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受认证委员会委托,研究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和认证方法,以及专业认证领域的相关问题;为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指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审查分委员会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有关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重大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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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认证委员会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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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分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认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2007年6月
全国
(2007年6月)
总则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09年4月)1.总则(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2.通用标准2.1 专业目标2.1.1 专业设置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申请认证或重新认证的专业必须具有:1.明确充分的专业设置依据和论证,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明确的、可衡量、公开的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3.至少已有3届毕业生。
2.1.2 毕业生能力专业必须证明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如下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3.掌握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4.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6.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7.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8.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9.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以及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10.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2.2 课程体系2.2.1 课程设置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满足预期的毕业生能力要求。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年月)总则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认证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对教育部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的通用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专业补充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现场考查专家。
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
秘书处秘书长是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专业认证工作的开展,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制定并实施试点工作计划;指导专家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受理并组织审议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认证现场考查工作;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认证结论的审议与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专业领域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分支机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其成员由教育部聘任。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为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织研究与制定本专业的补充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报专家委员会审定入库,并会同秘书处组织认证专家的培训;委派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到申请认证专业所在的学校(以下简称申请学校)开展现场考查;组织整理专业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专家委员会审议;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12年7月修订)1.总则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它们的基本涵义是::(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
培养目标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2)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所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3)评估:评估是指确定,收集和准备所需资料和数据的过程,以便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
有效的评估需要恰当使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来检测培养目标的达成。
评估过程中可以包括适当的抽样方法。
(4)评价:评价是对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
评价过程判定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机制:机制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的处理流程,同时对于该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各自承担的角色有明确的定义。
2.通用标准2.1 学生1. 专业应具有吸引优秀生源的制度和措施。
2.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3. 专业必须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以保证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毕业后具有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进而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并通过记录形成性评价的过程和效果,证明学生能力的达成。
4. 专业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认定过程,认可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原有学分。
2.2 培养目标1. 专业应该有公开的、符合学校定位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培养目标。
2. 培养目标应包括学生毕业时的要求,还应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
3. 建立必要的制度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定期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1.总则 (1)2.通用标准 (2)3.专业补充标准 (7)机械类专业 (7)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1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环境工程专业 (25)地矿类专业 (31)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43)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类专业 (49)水利类专业 (57)交通运输专业 (66)安全工程专业 (71)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11年3月)1.总则(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2.通用标准2.1 专业目标2.1.1 专业设置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申请认证或重新认证的专业必须具有:1.明确充分的专业设置依据和论证,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明确的、可衡量、公开的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3.至少已有3届毕业生。
2.1.2 毕业生能力专业必须证明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如下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3.掌握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4.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6.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7.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8.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9.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以及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10.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附件: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体系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结合认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阶段。
第二章试点工作组和分委员会及其职责第三条试点工作组是开展相应专业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临时性机构,受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试点工作组设立秘书,在组长的领导下,接受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具体工作安排,承担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试点工作组的业务工作按《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手册》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职责包括:1.制订、修改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试点工作组的工作文件;2.遴选本专业领域认证专家,经资格培训合格,报专家委员会审查后进入专家库;3.会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本领域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工作;4.与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协商确定本专业领域每年的专业认证工作计划安排;5.审核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报告,并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建议;6.根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指导已受理认证申请的学校开展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7.提供现场考查专家建议名单,由专家委员会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8.审核申请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现场考查专家组提交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反馈意见,并做出认证结论建议;9.承担已通过认证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10.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分委员会是专家委员会按相应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来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人员组成。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08年1月)1 总则(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2 通用标准内涵2.1 专业目标2.1.1 专业设置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包括:1.专业设置的依据和论证明确充分,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目标、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2.1.2 培养目标及要求专业必须具有明确、可衡量的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办学理念。
培养的学生必须达到如下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基本要求: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3.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
掌握必要的工程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受到本专业实验技能、工程实践、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方法的基本训练,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4.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5.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6.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7.具有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8.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2.2 质量评价2.2.1 内部评价应建立适宜的机制,定期对专业培养目标及其达成度进行校内评价。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1.总则 (1)2.通用标准 (2)3.专业补充标准 (6)机械类专业 (6)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17)环境工程专业 (22)地矿类专业 (28)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39)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类专业 (45)水利类专业 (52)交通运输专业 (60)安全工程专业 (65)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11年3月)1.总则(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2.通用标准2.1 专业目标2.1.1 专业设置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申请认证或重新认证的专业必须具有:1.明确充分的专业设置依据和论证,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明确的、可衡量、公开的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3.至少已有3届毕业生。
2.1.2 毕业生能力专业必须证明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如下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3.掌握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4.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6.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7.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8.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9.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以及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10.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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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CEEAA)组织和开展的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标准及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专业建设,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切实规范学校专业认证工作,着力深化专业内涵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机构由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专家组、办公室和院(系)工作小组等组成。
(一)学校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
成员:其他相关校领导
职责:领导学校专业认证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实施专业认证的工作方案;研究决定专业认证相关资源配置、激励政策等重大事项。
(二)学校专业认证专家组
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
职责:负责修改、完善、审核学校专业认证申请报告、专业自评报告及相应支撑材料;承担校内专业认证相关工作。
(三)学校专业认证办公室
主任: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
成员: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规划处、合作发展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
职责:负责学校专业认证各项工作的沟通与协调;现场考查的筹备工作,考查专家的总体接待工作;完成相关专业认证工作的各项保障和宣传任务。
(四)学院专业认证工作小组
组长:院(系)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教学副院长
成员: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负责人、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企业资深工程师、企业兼职教师
职责:负责本院(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动员专业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等人员学习领会专业认证相关文件精神;完成专业认证申请报告、自评报告、支撑材料收集与整理、现场考查工作安排等工作。
二、部门协作
专业认证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全校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作。
(一)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专业认证,指导各院(系)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协调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报上级关于专业
认证工作的精神和有关信息;组织全校性的相关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专家进校期间的考查方案。
(二)规划处负责专业认证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规划的调研、论证、制订等工作。
(三)各院(系)应将专业认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专业认证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专业认证的指导、管理和实施。
(四)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认证专家进校考查期间的组织协调、会议场所落实工作。
(五)宣传部负责专家进行考查期间宣传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指导各相关专业按照专业认证要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课程大纲、实验大纲,组织开展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工作。
提供并说明招生方面的政策及相关资料。
(七)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考查落实、实验室建设管理等工作。
(八)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优先安排认证专业建设的设备购置。
(九)人事处负责提供说明师资引进、培养政策,青年教师培训、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的政策和统计等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认证专业经费的拨付以及支出明细情况[申燕1] [马加传2] 。
(十一)学生工作处、合作发展处、团委主要负责学生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学业指导、就业、校友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十二)图书馆负责提供学校图书馆的整体数据资料,认证相关专业的纸质、电子数据以及认证专业使用相关数据资料的说明等。
(十三)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多媒体设备等教学辅助条件的维护与正常使用、校园环境的治理等。
(十四)为认证专业授课的其它院(系)负责提供认证所需的、涉及本单位教师授课的相关课程教学材料(包括教案、实习报告、试卷、考试质量分析等课程考核以及课程评价材料等)。
上述单位除重点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应做好认证过程可能需要配合的各种机动性工作。
其它未直接涉及单位也要同上述单位一起,统一思想、保持协商、互相配合、顾全大局,保障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证工作
(一)学习动员
学校及相关院(系)召开专业认证工作会议,对专业认证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不定期举办校内专业认证培训工作。
院(系)、教研室要组织所有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学习领会专业认证相关文件精神。
(二)专业自评自建
各工程教育类专业每年上半年根据工程教育认证办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专业补充标准和《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等专业认证的要求,进行专业的全面自评自建。
(三)校内自评
拟申报工程教育认证专业在自评自建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举证)材料。
学校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学校专业认证专家组开展校内模拟专业认证。
专家组在审阅各专业自评报告等材料基础上,形成专业整改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各专业。
各专业对自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组织申报
各院(系)在自评自建和校内自评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认证委员会的要求,按时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的正式通知为准)。
(五)认证准备
在学校专业认证领导小组指导下,申请被受理专业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全面开展专家进校前的专业建设、自评报告的修改和完善等工作,形成完备的自评报告支撑材料。
做好与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相应专业委员会专家、认证秘书联系沟通,安排专家现场考查日程,做好专家进校的准备工作,配合专家组在校期间的认证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学校对申请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对申请被受理的专业,在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证专业建设需求。
(二)专业首次通过认证,学校将一次性给予院(系)目标管理考核业绩部分按国家级质量工程奖励200分和10万元专业建设奖励。
有效期结束后,专业再次通过认证给予院(系)目标管理考核业绩部分按国家级质量工程奖励100分和3万元专业建设奖励。
(三)对于在认证过程中出现的明显懈怠推诿、应付扯皮、欺骗隐瞒及其它影响认证过程和结果的主观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非工程类专业,按照相关认证(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参加专业认证(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