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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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和消法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和消法

四、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43条 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 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 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 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 者追偿。”
9、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 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 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0、三包和双罚
1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 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 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 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 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 用。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 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 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 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 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 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 偿。
3.乙厂生产“压力锅”时,为了便于宣传促销,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 国某市质量监督局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乙厂写的书面材 料出具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孙某又以该协会的名 义出具了该“压力锅”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有哪些民事补救办法 A.要求乙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要求该质量监督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产品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消费者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1. ABD 2. BC 3. ACD

2020年10月自考《经济法》2020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2020年10月自考《经济法》2020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 的各种特性,它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 维修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 交换、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检验依据:非定标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
免检标志
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 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予以废止。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 结果异议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 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 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 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性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性义务(第35、37-39条)
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
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 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 厂、进口和销售。

产品质量法、消法

产品质量法、消法

产品质量法、消法第一篇:产品质量法、消法消法产品质量法案例案例1:某县农民江某、李某、王某等在1995年春向县种子站购买了玉米种子准备春播。

种下种子后发现秧苗出土寥寥无几,而且异常弱小,根本不能生长,江某等农民立即铲土起除, 向邻县农户高价买来剩余种子种下,遭受损失颇大。

经查明,江某等人向县种子站购买的该批种子乃为过时多年不能用的种子。

问题:1、江某等农户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县种子站?2、假如县种子站辩称:该批种子是县种子站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购进的,江某等农户应以种子生产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责任。

县种子站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与分析:1、江某等农户可以依法状告县种子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中江某等农户在购买种子这一生产资料时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县种子站。

2.县种子站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江某等农户的损失应由县种子站赔偿。

若属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的责任,由县种子站向其追偿。

案例2:某消费者A男士在某商店见一双YUN-YAN牌男皮鞋,式样新颖,颜色适中,便有意购买。

商店售货员见状笑容可掬地迎上来极力推销此商品。

A男士随意说了一句:“价格高了些,能否便宜些?”,售货员立刻说:“这双皮鞋盒丢了,这样吧,我可以送你个塑料袋,价格下降50元!”于是双方成交。

《经济法》第八章

《经济法》第八章

(四)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所负的 消极义务作了以下规定: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出厂时,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必 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授权的 部门考核后,可承担产品检验工作。)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1.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 (合同条款) 产品质量标准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即我国《产品质量法》指出的“可能危 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除此之 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 2.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组织体制 (二)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体制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 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 有关产业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管理本行业、 本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4.《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和《计量法》 等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由卫生行政 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质量监 督,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打假英雄—— 打假英雄 王海 讨论1: 讨论 : 知假买假是不 是消费行为? 是消费行为?
讨论2: 为什么要局限于“自然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 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知情权)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是 真实的。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 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质量保持义务 2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依法使用产品标识义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定。
(4) 不作为义务 A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B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 人的厂名、厂址。 C C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 志。 D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
7、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 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9、 9 监督批评权
1、某市场销售糖果果短斤少两,该超市侵犯了 客户( ) A保障安全权 B公平交易权 C维护尊严权 D自主选择权
2、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 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 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王 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刘某的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维护尊严权 D保障安全权
或者折价赔偿。 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7)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保护期限:因产品 )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保护期限: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 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 损害时起计算。 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 丧失;但是,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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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我国的市场监管法 律制度,以更好的规范企业的行为.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产品质量法,产品及产品质量的概念,产 品质量监管制度,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和 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及全部领域.
2.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构成产品有两个重要的标准: 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主要是指经过工业 和手工业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工艺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 副产品等. 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的产品. 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初级产品 (2)建筑工程 (3)军工产品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本章学习的重点是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经 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消费者的权 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等.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产品质量义务 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 是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 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具体来说, 产品质量包括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 经济性和卫生性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产品质量法主要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 量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和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 法律规定.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产品质量法PPT课件


三、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
的质量、制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 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连带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保密性)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 1、不正当竞争:是指 (1)经营者(主体)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法行为) (3)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客体)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 1) 自愿(自由)、 平等、公平(公平) (2) 诚实信用(诚信)
手段:㈠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㈡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㈢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 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 业秘密。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 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 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 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 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 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 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经济法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消费者1消费者概念1、消费者、消费者概念22、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第节概述一、消费(一)消费的含义从广义上理解: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1、从广义上理解: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即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耗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

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的消耗2、从狭义上理解:消费仅指生活消费,即仅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

仅指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消费(二)消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决定着生产,而不是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个国家经济的发不是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影响。

二、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基本含义是:()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一)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1、生活消费的终极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出于弱者地位;3、国际上通常也把消费者理解为个人。

(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

(三)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个人。

消费者所获取的是生活性资料而非生产资料。

三、经营者三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经营加工、制造和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

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四、消费者于经营者的区别区分消费者于经营者的标准不是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性能是什么,而是其购买的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还是为生产经营的需要。

活消费还是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考虑到农民于消费者类是的境遇,的生产资料考虑到农民于消费者类是的境遇适用消法。

五、消费者问题(一)概念()概念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受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产生的问题。

经济法课件8消法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或者 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 • 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 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 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 二、产品质量责任 •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违反《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 1 、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 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简单 地说,就是法律有规定,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 2 、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了生产者、销 售者与拥护、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 3 、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指 不符合该标准。
• 4、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 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 5、营业执照出让人和受让人对消费者造 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期届满,也可以 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要求 赔偿。“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 关于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了 •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 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 外 ;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 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7、保证质量的义务 •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如安装等 •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 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 10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别和联系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别和联系展开全文《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维护市场秩.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们通过对对经营者加经监督管理,制裁侵犯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过到恢复正常市场秩序的目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1《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调整这些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此法与彼法交叉。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十分突出地反映了这个特点。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加强对其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质量法》就是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产品质量法》制定在先,在《消费者保护法》未出台之前,它实际担负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消法》制定后,它的制定也充分考虑到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这次修改产品质量法,也充分的借鉴《消法》确立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根据消法的规定,扩大了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有着级为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二者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品质量法》与《消法》在调整对像和适用范围有重合,二者都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因生活资料资料而发生的民事关系,也调整政府部门与经营者因生活资料的质量而发生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法》与《消法》在内容上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法》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及义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经营者向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时应当存在的义务。

因此,《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没有用面面具到的规定,只对其它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对于其它法律有规定的内容未作重复的规定,只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报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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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假设钱某借用了其朋友个体工商户赵某的营业执照,在中友商场租赁了柜台,并销 售乙厂生产的“压力锅”,消费者李某在该柜台购买了一个“压力锅”,使用时“压 力锅”爆炸,请问李某有权向哪些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A.钱某

B.赵某

C.中友商场

D.乙厂

▪ 2.在上题中,李某因为“压力锅”爆炸,致使烧毁价值6000元的财产,李某个人也 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 任
▪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 责任
▪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 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 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 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 偿。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2.保证符合产品标志的义务 3.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前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3.保证符合产品标志的要求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瑕疵责任
一、《消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 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 存在瑕疵的除外。”
▪ 教学方法:课堂讨论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 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 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 2、企业质量认证制度 ▪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明知应知连带; 否则,没有责任,但有
义务指出广告主,否则全部责任。

第39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
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
▪ 1.销售者先行赔付义务
▪ 《消法》第35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 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 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 售者追偿。

▪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责任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
▪ 五、诉讼时效
▪ 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责任主体

C.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产品
▪ D.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柜台进行销售,租期 未满

▪ 答案:4. AC
食品安全法
▪ 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 二、食品安全强制执行标准 ▪ 三、代言食品责任连带 ▪ 四、食品不得免检制度 ▪ 五、假一赔十连带赔偿责任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食品经营者许可制度 ▪ 食品召回制度 ▪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2002年试卷一第50题,多项选择题) ▪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解析】本题考查产品的包装要求。《产品质量法》第 27条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法 定要求。本题中,A项没有中文说明;B项没有标明厂址; C项没有警示标志(“吸烟有害身体健康”);D项没有 标明酒精含量。故正确答案为ABCD。
产品质量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教学时数:2学时 ▪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
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掌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 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要求学生了解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掌握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 教学重点: ▪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法律责任 ▪ 2.消费者权利义务 ▪ 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D.要求该消费者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1. ABD 2. BC 3. ACD
▪ 4.下列情形中,消费者因使用产品遭受人身损害,
在请求赔偿时既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要 求乙公司赔偿的是:

A.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
▪ B.消费者购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后,甲公司 因并入乙公司而解散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 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 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 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四、承担瑕疵责任的主体 违约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的诉讼时效是1年

A.李某因为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B.李某因为身体上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C.李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3.乙厂生产“压力锅”时,为了便于宣传促销,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
国某市质量监督局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乙厂写的书面材
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 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 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二、承担瑕疵责任的法定情形
①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 明的
②不符合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产 品质量状况的
三、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 ------“三包”加“赔偿”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
售者追偿。

▪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消法》第36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 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业要求赔偿。
▪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消费者基本权利
▪ ⒈安全权 ⒉知悉权 ⒊选择权 ⒋公平交易权 ⒌获得赔偿权 ⒍结社权 ⒎受教育权 ⒏受尊重权 ⒐监督权
三、经营者基本义务
▪ ⒈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 ⒊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⒋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⒌标明和标记义务
产品缺陷责任
▪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 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依法 承担的一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 一、缺陷则指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 准。”
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
▪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 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时承担行政责任;
▪ ②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认证资格;
▪ ③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 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 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二、构成要件
▪ 1、产品存在缺陷 ▪ 2、存在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 3、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
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赔偿方式和范围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 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 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 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四、承担责任的主体
▪ 第43条 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 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 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 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 者追偿。”
料出具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孙某又以该协会的名 义出具了该“压力锅”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有哪些民事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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