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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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税计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个税计算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规划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小明在2015年购买了某公司1000股股权,购买价格为10万元。

现在,小明打算将这1000股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我们来计算一下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小明的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购买价格=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20%的比例征税,另一种是按适用税率征税。

在这里,我们选择按20%的比例征税来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20%=10万元×20%=2万元。

所以,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万元。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税计算并不复杂,只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简单的计算即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最好还是咨询专业人士,以便能够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固健康进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公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布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连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

笔者就政策要紧内容实例分析如下:一、限售股概念及其征税范畴有明确规定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要紧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操纵权的稳固,《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布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益限制。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终止后均可上市流通。

依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颁布时间:201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

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得税司(章)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堵塞税收漏洞,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 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咱来唠唠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案例哈。

比如说,张三在某公司持有股份,他最初取得这些股份的时候花了10万块钱。

这10万就是他的成本价啦。

过了几年呢,公司发展得不错,张三打算把这些股份转让给李四。

转让的时候,李四给了张三30万块钱。

那这个时候就要计算张三转让股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转让收入减去成本。

在这个例子里,转让收入是30万,成本是10万,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 10 = 20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呢,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那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也就是20万乘以20%,算出来就是4万块钱。

再给你举个例子呗。

王五取得公司股份花了50万,后来转让给赵六的时候卖了80万。

首先算应纳税所得额,80 50 = 30万。

然后用30万乘以20%的税率,得到6万,这6万就是王五转让股份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啦。

你看,这样计算是不是还挺简单的?只要搞清楚转让收入和成本价,再乘以税率,就能算出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了。

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涉及税收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涉及税收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涉及税收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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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等涉及缴纳哪些税款?答: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企业买卖股票、有价证券应征收营业税;个人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暂免征收营业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特殊地区除外)、内资企业缴纳。

3、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所得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买卖股票、证券符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税前扣除;其他损失应经税局审批后才能扣除。

企业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

【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
例解析
陈发树避税引发财税【2009】167号文件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我国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大小非解禁后,大小非股东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费尽心机。

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

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

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

从招股说明书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

于是,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
人名下。

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

个人股权转让 所得税 案例

个人股权转让 所得税 案例

一个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案例
假设张先生于2018年以现金100万元投资了一家公司,获得了该公司10%的股权。

2022年,张先生决定将该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先生。

在这个过程中,张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法,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价款- 股权原值- 相关税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 所得税税率。

在这个案例中,股权转让价款为200万元,股权原值为100万元,相关税费为0元。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20% = 2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权转让价款低于股权原值,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合理的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能会对税额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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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7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

笔者就政策主要内容实例分析如下:一、限售股概念及其征税范围有明确规定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根据财税[20XX]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XX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这是兜底性规定,将来视实际情况而定。

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XX]167号文则明确,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即此次只是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并不直接涉及二级市场。

上述征税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将上市公司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出台了详细征税办法,所以也不包括在内。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XX]167号文明确,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XX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要注意两点:一是政策执行时间,自20XX 年1月1日起执行。

即:20XX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不存在追溯执行的问题,即在政策执行前已经减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并不在征收范围之例,文件也没要求进行补征,如20XX年"逃税门"事件被媒体热炒的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由于其减持紫金矿业2.94亿股全部发生在20XX年5、6月份,所以其上述合计取得约27亿元所得仍适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关数据引自中国税务报:《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一文)。

二是征税项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这和个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统一。

而不是此前普遍认为的"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原始股,诸如管理人内部股的成本价,与这些股票解禁那天的市价之差,应该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二、对限售股分情形采用不同计税办法财税[20XX]167号文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其中。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方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例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老王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0万元。

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XX年12月份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

20XX年底,老王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

20XX年1月4日,老王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

按照财税[20XX]167号文规定,老王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2元/股×100万股-12元/股×100万股×15%=1020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0×20%=204万元。

2、老王的自行申报清算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0-(100+2)=89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04-179.6=24.4万元。

假设老王减持上述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则应纳税额==[1500-(100+2)] ×20%=1398×20%=279.6万元。

应补缴的税款=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 =279.6-204=75.6万元。

方法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老张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和3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462万元(结算系统取得成本);流通股取得成本为201万元。

20XX年12月,老张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

20XX年1月11日,老张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通股卖出120万元股,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发生合理税费1.2万元。

按照财税[20XX]167号文规定,老张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证券机构按规定直接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老张卖出120万股股票,应视同为转让限售股100万股和20万股流通股,那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总收入×限售股转让股数÷(限售股+流通股转让股数)=1200×100÷120=1000万元,同理,限售股转让成本应分摊合理税费=1.2×100÷120=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合理税费)=1000-(462+1)=537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37×20%=107.4万元。

三、执行政策应关注下列几个问题一是纳税人及主管机关问题。

财税[20XX]167号文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即北京的持有某限售股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在南昌,那其转让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则由南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是证券机构相关义务问题。

财税[20XX]167号文明确,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三是及时办理清算事宜问题。

财税[20XX]167号文明确,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3: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老李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200万元。

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XX年12月份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5元。

20XX年1月4日,老李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

20XX年1月25日,老李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

由于保管不慎,老李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按照财税[20XX]167号文规定,老李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5元/股×100万股-15元/股×100万股×15%=1275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275×2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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