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8 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
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看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摘要: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明确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实体条件,是对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运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王志才故意杀人一案的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来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探究其法律意义和弊端,讨论在现阶段我国如何适用限制减刑制度的问题。
关键字:王志才故意杀人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改变我国“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刑罚结构,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便是合理地适用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一、案情分析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因婚恋问题产生冲突,怒而用尖刀刺杀被害人赵某某,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经过两次上诉判决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八新加的一款)等规定于2011年5月3日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2、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3、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应当限制其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手段及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

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死缓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极度恐惧的惩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死缓的刑罚程度过重,导致一些无辜的人被错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认为应该限制减刑制度,以保护被判处死缓的囚犯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死缓的限制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减刑的条件过于宽松,导致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后很快就被减刑。
其次,一些错误的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调查不当,导致无辜的人被判处死缓。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多次,对于被错误判处死缓的人来说,无论他们是有罪还是无罪,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对死缓的限制政策进行加强和完善。
首先,对死缓的减刑制度应该进行限制,只有在罪犯真正做出了改变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才能考虑减刑。
其次,应该加强对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减少错判的情况发生。
最后,在死缓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死刑犯的人权,让他们在生死的面前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人性的对待。
以下是三个关于限制减刑制度的案例:1、沙特阿拉伯逐渐取消死刑的实践沙特阿拉伯最近逐渐取消了对一些犯罪的死刑惩罚,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
这是因为该国的警方和法院虽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确保犯罪者被判罚得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冤假错案的问题仍然存在。
2、2016年中国最高法审理案件数降至历史新低中国2016年最高法审理的案件数量出现了历史性的降低,这表明中国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是因为在过去两年中,全国各级法院加强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确保了对犯罪者的严厉惩罚,并同时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美国弱化死刑的趋势自2020年以来,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取消了死刑的实施,取而代之的是长期监禁和判处终身监禁的惩罚。
这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冤假错案和对囚犯权利的保护的注重程度越来越高。
综上所述,对于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持续努力,不断改进,以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权,保护被判错的无辜人的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死缓不能减刑吗?

死缓不能减刑吗?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说明其罪刑应该是极其恶劣的,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那么日后是否对死缓犯也不能减刑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死缓是指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
死缓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最初产生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由于当时我国没有刑法,这只是刑事政策,当初死缓仅适用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死缓制度,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时,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死缓适用范围。
▲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累犯制度的新动向

对死 缓 累犯 限制减 刑 的正确 理解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 1 针对 对 象 。在 这 种情 形 下 被 限制 减 刑 的 ()
对象是死缓累犯 。所谓死缓累犯 , 是指被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 。具体而言 , 是指故意犯罪者刑罚 执行 完 毕或 者被 赦 免后 重 新 故 意 犯 罪 , 判 处死 刑 被 缓 期执 行 。这里 的 累犯 , 既包括 一般 累犯 , 也包 括特
2 0 11年 第 3期 第2 1卷 总第 9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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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1 No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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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 期执 行 判决 的 同时 。 ( ) 三 对死 缓 累犯 限制减 刑 的评 析
对死缓累犯 限制减刑体现了对这种罪犯从严惩 处的立场。但是 , 笔者认为 , 从整个刑法体系上看 ,
这项修 改 也具有 其 两面性 。 首先 , 当看 到 的是 , 死 缓 累犯 限 制 减 刑 , 应 对 在
般是 指 “ 穿 于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中或 与 犯 罪 有 关 , 贯
而直接 影 响对犯 罪人 定罪 、 刑轻 重 、 用刑 种和 刑 量 适 罚 幅度 的事实 或 情 况 ”2。 ( ) 序 条 件 。人 民 法 l j 5程
院对死缓累犯限制减刑的决定的程序条件是“ 同时
决 定 ” 此 处 的“ 时 ” 是 指 对 犯 罪 分 子 作 出死 刑 , 同 应
策 。应 正确 理 解 、 准确适 用修 改后 的 累犯 制度 , 同时 , 应 看到 这 次修 改也 存 有一 些缺 憾 , 需进 一 步完善 。 也 还 关 键词 : 累犯 ; 法修 正案 ( ) 减刑 ; 刑 八 ; 未成 年人 ; 殊 累犯 特
死刑可以缓刑吗

一、死刑可以缓刑吗死缓不属于缓刑。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组织卖淫罪可以判缓刑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上,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最低量刑都是五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
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最高法就《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答记者问人民网记者李婧2012年02月22日13:28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
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黄永维聂洪勇李宗诚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积极推动审理程序公开规范,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经过(一)起草背景第一,减刑、假释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历史价值和积极意义不可抹灭。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生刑过轻”的现象;减刑、假释条件不够详尽、具体,需要重新审订;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不明确、不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审理程序不够透明、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
第二,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的重要内容。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同步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则明确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为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改工作于2009年被正式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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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
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
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
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
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
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
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
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
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
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
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
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
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
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