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27日阅读:3913 收藏此文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子项一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服务指引

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服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服务指引(2021年版)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依申请办理事项流程及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及《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办理事项(一)审批事项1.设立融资担保公司;2.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审批事项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
(二)备案事项1.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2.增加注册资本;3.变更名称;4.变更业务范围;5.变更地址;6.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7.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事项向住所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告,并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注销经营许可事项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注销。
(四)换发经营许可证事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换发。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限1.申请。
申请人向机构所地在县级监管部门进行报告,逐级取得属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
2.受理。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3.审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4.决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施细则

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的行政审批职能,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竞争适度、发展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行业发展现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担保公司和互助性担保公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2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信部企业[2010]22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同意市经委行使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的行政审批职能的抄告》(甬政办抄第154号)等。
1第四条宁波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宁波市设立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必须符合国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冠以宁波市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冠以宁波下辖县(市)、区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农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云财企[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2〕51号)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审定,各州、市财政局转报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核意见的时间为每年度6月1日至30日和9月1日至30日。
二、申报条件为提高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质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作的监管,省级监管部门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重点监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除需满足《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金在验资账户上存放的时间需满3个月,即:出具验资报告日期与申请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日期的间隔需满3个月。
(二)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出资人应参加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计划由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另行发布。
三、申报材料(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及下级财政部门转报意见(正式文件,附件3)。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
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专业完整模板)

XXXX有限公司文件XXXX〔20XX〕XX号签发人:王某某关于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请示(专业完整模板)×××××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发挥担保作用、服务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挥信用担保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
一、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办公地址为×××××,办公职场面积×××多平方米,办公环境优良。
公司具备整套完善而成熟的业务办理程序,快捷,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办理银行金融业务。
公司以创建社会诚心为宗旨,以推进市场繁荣和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为己任,致力与建立资金供应者、需求者、担保公司三方共赢的良性循环体系,发挥专业化的信用管理优势和担保保证功能,为个人,企业与银行间架起金融信贷桥梁。
公司拥有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管理团队和素质过硬,专业精良的员工队伍,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建立了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保障体系,按闭环管理要求,从人事行政、财务、风险核查、风险担保、风险控制及风险化解等各个环节,全面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管理,为公司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融资担保市场主要分析近年以来,由于原材料、煤电油运等要素价格持续上涨,中小企业的大量流动资金滞留在生产环节,企业资金需求量快速增加,而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在资金上先天“贫血”,一直存在着诸多困难,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就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举行的一个重要措施,让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使企业能够比较快捷和容易地融到资金。
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
此举不仅可使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再难,还使银行降低了贷款风险,可谓是“多赢之举”。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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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下面将介绍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的相关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具备连续两年盈利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3.具备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制度;
4.初步设立时有三家以上的合格主业机构申请合作;
5.具备依法获取其他金融会员单位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全面合作的资格。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程序
2.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县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部门,并缴纳一定的设立申请费用;
3.启动审批程序: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需要经过层层审批,由县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递交审批报告;
4.筹备阶段:在申请获得初审通过之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人需要进行董事会成立、股东大会代表选举、公司章程修改等工作;
5.注册登记:完成上述工作后,申请人需要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等材料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6.获得批准:经过审批程序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人会获得批准,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所需的各项证照。
三、补充材料和申请注意事项
1.在申请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申请人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要
求进行补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间通常较长,申请人需要做好耐心准备,逐步推进申请流程;
4.在办理设立申请期间,申请人还需根据相关法规法规定的要求进行
内部组织和经营管理,确保在设立后能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运营。
总结起来,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过程包括准备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材料、启动审批程序、筹备阶段、注册登记和获得批准等步骤。
申请
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要注意补充申请材料和遵守相
关法规和要求。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具有
积极的作用,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