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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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经典案例:单位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经典案例:单位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2017-02-09法税先锋刘金涛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304刑初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明生,原系温州安胜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明生犯逃税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珺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明生及辩护人胡国庆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余明生与鄢某甲、鄢某乙、鄢某丙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康祥路1号成立“温州安胜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胜公司”),被告人余明生任法定代表人。
安胜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度经营期间,通过账外销售,现金收入、银行私人户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的形式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经查,安胜公司在2010年偷逃增值税73884.76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16740.93元,2010年度已缴纳税款161147.21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54.19%;2011年偷逃增值税211147.1元,企业所得税310510.45元,2011年度已缴纳税款1654745.74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23.97%;2012年偷逃增值税160860.8元,企业所得税236560元,2012年度已缴纳税款1927412.37元,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17.09%。
2014年3月25日,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拟处罚决定后,安胜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
2014年11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安胜公司破产。
同年12月1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温州安胜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安胜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在偿付第一顺序债权后,偿付了所欠税额中的7513.68元。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一、两地四级法院:京粮大仓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摘要: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中央政法委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河南省三级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工作,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内容介绍: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食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1月5日,依京粮大仓公司申请,该院保全查封了存储于新密0103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
2014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盛禾公司退还京粮大仓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00余万元,以食为天公司、华源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盛禾等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
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因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出粮作业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案件执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最高法院高度关注执行进展情况,对本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多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方案;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北京高院吉罗洪副院长带队前往执行现场,指导工作,看望干警。
为稳妥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北京高院执行局指导丰台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反复协商执行事宜,实地勘察涉案粮库及周边情况,形成粮食交付的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地磅校验、道路疏通等前期准备;统一调配中级、基层法院出动警力,组成50余人的执行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实施、控制、接待、保障四个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指导成立京豫执行临时党支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领全体人员攻坚克难。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法盛金融投资转自:北大法宝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有三十周年,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批共20例破产专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查阅。
一、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案号】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裁判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37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会商机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裁判规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法宝引证码】 CLI.C.102469042.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关联公司;清算;监督;指导【裁判规则】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
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
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案例一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涤纶复合丝为主营业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2013年均产值超过6亿元。
但2015年以来公司不断扩大规模、增加融资,陷入现金流危机,特别是2020年以来,其出口业务因新冠疫情大量缩水,致资金链断裂,无力脱困。
2021年7月12日,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高效推进接管和财产调查工作,根据企业特点梳理确定了包含继续加工业务、人力资源保留、设备持续运行等要素在内的持续经营方案,法院首次引入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就方案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听取咨询意见,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
针对企业土地以及厂房租赁等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依法完整披露信息,公开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经过反复多轮磋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
针对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重点审查出资人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正以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比较等问题,及时依法作出批准裁定,在六个月内高效完成重整,妥善化解债务合计2.2386亿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清偿率分别从清算状态下的6.34%和0%上升至重整状态下的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上升至20.02%,企业93名职工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本案是苏州破产法庭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和民生就业、司法挽救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案例,也是首例成功运用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商业专门问题咨询机制的破产案例。
法院及时裁定濒临破产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坚持“破产不停产”的理念,引入专家意见细化论证持续营业方案,决定企业继续经营,保留原有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有效维护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融畅破产案件系统信息化优势,运用物联网传感器技术远程监控设备运营情况,有效提升财产管理效率、降低破产费用;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依法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决策权基础上作出批准裁定。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1. 北京豪泰集团破产:豪泰集团是一家涉及房地产、医疗、物流等多个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由于多年来盲目扩张和高风险经营,该集团面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问题,最终于
2013年宣布破产清算。
2. 海尔破产重整:海尔是中国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但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由于业务扩张过快和金融债务的迅
速累积,海尔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
公司通过重组和剥离业务,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渐恢复了发展势头。
3. 东北特钢破产重整:东北特钢是中国最大的特种钢企业之一,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该企业在2015年宣
布破产。
经过政府支持和金融重组,东北特钢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于随后几年恢复了盈利能力。
4. 长城汽车破产申请:长城汽车是中国最大的SUV制造商之一,但在2019年遭遇销售下滑和盈利困境,随后宣布申请破
产重组。
长城汽车通过剥离非核心资产和实施公司内部改革,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并逐渐恢复了盈利能力。
5. 九洲药业破产:九洲药业是中国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在
2017年因财务造假丑闻爆发而陷入破产。
九洲药业经历了资
产冻结和债务重组等复杂程序,最终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
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例特点预留共益债解决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为建筑企业重整闯出新路一、基本案情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
近年来,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迟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
后建设集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郑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截至审计基准日,建设集团全部资产市场法评估值为7.3亿元,清算状态下评估值为7.2亿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共528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3.8亿元,待确认债权共69笔,涉及债权金额为5.4亿元。
2019年8月7日,建设集团管理人申请许可建设集团继续营业,郑州中院于2019年9月2日决定准许建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建设集团托管工作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9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1月、2020年1月分别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2020年1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他债权组和出资人组通过。
2020年4月30日,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7月21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建设集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建设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仍有大量挂靠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供应商、农民工、购房户等众多利益群体,如果简单适用破产法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规定,必然导致项目停工,将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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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日,亩土个半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
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
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
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年年51384款459松晖公司其他执行案件相应中止,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
(二)审理情况(三)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
由于松晖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尤其是涉及的459名员工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很难平衡。
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一是及时移送、快速审查、依法审结,直接消化执行积案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注册,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其股票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5.45亿元,净资产为-1.07亿元。
因连续两年亏损,重庆钢铁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经债权人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
(二)审理情况12(三)典型意义重庆钢铁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从根本上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
该案因系目前全国涉及资产及债务规模最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首例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挂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重整、首家钢铁行业上市公司重整,而被认为属于“特别重大且无先例”。
该案中,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引入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组,实现了企业治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纺织及外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自营和代理各种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
在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进口化工业务的委托方涉嫌违法及自身经营管理等原因,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出现总额高达20余亿元的巨额负债,其中80%以上为金融债务,而六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仅为6000余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审理情况以股人组会议经过分组表决,各组均高票或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经管理人申请,南京中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8日裁定批准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合并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该案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
对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的母子公司,首先在程序上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资产和负债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以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并系2012至2015年煤化工集团经营性亏损合计超过100亿元,涉及经营性债权人1000余家,整个集团公司债务约650亿元,云维股份则面临终止上市的紧迫情形。
如债权人维权行为集中爆发,煤化工集团进入破产清算,集团旗下4.3万名职工中大多数将被迫离开工作岗位,72亿元债券面临违约,数百亿金融债权将损失惨重。
(二)审理情况2016年,债权人先后分别申请煤化工集团及下属四家企业(分别为云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向云维集团和煤化工集团提供股票,并通过债务关系、担保关系实现偿债资源的有序输送,使得两家公司能够制定最为合理的重整计划,绝大部分金融债权能够获得100%兜底清偿。
该系列重整案前后历时十个月,五公司重整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付诸实际执行,系列重整案件基本圆满终结。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去产能、调结构”背景下,人民法院1812月1万元,负债总额近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京中兴公司破产重整,该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北京一中院采用预重整模式,以听证形式多次组织相关主体开展谈判协商,并在对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有效识别的基础上,引导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方签署“预重整工作备忘录”等文件,就债权调整、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路径等主要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同时,还通过预先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提前开展工作。
年12不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
1999年9月,上述“两网”系统停止运行后,“两网”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股份流动性差等问题,但由于存在着可能申请公开发行的政策优势,因而仍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
本案中,京中兴公司通过重整引入优质旅游资产,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配置,培育了发展新动能,并为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申请公开发行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两网”公司通过重整重返资本市场提供了借鉴。
同时,对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落实北京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促进首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把企业上市作为一个重要增长点来抓”的要求,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亦具有积极意义。
司(信用危机。
2014年10月9日,除服装公司外,其余三家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2015年2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庄吉集团、园区公司、销售公司三企业的重整申请,并根据企业关联程度较高的情况,指定同一管理人。
本案中债权人共有41人,申报债权约20亿元,确认约18亿元。
2015年8月20日,管理人请求温州中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2016年1月27日,服装公司亦进入重整程序。
由于四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破言,,(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积极协调保障企业重整后正常经营的典型案例。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重整计划通过后,因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又重新陷入困境。
因此,重整是否成功,并不仅仅体现在重整计划的通过上,虽然重整司法程序在法院裁定批准后终止,但重整后的企业能否迅速恢复生机,还需要在信用修复、适当的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使其顺利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完整发挥重整制度价值的关键。
本案中,在庄吉服装系列公司重整计划通过后,温州中院积极协调,为重整后的庄吉服装系列公司赢得良好经营环境。
此外,法院依法审慎适称泉州中院)、安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溪法院)分别受理两个案件。
安溪法院受理后以案件疑难复杂为由将案件移送泉州中院审理。
(二)审理情况泉州中院受理后,共裁定确认铁观音集团债权41家合计约4.78亿元、安溪茶厂债权137家合计约3.32亿元(其中茶农债权人83名,债权金额合计约776万元)。
管理人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引入投资人向铁观音集团增资2.2亿元,持有铁观音集团股权76.2%,原股东的股权稀释为23.8%;铁观音集团普通债权清偿率7.54%(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30%),10月11月31进行升级转型,同时化解了金融债权约5.8亿元,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此外,本案中,经审计机构和管理人调查,两家企业在主要财产、交易渠道、账册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故未采用实质性合并重整的方式,而是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对于安溪茶厂和铁观音集团两个关联企业进行重整。
基于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最大限度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案例9: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4402017年1总,主导重整程序推进;清算组除管理人基本职责外,侧重解决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协调、审批,产业政策把握等事务。
针对企业的困境成因,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一方面立足于化解债务问题,保证公平清偿;另一方面着眼于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增强盈利能力。
在重整投资人引入过程中,采用市场化招募方式,将引入新能源产业作为目标,指导管理人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招募公告,将符合国家政策支持导向并具有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核心要件,通过严格的招募遴选程序,从报名的主体中择优选定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思博智能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
威马汽车作为致“沈院依法完成程序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共同实现成功重整,助力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
案例10: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拥有全球第一部山水实景演出、广西旅游活名片、阳朔旅游晴雨表的《印象·刘三姐》剧目。
该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控制人代偿或担保债务涉及总额超过15亿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超15 589,207,646.36元;2月中旬,文投公司完成股权过户。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个直接由高级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
由于考虑到公司经营项目为国际知名大型实景《印象·刘三姐》剧目,对广西旅游业、地方经济影响较大,且公司所有资产被国内、区内数十家法院查封、涉及职工人数众多且成分复杂等情况,广西高院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本案作为全区重大有影响案件裁定立案受理。
为确保《印象·刘三姐》剧目演出不受破产重整影响,本案实行演出相关业务自行经营、管理人监督、法院总协调的模式,天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