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法院能查封吗

工伤赔偿法院能查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系列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中之一就是查封财产。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支付医疗费、治疗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因工伤赔偿产生了争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措施。

首先,法院可以依法对被诉财产进行查封。这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封存管理,以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拥有足够的财产,但由于故意转移财产或其他原因使劳动者无法获取应有的赔偿金,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可以包括房屋、汽车、存款等。

其次,法院还可以对被告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被告方的银行账户进行限制性处理,禁止被告方将账户内的资金支取或转移。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故意转移财产,或者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未支付赔偿金,法院可以冻结被告方在银行的存款,以便将来顺利执行判决。

最后,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查封被告方的营业场所或者扣押其财产。这些措施旨在迫

使被告方履行赔偿义务或保证赔偿目标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案件涉及到财产保全问题,法院在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这些措施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顺利进行和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5919347695.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5919347695.html,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好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给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权利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它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三、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四、用人单位未给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五、前两条中“第三人赔偿的总额”系指已实际执行的金额扣除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后所得的数额。赔偿权利人因第三人逃逸或其确无赔偿能力而未能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权利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对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以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限,第三人已给付赔偿权利人的部分应在追偿总额中予以扣减。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赔偿权利人参加诉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之日起计算。 七、赔偿权利人对侵权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八、赔偿权利人对侵权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查明该案涉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权益的,应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参加诉讼。 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赔偿权利人又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求其返还获得重复赔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重复赔偿部分系指民事赔偿总额(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与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重叠的部分。 工伤保险经办权构或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权利人返还获得重复赔偿部分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其知道或应知道赔偿权利人获得重复赔偿之日起计算。 十、赔偿权利人对侵权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又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后一诉讼,并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参加前一诉讼。 十一、本意见中赔偿权利系指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5919347695.html,/fg/detail527810.html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当事人财产的一些处理措施,小编在此整理了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知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知识 一、法院和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需要制作清单列表吗? 是的。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由谁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三、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终结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四、出于公务需要法院可以暂时借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吗? 不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五、查封不动产需要通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吗? 需要。 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部门的查封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

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六、扣押的物品需要登记吗?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七、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放在什么地方保存? 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八、扣押的文物、珠宝等贵重物品需要鉴定吗? 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九、在判决前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吗? 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十、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有价证券等可以申请在判决前出卖吗?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倾向、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十一、扣押机关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先行处置后,法院还需要进行核实审查吗? 法院需要核实审查。人民法院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可以调查财产

最高院新规:申请保全时可同时请求查询财产!花9000元可以查封他1000万! 相信很多债权人都头痛过,想起诉老赖,怎么才能知道财产线索呢?老赖的银行卡号是啥,里面有多少钱?在银行没有很深很熟很暧昧的熟人是查不出来滴,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想查封老赖的财产真是难啊! 这下好了,最高院新规,你在申请财产保全对方的财产时,可以同时提出查询老赖财产的申请了!人民法院把老赖的身份证号一搜,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全来了! 把这事干成你的成本是多少呢? 要查封老赖1000万的一个案子,需要提供300万的担保,假如你提供不了类似价值300万的房产的担保,没关系,可以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啊,接现在的行情,交千分之三就行了,也就是说交9000元,你就可以查封对方1000万的银行存款了!而且,官司败了查封错了,保险公司替你赔! 最高法审委会 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种财产和项规定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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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局: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和17项规定 导读: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着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

工伤赔偿申请强制执行书模板

工伤赔偿申请强制执行书模板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某公司的员工,现因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向贵院提出以下申请: 一、申请被告单位立即履行工伤赔偿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我的工伤系由工作原因引起的,被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应承担我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与工伤相关的费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应承担我的伤残赔偿金,根据我的工伤程度和相关鉴定结论进行合理的赔偿。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应承担我的死亡赔偿金,根据我的工伤程度和相关鉴定结论进行合理的赔偿。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伤赔偿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2. 我已经向被告单位提出了工伤赔偿的要求,但被告单位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故我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申请法院对被告单位进行强制执行,迫使其履行工伤赔偿责任。

三、申请法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1. 我希望贵院能够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 伤赔偿责任。 2. 我希望贵院能够依法进行公正、公平的审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3. 我希望贵院能够严格依法执行,确保被告单位及时足额地支付工伤赔偿金。 四、我愿意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1. 我已经准备了相关的医疗证明、鉴定结论、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工伤的事实和损失的程度。 2. 我愿意配合贵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便贵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请贵院受理我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我相信贵院会依法保护我的合 法权益,让我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敬礼! 申请人:(你的姓名) 日期:(申请日期)

法院起诉工伤能赔偿吗

法院起诉工伤能赔偿吗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有权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首先,劳动者需要满足工伤的定义。根据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疾病而导致的健康损害。因此,只有符合工伤定义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有资格申请相应的赔偿。 其次,劳动者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帮助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负有及时报告和帮助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的责任。在办理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包括伤病证明、现场照片或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工伤认定的申请。 最后,经过工伤认定的结果来决定赔偿的金额和方式。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康复费和生活护理费等。其中,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康复费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康复情况来确定;生活护理费是对因伤残而无法生活自理的劳动者提供的生活及护理补助。 总结起来,法院可以起诉工伤并争取相关赔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法院也会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合理的赔偿金额。

然而,在起诉前,劳动者应通过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协商解决纠纷,争取通过协商方式得到合理的赔偿。只有在协商失败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者才需要考虑起诉工伤的路径。 总的来说,法院可以起诉工伤,并有可能通过起诉获得工伤赔偿。不过,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应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协商解决纠纷。只有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

工伤认定后可否直接申请财产保全

工伤认定后可否直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以生工伤事故或者患有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后,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工伤认定后可不可以直接申请财产保全?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工伤认定后可否直接申请财产保全 工伤认定后,如果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的,在紧急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逃避责任承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

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工伤赔偿产生争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用人单位有逃避责任行为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保全由法院裁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

最高院关于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案例

最高院关于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案例 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是指工伤受害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种解决工伤赔偿争议的协议。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最高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做出了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判决。下面列举了10个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案例: 1.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1: 在某工厂,一名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工人的伤情严重程度被低估,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2.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2: 一名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了工人的伤情严重程度,导致赔偿金额过低,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3.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3: 一名女性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赔偿金额远低于合理范围,且未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4.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4: 一名工人在作业期间因工伤去世,与用人单位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提供足够的赔偿金额,未能保障家属的生活权益,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5.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5: 一名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6.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6: 一名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车祸,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提供足够的赔偿金额,未能覆盖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失业损失,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7.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7: 一名办公室职员在工作期间受伤,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提供足够的赔偿金额,未能保障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8. 最高院撤销工伤赔偿协议案例8: 一名保安员在工作中受伤,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然而,最高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并且未能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撤销了该赔偿协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 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正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0年7月1日 )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工伤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某公司的员工,现因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和 精神上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首先,我要对法院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法院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做出 的努力和付出的辛勤劳动。同时,我也要对法院提出一份工伤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给予我公正、合理的判决。 一、事实经过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我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我的伤势属于工伤范畴,需要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 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负有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申请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 判决公司为我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根据我的伤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判决赔偿金额,并确保我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

2. 判决公司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我个人带来了伤害,也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希望法院能够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保护措施。 3. 判决公司为我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心理辅导。工伤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对我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希望法院能够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康复治疗和心理辅导,帮助我尽快恢复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四、附加证据 为了支持我的申请,我特此提供以下证据: 1. 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 2. 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环境的相关证据。 3.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释。 五、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某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六、申请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申请材料和附加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陈述,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裁判规则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裁判规则 1、企业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受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 裁判要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2、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3、清算组成员明知职工构成工伤并在进行工伤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给付的,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 裁判要旨: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 案例文号:(2014)郴民一终字第563号 5、工伤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在其工伤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 裁判要旨:企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又构成工伤。受伤职工依法有权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亦有权主张工伤待遇,但受伤职工已经取得的民事赔偿款在其工伤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工伤待遇项目支付标准需适时调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待遇的民事案件中,对长期工伤待遇项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依据判决作出时的支付标准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项目支付金额;另一方面明确判决结果附条件的可变更性,即如果判决结果作出后长期工伤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被依法调整,则依据调整文件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支付金额,并作为判决履行或执行的内容。 案例文号:(2008)宣中民一终字第133号 6、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裁判要旨: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以该劳动者是否依法

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

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 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是指一旦工伤事故发生,裁决责任和赔偿金额后,是否只进行一次裁决并终止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角度、实践角度进行探讨。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人员生活费等相关费用。这就意味着一旦工伤事故发生,雇主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一旦赔偿金额确定下来,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支付给工伤人员或者其家属,工伤赔偿程序也就结束了。 从实践角度来看,实际情况可能不太理想。工伤赔偿涉及很多问题,如伤残等级、劳动关系、失能认定等都是需要鉴定和评估的。有时候,在工伤鉴定和赔偿金额上,雇主和工伤人员或其家属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和争议。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上诉,寻求二次裁决。 例如,某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伤残鉴定认定其为五级伤残,而他认为自己应该是六级伤残。如果雇主不同意,他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出诉讼。这种情况下,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二审、甚至三审才能最终得出结论。 另外,由于赔偿金额涉及到工伤鉴定和评估,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例如,工伤人员的伤情可能在治疗过程中逐渐恶化,导致他的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人员可能会要求重新评估,以得到更多的赔偿。这也进一步说

明了工伤赔偿的问题不一定在一次裁决后就能终结。 综上所述,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工伤赔偿应该在一次裁决后终局。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存在争议、需要重新评估等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多次裁决的情况。因此,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最终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浙高法审〔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 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人民法院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注重立、审、执兼顾,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一般由立案或审判部门作出裁定,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设立集中财产保全中心的人民法院,应当统筹做好财产保全审查、裁定、实施、复议、解除等各项工作。 3.财产保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下列事项,由裁定部门负责: (1)驳回保全申请; (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变更保全担保; (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6)诉讼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准予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对被保全财产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 (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主张查封超标的,或者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或者要求置换被保全财产或保全方式等情况,申请复议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范本模板】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 最高院于11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规定同时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等. 最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财产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会上介绍,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

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此,《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 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市场需求为参考,适时引入财产保险机制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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