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指用于支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资金来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使用原则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注重绩效考核和效益评估。
第六条发放方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发放方式一般采取拨款方式。
第二章申请与报批第七条申请程序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经费金额、使用说明等。
第八条资格审查申请单位和个人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
第九条申请审核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和筛选。
第十条报批程序申请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报批程序应包括立项、预算编制、上报审批等环节。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资金用途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检测设备购置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等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应按照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应包括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领、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资金监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报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该矿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体系,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吨煤5元列支。
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基金安排。
二、使用原则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公司卫生部门从安全基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地下生产现场工作环境所需的投资。
4、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提高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设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具有标准化质量的新设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检查费用。
8、质量标准化急需的其他费用。
四、申报程序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单位领导签字盖章,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1、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应编制并提交质量标准化计划,并发布年度报告、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中按矿山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黑财企[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6〕100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经委、煤炭局(办),省直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七次)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规范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七次)精神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年产15万吨以上规模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科研单位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各产煤市(地)行业管理部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项目。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4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炭行业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排查和治理煤矿安全隐患,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
一、制度背景和意义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政府为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确保煤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1. 解决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问题。
煤矿安全隐患的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煤矿行业的经营主体往往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因此需要政府出面提供专项资金。
2. 推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进程。
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制度,可以加大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提高治理的效果,更好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总结和推广成功的治理经验。
通过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可以总结和推广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的成功经验,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水平。
二、制度内容和要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主要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等具体内容。
下面重点介绍几个要点:1. 资金来源。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煤矿行业的专项资金和社会捐款等多种渠道。
国家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煤矿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资金预留。
2. 资金管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审核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3. 资金使用。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主要用于排查隐患、整治隐患以及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
具体使用方式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安全培训、技术改造、安全设备购置等。
4. 资金监督。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使用,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办法】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煤矿关闭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关闭煤矿是指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规定关闭退出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由国家、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统筹。
国家和市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执行。
县级奖补资金标准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执行。
关闭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拨付,相关单位配合。
第四条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主要用于关闭经费、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
第五条关闭奖励资金申请拨付条件(一)关闭煤矿完成井筒封闭、设备拆除、职工安置等任务并经市级复查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关闭煤矿对公账户或者委托对公账户。
(三)奖补资金经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后拨付。
(四)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优先拨付关闭经费、职工安置费用,再拨付剩余奖补资金。
(五)关闭煤矿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由企业、职工、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四方确认后拨付。
第六条关闭煤矿未按照关闭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按1万元/天减扣奖补资金;关闭煤矿因处理关闭后续问题不主动作为,造成集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且影响恶劣的,按10万元/件减扣奖补资金;关闭煤矿未及时有效治理遗留隐患,按20万元/件减扣奖补资金。
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战略部署,提高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利用绿色矿山专项资金开展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企业的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水土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
第四条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监督机构,独立于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各级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每年按照企业盈利的一定比例提取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作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专项资金的专门账户,将资金存入专用的环境保护账户和资源综合利用账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金额、时间和效果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绿色矿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企业的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水土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宏达煤矿xx年专项资金计划一、年度计划xx年,根据生产接替安排及产量计划8万吨,xx年专项资金计划投入447万元,其中安全投入240万元,维简投入68万元,xx年安全结余111万元,维简结余28万元。
xx年折旧资金2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安全资金计划240万元(30元/吨)。
(1)一通三防方面78万元。
西翼采区回风巷扩修30万元西翼采区轨道巷扩修15万元,东翼采区回风巷扩修18万元,通风仪器仪表15万元。
(2)防治水方面90万元,主要是用于购买探放水钻机及钻杆及地面物探报告、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3)完善井下六大系统54万元,其中井下紧急避险系统5万元,调度室升级改造30万元,完善其他五大系统19万元。
(4)购买辅助救护队仪器装备12万元.(5)用于井下质量标准化达标30万元。
2、维简资金计划96万元(8.5元/吨)。
,主要是机电设备更换升级改造115.94万元。
3、安全培训费用资金24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用,全体员工的培训费用。
4、折旧资金用于购买滑移支架100架资金230万。
二、专项资金季度使用计划1、安全资金季度使用计划(1)一通三防78万元,季度投入计划如下:第二季度西翼采区回风巷、轨道巷扩修计划投入45万元。
东翼采区回风巷扩修计划投入18万元,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第三季度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第四季度购买更换部分通风仪器仪表及校检费用5万元(2)地质防治水工程90万元,季度投入计划如下:第二季度购置300米探水钻杆,投入10万元。
购置两台探水钻机,投入50万元做井田物探报告13万元、做地质报告11万元,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6万元(3)六大系统改造:调度室升级改造30万元,井下安装视频系统4万元,其他系统19万元。
均在第二季度完成。
2、折旧资金204万元,在第四季度用于购买滑移支架100架230万元。
3、维简资金96万元主要用于机电技措115.94万元。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三条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健全煤炭储备体系,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支撑平台,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
第四条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部及有关中央企业等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集中安排,切块或直接下达。
对于切块下达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要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对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切块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按规定时限将切块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对于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具体项目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提出绩效目标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关于印发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x〔2014〕858号)、《关于印发xx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x计〔2015〕13号)及煤矿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指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折旧。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坚持“总量控制、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严格按照吨煤产量计提。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企管科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
各责任单位负责本专业内专项资金项目,按分级管理权限行使职能,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项目、设备装备、仪器仪表、消耗物资等资金计划的申报、实施与管理,并做好档案、台账管理。
各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行使相应职能。
第五条各单位职责
(一)企管科:为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综合部门,牵头组织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申报及协调,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
况。
(二)财务科: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计划使用台账,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财务入账工作。
(三)生产技术科:负责瓦斯抽采巷施工,通风系统改造降阻工程,煤矿机械化改造,采掘工作面顶板监测仪器、矿压观测仪器和仪表更新换代的编制计划,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所有费用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四)机运科:负责设备类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完善改造计划编制,负责专项资金计划所列所有设备及机电工程改造费用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五)通防科:负责“一通三防”工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通风仪器仪表、防灭火材料、井下防尘等项目的编制和费用性支出部分的日常管理。
(六)地测科:负责矿井防治水(含设备、配件、建工材料、注浆管、套管、阀件、钻头、钻杆等)计划的编制,采掘工作面地质测量仪器的更新换代计划。
(七)调度室:负责完善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计划的编制。
(八)安检科: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的计划编制。
(九)人力资源科:负责编制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计划。
(十)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计划。
(十一)武保科:负责完善和改造地面、井下(含井上下消防材料库、井下各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防灭火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材料及配件计划。
(十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土建类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所有费用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提取
(一)维简资金:按实际产量X元/吨提取。
(二)安全费用:按实际产量X元/吨元/吨提取。
(三)折旧资金:按行业规定提取。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维简资金: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沉陷区治理搬迁赔偿费用;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9、其它项目。
(二)安全费用: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
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应急救援支出。
包括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折旧资金:1、设备的更新补充;2、零星土建工程,包括生产性建设、福利性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3、其它项目。
第四章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每年10月底,由企管科牵头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各单位按照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编报分管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企管科汇总后,经煤矿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xx 公司计划部。
第九条各科室编制分口专项资金计划时,要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计划要科学、准确、合理,要有预见性、前瞻性。
准确落实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工程量、工作量、实施地点及必要性。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预算,避免频繁调整和追加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超过3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购置及其他项目,由分管科室报公司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专项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条要切实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内容、数量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坚决杜绝计划外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工程、物资采购,要严格按xx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招标原则上应以计划资金数额进行控制,不得超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资金,必须履行专项资金计划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计划内的项目,使用时涉及以下事项的,必须事前报xx公司;xx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
1、乘用车辆购置;
2、装修项目,含办公设备、办公器具等购置;
3、绿化项目;
4、其他单项超过2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三条严格图纸会审制度,尽可能对设计进行再优化,降低投资;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制度,严禁边设计边施工;严格变更签证管理,杜绝完工后补签;严格地面建筑工程装修标准。
工程更改、设计变更必须经xx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超过计划额度的,必须履行专项资金计划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业务,工程项目完工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和结算。
每个月28日前向企管科报送分管专项资金完成情况,不按时上报者罚款100元。
第六章专项资金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计划的调整要依据“总量控制、增减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追加专项资金项目和支出额度,报公司专业部室组织进行论证,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安全生产急需及突发事件所需专项资金可在应急处理完成后,补报手续。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计划调整申请包含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当前执行情况、项目调整的必要性、申请追加项目及调
增金额,申请调减项目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计划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其相关资料均为机密,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煤矿。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