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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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济民函〔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函〔2023〕29号各区县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工商联:现将《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三章党建工作第四章法人治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管理,促进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各级工商联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会员为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单位会员数量不少于30个,并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二)发起单位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并成为该异地商会的会员;全省性异地商会须由7个以上法人单位发起;(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参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结合xx县工商联直属商会(含异地商会、行业商会,以下简称“直属商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商会是xx县工商联主管的行业性或地域性会员组织。

直属商会的会员也是xx县工商联会员。

第三条非社团法人资格直属商会名称统一冠以“xx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商会”;注册社团法人资格的直属商会名称以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第四条直属商会实行企业家办会的原则,团结、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发起筹备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发起筹备直属商会的条件(一)有30个以上在某一个行业或法人籍贯为同一省份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有代表性的企业为发起单位;(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第六条发起筹备直属商会应提交的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发起单位和拟任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第七条报批程序(一)经县工商联办公室或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工商联主要领导审批;(二)经县工商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同意开展筹备工作的批复;(三)按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

第三章成立的条件与程序第八条成立直属商会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一)筹备组能够正常开展各项筹备工作;(二)筹备组应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成立的请示;2.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批复;3.章程草案;4.会员会费缴纳办法草案;5.筹备工作报告;6.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方案(含议程和选举办法);7.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议程及选举办法;8.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简历;9.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10.会员名册。

第九条报批程序(一)县工商联办公室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由工商联党组对筹备情况和候选人建议人选组织考察后,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县工商联党组会议或主席(会长)会议审议;(二)经县工商联审议同意后,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并将选举结果报县工商联审批;(三)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有关文件,待批准成立的批复下达后,宣布正式成立。

工商联、商会执委履职管理考核制度

工商联、商会执委履职管理考核制度

管理考核制度
区工商联(商会)执委履职
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联工作,增强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履职责任感和主动性,明确执委权利义务,规范执委活动行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工。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区工商联执委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和履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遵守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增强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和维护工商联的良好形象;
3、按时出席本会组织的会议,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考察和学习等活动。

三、区工商联执委履职考核制度
1、对执委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登记。

工商联会议活动应提前一周通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向区工商联会员科说明请假原因。

2、对经常无故不参加工商联活动,不履行职责者,依据中发16号、京发17号文件关于“坚持把履职情况作为人选继续推荐、提名的重要依据”的精神,届内凡五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区工商联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或重要活动者,将酌情予以调整。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

全国工商联章程(工商联,章程,全国)各级工商界联合会的简称.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工作简介1995年5月18,由全国三十余家大型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牵头发起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告成立。

现有会员千余家。

会长、副会长34家。

全国知名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近30%是我们的会长、副会长单位。

目前商会会员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在业内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由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从统一质量标准,管理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改善生存发展环境方面等方面。

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食品消费提出了最高的要求。

中国水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只有创新才能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只有变革才能提升中国水产业的稳健发展。

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将在中国水产品市场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为行业的服务组织,商会需要适应市场变革和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的变化,在服务上下工夫,工作上更加精细,搭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企业交流学习、合作往来的平台,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商会要成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将按照商会发展的五年规划,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经销商搭建一个团结、协作、服务的平台,信息共享,优质互补合作共赢的家。

以上两方面,都迫切需要一个组织。

作为全国性的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与全国其它同业商会相比,完全由企业家办会,专注于产业升级和正规发展,帮助政府推进民生工程的实现,在商会内部,通过开发具有创意性的会员服务项目,搭建会员企业的互动交流、学习提升的平台,积极为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自创办以来,商会的发展伴随着中国水产品市场的繁荣与变化。

在全国工商联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下,把“‘想会员所想、忧会员所忧’全方位、高效质为会员精诚服务的会员之家”作为服务理念,“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会员的认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 中国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章程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2008年7月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靖边县工商联餐饮业商会管理章程

靖边县工商联餐饮业商会管理章程

靖边县工商联餐饮业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靖边县工商联餐饮业商会(简称靖边县餐饮商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从事餐饮服务、烹饪实践、治理教学、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县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专业团体,是隶属靖边县工商联的行业商会,同意靖边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建设书香靖边,丰富人民业余生活,广泛团结和组织烹饪界的骨干力量,大力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新经验、新技术,努力普及和推广烹饪技艺,为促进靖边县餐饮业的进展和繁荣,为丰富人民生活和行业内交往的需要而服务。

第四条本会住址:靖边县紫靖城生态园林酒店第二章要紧任务第五条本商会的要紧任务:1、组织会员对进展我市餐饮业的政策、规划、措施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挖掘整理陕北传统烹饪技艺和传统菜点,并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改进和总结提高。

3、搜集整理我市及陕北烹饪史料和烹饪技术资料,开展烹饪科学研究‘4、加强县内烹饪技术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和风味菜点。

5、组织烹饪技术培训和学术讨论,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

6、编辑出版有关烹饪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7、承办烹饪技术和业务方面经营的咨询,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考核。

8、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厨师人才协调交流,对外代陪烹饪技术人员。

9、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托付办理的有关事宜,开展有关烹饪事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承认本商会章程的市内会员、研究会、专业公司和有关研究机构烹饪旅游学校、技校,烹饪培训班站,中小型饮食业事业单位均可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承认本商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一条者均可申请做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餐饮业工作三年以上厨工、面点工、餐饮业服务人员。

2、烹饪服务学校技校培训站的烹饪专业教师。

3、热心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研究的医师、营养师、教学研究人员和艺术家,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行业经营治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额敏县工商联(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额敏县工商联(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额敏县工商联(商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额敏县工商联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额敏县工商联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商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商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交纳会费是每位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商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条按照《额敏县工商联商会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经审议通过的额敏县工商联商会会费收取标准,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第五条按会员的性质及在商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1、副会长、常委会费每年500元;2、执委会费每年300元。

第六条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交纳会费,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额敏县工商联商会商会将按照章程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对商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单位或确有困难的特殊会员单位,经额敏县工商联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减交、免交或延交当年会费。

第八条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参加额敏县工商联商会的,可以通过额敏县工商联商会的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额敏县工商联商会名誉会员、顾问,免交会费。

第三章会费缴纳时间第九条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单位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单位应在当年12月前交清当年会费。

新会员6月前入会交纳全年会费,6月后入会交纳半年会费。

第十条本办法通过并实施后,会员交纳会费时间由财务部记录。

第四章会费使用第十一条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额敏县工商联商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讲座、会刊、网站、文化活动、办公耗材、资料印刷、外出考察、召开会议、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对特殊情况的资助捐赠等。

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

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

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XXX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商联主管的行业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商会。

基层商会的会员也是工商联会员。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县工商联商会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78号)文件精神,参照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商会是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承认并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具有工商联组织的属性。

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

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四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商会名称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并接受县工商联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有条件的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中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团结、服务、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成立的条件第六条、成立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有6家以上在泸西某一行业或法定代表人籍贯为同一区域的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为发起单位,联名向县工商联递交关于申请成立商会的报告;(二)有50家以上的会员企业;(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发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发起单位应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信用良好,在同行业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支持商会工作,愿为商会和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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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行业商会管理办法
XXX工商联行业商会行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工商联主管的市场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市场需求商会。

基层商会的会员也是工商联会员。

第二条 ; 为了加强对县工商联商会的完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关于若干
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
商联全国性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78号)文件精神,参照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特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 商会是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承认并接受《中华全国工商
业联合会第五条》,具有工商联组织的属性。

坚持“自愿入会、自选
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

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四条 ;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商会社团组织名称以社团登记机关
核准名称为准,并接受县工商联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 ; 有条件的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中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
强思想政治其他工作,团结、服务、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益于行业和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 成立的条件
第六条、成立商会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6家以上在泸西特定行业或法定代表人籍贯为同一区
域的有一定某一实力的民营企业为发起单位,联名向县工商联递交关
于申请成立商会的报告;
(二)有50家以上的会员化工企业;
(三)队名有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会客场所;
(五)有公益活动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不合法的经费来源;
(七)有丁公藤科泽藓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 ; 发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符合以下机关条件:
(一)发起单位应较大的资产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信用良好,
在同行业中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支持商会工作,愿为商会和行业健康
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熟悉
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无刑事处罚记录,热心商会工作,有较强
的事业心和上进心,有一定的相当程度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筹备的程序
第八条 ; 商会发起单位,应在申请成立商会之前与县工商联沟通
汇报,县工商联同意后,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备成立商会的申请书;
(二)发起单位合格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发起企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三)章程(草案)。

第九条 ; 县工商联对上述材料审核后,与发起协商推荐筹备领导
小组成员建议名单。

经县工商联审批后才,向发起单位下达同意成立
工作方案的批复。

第十条 ; 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商会筹备的商会会长各项工作。

主要
包括选定办公地点、聘请工作人员、添置办公设备、设置固定电话、
刊刻筹备领导小组公章等。

不定期召开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布置工作
任务,了解工作进展,督查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 发展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照片、加盖印章)。


展商会会员应注重会员发展壮大质量,以非公有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
员为主,比例一般不低于会员社员总量的70%,个人会员一般不团体会
员超过会员能源消耗的30%。

第十二条 ; ; 经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商会理事会规模(无须一般不
得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及理事会人选建议名册,并上报县工商联。

上报名单需附人选个人和民企情况的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三条 ; ; 县工商联对提名州担任副会长(需要是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家)以上人选在15个工作日内或进行考察。

考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分子生物学审批。

被考察对象应提交: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二)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第十四条 ; ; 筹备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起草有关材料:商会章程、
筹备工作报告、选举办法、会长讲话、大会决议、会费缴纳管理办法、会议议程日程、会议主持词等,提交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所研究。

第十五条提前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后,以筹备领导小组的地市名义
向县工商联上报申请正式成立商会的报告,报告需附以下材料:
(一)章程(草案);
(二)会员名单;
(三)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四)办公场所证明和经费来源情况报告;
(五)召开成立论坛的申请及方案。

第十六条 ; 筹备领导小组接到县工商联同意成立商会的后,应及时申请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并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投票产生商会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 公会工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情况,要工商联及时形成书面报县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 ; 商会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商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 商会每届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 县工商联直属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对商会的指导和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 商会作为团体会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工商联交纳会费,其缴纳标准为商会年度会费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商会应建立健全小组会议、财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严厉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二十三条十分积极商会应非常积极参加县工商联的各项活动,完成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商会每年7月底应向县工商联提交半年工作报告。

每年12月份应向县工商联一此届工作报告和下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县工商联对商会进行年度考评,并协助社团登记机关社团注册对法人资格的商会进行社团年检。

县工商联根据年度考评和社团年检初审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县工商联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商会下列事项应在理事会或新会员订户(代表)大会召开前30个时间段报县工商联审批:
(一)《章程》修改;
(二)《会费缴纳和行政管理办法》修改;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理事会成员届中人事部门;
(五)成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商会下列重大事项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县工商联备案或批准:
(一)向县委、政府行文;
(二)以商会名义加入筹组其它民间组织;
(三)其它重大经济政治经济活动。

第二十九条商会届中增补替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应从严掌握,每年一般未必超过一次,并应在理事会或谈话会会员大会召开之前30个工作日,与县工商联沟通相关人员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条商会应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并提前30个递交工作日向县工商联提交换届报告和换届方案。

如遇特殊情况,经县工商联同意,可延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商会换届工作,应在县工商联的指导下所进行,由商
会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商会换届程序参照筹备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同乡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明定管理规定的,
县工商联视情节可提交社团登记机关进行以下圣戈当县处罚:(一)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三)社团年检初审不予通过;
第五章 ; 终止与撤销
第三十三条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县工商联审查后提交社
团机关予以撤销:
(一)违背本管理办法或商会章程的;
(二)经费出现严重亏损的;
(三)三分之二四至理事提出解散的;
(四)出现异常长期无法保证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商会在撤销前,须在五县工商联的指导下,报请会同
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收缴印章和财务凭证。

撤销
后的剩余优质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证。

第六章 ; 附 ;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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