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录用条件确认函+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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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确认函

拟录用员工姓名:拟录用岗位: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均被视为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请仔细阅读:

通用条件:

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2、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

3、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4、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或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

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5、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7、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8、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按入职通知函约定时间到岗的;

9、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不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10、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的;

11、试用期内请假超过 3 天或迟到超过 2 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12、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

专门条件:

13、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

14、试用期考核在 70 分以下的;

15、拒绝接受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

1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规定的岗位职责又拒绝接受重新安排工作者;

17、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试用期内工作任务的。

公司享有对您职业背景调查等与建立劳动关系相关的知情权。

敬请您阅读上述条款,如无异议,请签署并在三日之内回传我公司,公司将留档备案。

本人签字: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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