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时还要努力提高实际驾驶知识和技能,避免发生危险驾驶行为。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旦发现有危险驾驶行为,警方会及时介入,根据具体的情节给予处罚。

重点是,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导致刑事案件,甚至被终生驱逐出境。

因此,在开车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

大家需要理解,交通违法就是危险驾驶,而危险驾驶一旦发生,就有可能引发永久的后果。

危险驾驶罪思想汇报

危险驾驶罪思想汇报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现代社会交通管理必须要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危害、成因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以期引起对危险驾驶罪的警示和反思。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特征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因过错或违反法规,妨害公共安全或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包括:过错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妨害公共安全性、危害严重性等。

三、危害危险驾驶罪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扰乱正常交通秩序,影响社会运行效率;3. 造成心理恐惧,损害社会和谐稳定。

四、成因分析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成因,主要包括:驾驶员个人原因、社会环境原因、道路交通状况原因、法律法规原因等。

其中,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法规意识,驾驶技术不够娴熟,心理素质不佳等是危险驾驶罪的常见成因。

五、防范措施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打击力度和效果; 3. 完善交通道路设施和交通管理体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4. 提高法律法规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六、结语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作为全社会的每一位成员,我们应共同努力,一起关注和防范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安全。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

以上为危险驾驶罪思想汇报的内容,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思考。

作者: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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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刑法对社会现实生活热点问题、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回应。

近年以来,发生了多起社会反响强烈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恶性案件,如杭州胡斌飙车案①、四川孙伟铭无证酒后驾车案②、南京张明宝罪驾案③,极大地刺激了公众敏感的神经,舆论以及学界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热烈讨论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⑤。

随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几经易稿讨论,确定危险驾驶罪如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但是,把飙车、醉驾等问题予以刑事立法并不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相关问题,相反,立法的设置不当可能不但解决不了相关问题,反而有可能造成新问题⑥。

因此,刑事立法应相当审慎,要对现实状况和立法风险风险予以充分论证和评估,对于相关问题能采用其他方式和法律予以解决的,就不能采用刑事法的方式应对,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决定的。

目前,危险驾驶罪成为热点罪名,学界从该罪的立法证成、本罪与交通行政法规的衔接、本罪的刑事诉讼认定和处理等多方面展开研究。

笔者认为,从刑法学的角度而言,危险驾驶罪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危险驾驶罪可能成为一个“危险”的犯罪。

一、罪状表述不明确何谓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根据修正案(八)的界定,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俗称飙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

本条文采取的列举的形式对危险驾驶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对其他类似危险性行为没有涵括,比如吸毒后驾车的行为。

这种只明确规定两种典型行为而省略其他行为的做法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行危险驾驶罪:一个“危险”的犯罪杨柳(湖北师范学院,湖北黄石430073)摘要: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条文设置、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性质的等方面存在问题。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应当分别予以规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混合罪过;危险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2031(2011)06-0085-06收稿日期:2011-10-16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项目《转型时期侵犯财产犯罪研究》(项目编号:2010b217)。

作者简介:杨柳(1979-),男,湖南湘潭人,讲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①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20岁的杭州青年胡斌驾驶跑车行驶到文二西路一小区门口人行横道时,撞飞横过马路的25岁男青年谭卓,致谭卓当场死亡。

次日,杭州市公安局称案发时肇事车辆车速认定"每小时70码左右",受到公众质疑。

后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称,肇事车辆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且被非法改装过。

②成都居民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他在大量饮酒、无证驾车途中,先与同向行驶的轿车相撞后继续高速行驶,超速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对向行驶的四辆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③2009年6月30日晚,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吃饭,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孕妇。

④大体而言,一般民众要求严惩凶手,而学界对于相关案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争议。

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10.2.10)。

⑥2001年,沈阳市曾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而机动车没有规章的,责任由行人承担,而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俗称"撞了白撞"。

此法规后在争议中取消。

2011年11月江西警察学院学报Nov.2011第6期总第153期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No.6Ser.No.153为的困难,也可能导致法律虽未规定但司法实践却予以处罚的弊病。

参考外国较为成熟的立法例,一般采取多项列举和采用“等”、“其他行为”等表述予以涵盖。

比如德国刑法第315条C规定:道路交通的危险。

1.行为人在道路交通中驾驶交通工具,尽管他a)由于饮用酒精饮料或者其他醉人的药物或者b)由于精神或者肉体的缺陷而不能安全地驾驶交通工具,或者2.严重违反交通地和无顾虑地a)不注意优先行驶,b)错误地超车或者其他超车过程中错误地驾驶,c)在行人过道错误地驾驶,d)在复杂地段、在街道十字路口、街道入口或者铁道过口快速地驾驶,e)在复杂地段不保持在车道的右侧,f)在高速公路或者机动车道掉头、后退或者反驾驶方向地驾驶或者力图如此行驶或者g)不使停止的或者不前进的交通工具保持可辨识的足够距离,尽管这是为交通安全所要求的和因此给他人的身体或者生命或者具有重大价值的物品造成危险的……从上述列举可以看出,德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定得十分详尽,基本涵括了现实生活中对生命财产法益的重大道路安全行为。

反观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只规定了两种,对于两种以外的与该两种行为危险性质相同的其他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未予以规定。

这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该类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有论者认为,“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限定为醉驾和飙车这两类最多发、最危险的行为,而将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仍留给交通行政法规调整,这是值得肯定的。

”[1]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

首先,飙车和醉酒驾驶行为并非最多发或者最危险的行为,正如上文所述,许多其他驾驶行为具有相似乃至更甚的危险性,比如吸毒后驾驶、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疾病而超速驾驶等。

其次,将其他相类似的行为留给交通行政法规处置必然导致司法处置不公平现象,即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反而受到刑法规制,危害性较重行为却可能受到行政法处理。

对此问题,持实质解释论的学者认为,该类行为因为与追逐竞驶和醉驾行为具有相同的危险性(甚至超过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性。

但是,持形式解释论的学者却认为这种解释是扩大解释,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如此解释有侵害国民基本权利之虞。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作为新增犯罪,其实质是把原本非犯罪行为做入罪规定,既然本条采用了明确规定,对其他类似行为没有规定,也没有“等”、“其他类似行为”等涵摄性规定,故应当对其作限制解释而非扩大解释,只能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以本罪论处,否则违反国民可预测性,违反罪刑法定。

另外,何谓本条中的“情节恶劣”?这是一个模糊性的立法用语。

“情节恶劣”的规定,使得本条文前半段规定的犯罪行为仅有追逐竞驶的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恶劣的情节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至于什么情况属于这里的“情节恶劣”,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诚然,对于类似“情节恶劣”模糊性的规定,刑法分则比较常见,比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第22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

该类条文共同特点是采用了模糊性规定,具体如何认定由司法解释规定或法官自由裁量解决,这种立法模式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但是,刑法为不违反国民可预测性,具有明确性的要求,在法条中出现模糊性用语这种立法技术,是立法者对于某些情况无法穷尽列举、无法明确言说而只能采用模糊性用语,这是由于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造成的。

可以认为,模糊性用语这一立法技术应当谨慎使用,如果刑法条文中大量出现模糊性用语将违反刑法明确性和导致罪刑擅断。

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解释过多过滥,司法解释立法化倾向严重,出现了“即使是应下级法院或相关机构之请示,针对个案所为的以“批复”、“函”等形式出现的解释,在标题中也往往是以问题、性质命名而加以‘类型化的处理’,因而与立法文件无异。

”[2]这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次,对于本条的后半段:“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此部分只有犯罪行为的规定而没有犯罪情节的规定,此种立法形式也意味着本罪的成立只需有醉酒驾驶的行为即可。

这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醉酒驾驶则直接认定为本罪,并不需要审视醉酒驾驶的具体情形是否危险、具体情节是否恶劣等情况,此种立法形式过于严苛,并可能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困境”。

[3]二、条文设置不合理从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条是在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本条文共有两款,前款是对于危险驾驶罪罪状描述和处罚规定,后款是关于罪数的规定,此种立法方式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本罪是故意犯罪①,作为故意犯罪的条文①大多数人认为本罪是故意犯罪,笔者认为本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随后展开论述。

规定在过失条文(交通肇事罪)之后,有悖刑事立法的基本原理。

纵观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形式,有故意和过失犯罪规定的条文通常是故意条文规定在前,过失条文规定在后。

比如刑法第115条、119条的规定,这符合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的刑事立法通行原则,也大致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由重到轻的条文设置顺序。

反观本条(第133条),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前,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后,并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十分罕见,有违刑事立法常理。

其次,本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款是对于危险驾驶罪罪数的认定标准,但本款之规定纯属画蛇添足。

众所周知,一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的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从所犯数罪中以一重罪处断,而不数罪并罚。

本款是对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的重复表述,完全没有必要。

由此展开,行为人以危险驾驶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如何定性?这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三罪的认定。

张明楷教授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产生与放火、爆炸等相似危险或者虽然产生相类似的危险,但行为人对于此种公共危险具有过失则成立交通肇事罪,否则则成立放火罪等刑法114条和115条规定的相关罪名[4]。

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思路基本正确。

但应当注意的是,张明楷教授对于具有一般危险性的行为(即不具有与放火罪等相似危险性行为)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对此种公共危险出于故意时如何定性并未言及,这正是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另外,对于过失实施该种行为如何定性,根据上述理论,只有免于处罚,这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过失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下文将展开论述。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抑或混合罪过关于本罪的主观形式,一般皆认为是故意,比如有的论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这一点没有疑义[5]。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点很有讨论的必要。

如前所述,本罪的犯罪行为包含两种,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

对于追逐竞驶而言,笔者认为只能是出于故意,这一点没有疑问。

但对于醉酒驾驶而言,笔者认为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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