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条件
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摘要: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明确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实体条件,是对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运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王志才故意杀人一案的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来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探究其法律意义和弊端,讨论在现阶段我国如何适用限制减刑制度的问题。
关键字:王志才故意杀人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改变我国“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刑罚结构,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便是合理地适用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一、案情分析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因婚恋问题产生冲突,怒而用尖刀刺杀被害人赵某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过两次上诉判决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八新加的一款)等规定于2011年5月3日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2、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3、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应当限制其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手段及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死缓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极度恐惧的惩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死缓的刑罚程度过重,导致一些无辜的人被错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认为应该限制减刑制度,以保护被判处死缓的囚犯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死缓的限制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减刑的条件过于宽松,导致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后很快就被减刑。
其次,一些错误的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调查不当,导致无辜的人被判处死缓。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多次,对于被错误判处死缓的人来说,无论他们是有罪还是无罪,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对死缓的限制政策进行加强和完善。
首先,对死缓的减刑制度应该进行限制,只有在罪犯真正做出了改变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才能考虑减刑。
其次,应该加强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减少错判的情况发生。
最后,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死刑犯的人权,让他们在生死的面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人性的对待。
以下是三个关于限制减刑制度的案例:1、沙特阿拉伯逐渐取消死刑的实践沙特阿拉伯最近逐渐取消了对一些犯罪的死刑惩罚,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
这是因为该国的警方和法院虽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确保犯罪者被判罚得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冤假错案的问题仍然存在。
2、2016年中国最高法审理案件数降至历史新低中国2016年最高法审理的案件数量出现了历史性的降低,这表明中国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是因为在过去两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确保了对犯罪者的严厉惩罚,并同时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美国弱化死刑的趋势自2020年以来,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取消了死刑的实施,取而代之的是长期监禁和判处终身监禁的惩罚。
这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冤假错案和对囚犯权利的保护的注重程度越来越高。
综上所述,对于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持续努力,不断改进,以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权,保护被判错的无辜人的权益。
死缓犯的有关立功规定有哪些

一、死缓犯的有关立功规定有哪些1、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以后执行的刑期规定:(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限制减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立功的成立条件1、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2、立功的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
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
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立功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

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常识判定是行测重点考核的内容,并且触及题量大,分值高,是考生很难掌控的一种题型,很多考生做此类题型,没有相应的对应方法。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行测复习刑法减刑知识点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实行期间,如果认真遵照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据此,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实行期间,如果认真遵照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特点(一)减刑以判处并实行了一定刑罚为条件犯法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实行,即开始了行刑进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实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实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法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实行,不管犯法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答应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进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进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形,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剂,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保护原判刑罚的稳固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此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三、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
死缓不能减刑吗?

死缓不能减刑吗?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说明其罪刑应该是极其恶劣的,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那么日后是否对死缓犯也不能减刑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死缓是指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
死缓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最初产生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由于当时我国没有刑法,这只是刑事政策,当初死缓仅适用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死缓制度,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时,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死缓适用范围。
▲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

Enjoy accomplishment at high tide, enjoy life at low tide, do meaningful work when you are thinking, and do interesting things when you are not in the moo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指,在被判处死刑之后并不进行立即执行,而是宣告缓刑两年之后再对犯人进行执行死刑。
如果在执行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较为良好的话,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什么意思?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法律效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条件

一、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条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二、死刑缓期执行且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所以,死刑缓期执行且限制减刑的意思是针对一些特别罪名的罪犯和累犯,在死缓期结束后,变为无期徒刑,是不能随意减刑,除了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减刑。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顾名思义就是不会立即执行,或者说没有指定执行死刑的日期。
一旦宣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明该罪犯也一定是犯了严重的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杀人,贩毒,贩卖枪支弹药。
抢劫致人死亡,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导致严重后果的,贪污数额巨大的等重大刑事犯罪。
这些重大刑事犯罪都可能宣判死刑,死刑是我国最高的刑罚,但由于该罪犯主观恶性不大,或者致死方也有过错,或者不是主犯,只是协同犯罪,或者贪污的巨额款项归还了大部分。
或者罪犯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且供罪态度良好那么主审法官在量刑上也会有所酌减。
另外,刑法已经将经济赔偿也列入到量刑的考量标准上。
比如,故意杀人,但你能按被害方列出的经济赔偿给对方,并且得到被害一方家属的原谅,那原本的死刑立即执行就有希望判决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那是不是被宣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代表不用死呢?并不能完全这样理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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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学校的主人永远是学生,所以我的教学与管理都是本着以学生为本。说到管理班级,这是我收获最大的地方。我懂得了如何与学生相处,如何管理学生。在班主任的悉心指导下,我懂得了要当好班主任管理好班级就必须奖惩分明,建立班主任的威信。为了更好的约束每个人,我们制定了班级公约,明确规定了每个人该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给以相应的加分扣分及奖励和惩罚。这样能够使学生更好的遵守纪律。对于个别调皮的学生的教育也不能一昧的训斥,要尽量接近他的思想给以恰当的开导。反正教师对于学生的肯定,鼓励,表扬一定要远远多于批评。在这半年时间也验证了这一点。其实真是只有教不好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教学方法至关重要。简单的一句话让我更加相信一句教育名言的伟大。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播,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在管理学生我本着更多的接触学生,没事就走进学生,多去班级,多让学生给自己找麻烦,多帮助学生解决问题,这让我锻炼的机会就更大,经验也会积累的更多!
这半年的教育实习结束了,它是师范院校的一门重要的综合实践必修课程,既是对师范生思想和业务上的多项综合训练,又是对师范生心理、思想、能力及知识等各种因素的全面检验与提高。它在形成师范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以及帮助我们增强对小学教育现状的了解,激发我们对小学教育事业的理解和热爱,培养优良的师德、师能、师艺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在更好的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多的了解有关小学教育的理论知识,以便更好的运用于日后的教学中。
在教学研究方面,通过这几个月的实习,我还留心地观察了本班学生学习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情况,并通过问卷调查和与学生交流的方式收集到了一些数据和信息。我打算从学生的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学习自主性方面来探讨当今小学教育中的一大难题---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教学。很多人往往从教师或教材的角度去分析影响学生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学习的因素,但是却忽略了另一个学习中的主体---学生。
教育的艺术不在于传播,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
首先感谢库区小学校领导及老师们对我的帮助与支持,更要感谢学生们在实习期间带给我的快乐与启发!短短半年的实习生活转瞬即逝,在肯定自己的同时,当然我暴露出的不足也很多,有一句话说的好:教然后知不足。真的感觉到了!实习这段时间感觉自己才刚刚师范,自己需要提高的地方太多了。每节课前我都能够听从科任老师的指导,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根据大纲要求,钻研教材,备好每一节课,编写好教案,并在交予科任老师审阅后进行试讲。在各位老师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对教案进行了修改后才上台讲课,课后认真批改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最后一周我接受了中心校教学主任的听课与考核,考核的结果还算满意,当然有听课和没有听课的效果还是不一样的。这次被听课的经历更让我成长了很多!至少我不再像以前很惧有人听你的课。实习期间前几节讲课过程中,我的脑袋里根本没有时间这个概念,更谈不上时间分配教学了。但几个月实习下来,我在这方面也有了明显提高。没有了第一堂课的怯弱与及紧张,有的是在讲台上的自然大方,对于台下投来的众多学生甚至老师的目光也能够全盘接收。现在我也初步具备了一定的教学能力。但我知道我仍然是一个成长中的教师,成长的过程是需要范错误的,所以面对实习期间遇到的困难我总是坦然并淡然面对。我对于实习的理解是:实习就是一个不断修正自己的过程,实习学校就是给自己犯错误并改正错误的平台。所以说无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这都是我实习的收获,收获就是财富,相信将来这笔财富能用上!
有人说选择了教师就是选择了平凡,但我觉得当上教师的都是不平凡的人。有人说当教师太平淡,其实我觉得任何事情最终都会归于平淡。而能把很平淡的事情做的有味道,我觉得这才是本事。我的指导教师就是这样一位。这次的实习也让我更加坚定我的目标:毕业之后无论做什么,至少我不会离开教育。最后一天要和学生说再见的时候,我再次看到了教育的美丽,这份美丽我永远都不会忘记的。经历了教育的见习与实习这2部曲,我已经开始期待这第三部曲,相信曲子一部比一部要好。我也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努力早日成为一名准教师!因为选择,所以坚定……
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纠纷。恶意诉讼行为明显是对诉讼秩序的扰乱,不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纠纷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进行处罚。但如果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处罚不当,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者不该处罚的进行了处罚,都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不仅进一步降低司法权威,而且更加不利于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因此,有必要探讨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研究具体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方法。一、问题的提出(一)实证分析案例一: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甲按照约定偿还了本息,乙声称借条丢失,甲顾及朋友情面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乙书写还款收据。数日后,乙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20万元。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乙撤诉,法院未对乙采取处罚措施。案例二: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乙对债务无异议且表示愿意偿还。在法院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乙在半年内偿还。但在乙与丙的离婚案件中查明,甲乙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是想通过诉讼达到其在与丙的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虽然最终甲乙之间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