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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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两免一补”经费是指教育部为扶持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生就读而设立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学费减免、住宿费减免和生活补助三个方面。

为了保障这笔经费的正常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育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首先,对于“两免一补”经费的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

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经费的资格审核需要学校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籍信息和家庭情况等。

教育部组织专门的资格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教育部还通过下放管理权限和实施远程监控技术,加强对“两免一补”经费流向的监督,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资金的情况。

其次,对于“两免一补”经费的使用,教育部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学校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规、规范。

学校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只有经过正规审核的学生才能享受“两免一补”经费,学校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其次,学校要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使用有计划、有目的。

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生活补助标准,确保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学校还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数据的真实准确。

最后,对于“两免一补”经费的监督和评估,教育部建立了一整套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教育部会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学校使用“两免一补”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教育部还会组织专家对“两免一补”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的改进提供依据。

学校也要积极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能。

总之,“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效益,确保贫困地区的普通高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规范的资金使用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防止经费的滥用和挪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两免一补”经费的扶持作用。

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8

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8

附件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与改革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和《教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8号部内各司局:为进一步做好部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经费开支行为,经报部领导批准,现将《教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教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司局项目经费管理,规范司局课题研究立项申报工作,促进研究工作更好地为管理工作服务,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司局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开展的课题研究工作。

对于专项用于开展课题研究的经费(如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等),从其规定。

第三条课题研究应重点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教育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既要注重研究选题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又要注重研究的实用性和对工作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司局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确定课题研究题目及主要研究内容,委托有关单位及研究人员组成课题组进行研究,并组织填报《教育课题项目申报书》(附后)。

同一课题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承担同一司局2次以上的课题研究任务。

第五条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应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课题研究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应报部长审批。

第六条司局应将部领导批示件和《教育课题项目申报书》一并送财务司申请拨款工作。

司局应切实加强课题研究追踪指导和成果的应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资料采集费、邮电费、印刷费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课题负责人根据经费开支范围,在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研究经费。

课题经费的会计核算应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业务真实、记账准确。

司局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负责。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2.01.11•【文号】[82]财事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82]财事字第4号1982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是整个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财经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各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都直接关系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关系到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设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

为了建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学校财务工作在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材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方针,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妥善地、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学校财经管理水平,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财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

第四条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

做到职责明确、手续清楚、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第五条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六条部属高等学校必须接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教〔2021〕31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12月31日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称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

第三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引导地方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重点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地方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推进中西部地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12.22•【文号】财教[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25号2006年1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教育费附加是指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商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部分。

第三条中央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中央教育附加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兼顾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修缮教学设施及附属设施等,不得用于机关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修缮教师住宅和偿还债务。

第五条中央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按照地方申请、中央审定的程序,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特殊问题。

第六条财政部每年根据当年中央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情况和以前年度中央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转情况,结合各地反映的基础教育发展的特殊困难,确定当年中央教育费附加分配额度。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申请,共同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并下达经费预算。

中央教育费附加经费预算原则上于11月底之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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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第五章项目经费与使用第十八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

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

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

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

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申请结项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学校和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教育部报送。

4.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报送,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

教育部每年对一般项目组织抽查。

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

教育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部。

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建立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

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

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

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1.重大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

2.一般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3.后期资助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

第四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

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六条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

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七条免予鉴定范围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

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八条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

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条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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