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险附加责任条款

合集下载

紫金财产保险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附加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附加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附加险条款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下列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能够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者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一)通常扩展责任类(KA)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KA04.洪水扩展条款KA05.冰雹扩展条款KA06.雷击扩展条款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KA09.泥石流、倒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KA11.地震扩展条款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A15.自燃扩展条款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KA20.碰撞扩展条款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KA25.烟熏扩展条款KA26.恐怖活动扩展条款KA27.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KA29.虫蛀、鼠咬缺失扩展条款KA30.存货变质条款KA31.山崩与下陷条款KA32.海潮保险条款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缺失条款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KA35.导线“舞动”缺失扩展条款KA36.“污闪”缺失扩展条款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KA38.液体泄漏条款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KA40.意外污染条款KA41.烟损条款KA42.液体渗漏条款KA43.霉变条款(二)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KB)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B07.冷库扩展条款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KB11.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者冲突扩展条款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14.财产流淌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KB16.冷库条款KB17.电路电器设备缺失条款KB18.电气损害条款KB19.供电故障导致畜禽缺失条款KB20.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KB21.贵重文件条款KB22.贵重物品、古董与艺术品条款KB23.机动车辆条款KB24.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KB25.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KB2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KB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KB29.检修扩展条款KB30.草木特约条款KB31.仓储财产缺失特别条款KB32.扩展车辆测试条款KB33.流淌机械扩展条款(三)扩展费用类(KC)KC01.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C0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KC0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KC0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C0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C0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C0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KC11.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C1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13.额外费用条款KC14.加快费用条款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KC16.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与其它专业费用条款KC17.空运费扩展条款KC18.水道清理条款KC19.重新装嵌机器条款KC20.疏散费用扩展条款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22.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KC23.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四)扩展标的地点类(KD)KD0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2.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KD0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D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KD0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KD07.厂内迁移条款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KD09.车载货物条款KD10.新获取财产条款KD11.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KD12.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KD14.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KD15.临时移动条款KD16.内陆运输条款(五)扩展标的类(KE)KE0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KE0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KE0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KE05.其他物品扩展条款KE06.看护、保管与管理财产条款KE07.个人财产条款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操纵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KE9.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KE10.内部物品条款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KE12.租赁财产条款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KE1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KE16. 媒介物扩展条款(六)扩展赔偿基础类(KF)KF0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KF02.合同价格扩展条款KF03.85%扩展条款KF0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KF05.地域调整特别条款KF06.防止缺失扩大条款KF07.通货膨胀条款KF08.不使失效条款KF09.放弃比例分摊扩展条款二、限制类(X)X01.暴风雨除外条款X0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X03.龙卷风除外条款X04.洪水除外条款X05.沙尘暴除外条款X06.碰撞除外条款X07.自燃除外条款X08简易建筑除外条款X09感应雷击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G0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G0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G03.重置价值条款G04.定值保险条款G05.错误与遗漏条款G06.不受操纵条款G07.不使失效条款G08.违反条件条款G09.成对或者成套设备条款G10.72小时条款G11.赔款同意人条款G12.抵押权条款G13.指定公估人条款G14.预付赔款条款AG15.预付赔款条款BG16.索赔单据条款G17.紧急抢险条款G18.50/50条款G19.分期付费条款AG20.分期付费条款BG21.消防保证条款G22.防洪保证条款G23.仓储物特约条款G24.水位线特约条款:G25.防洪保证条款G26.建筑物消防保证条款G27.配对成套条款G28.成对与成套财产条款KA01. 暴风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本条款适用港口码头行业)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适用于港口码头行业,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196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99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2个,规范类附加条款85个。

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一、保险责任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3、地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已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报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报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报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活着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倍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部分则赔偿: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2)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附403-518号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永安财险备案【2010】附403-518号

永安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一)标准条款1.冰雹扩展条款2.暴雪、冰凌扩展条款3.沙尘暴扩展条款4.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5.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6.地震扩展条款7.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8.自燃扩展条款A9.自燃扩展条款B10.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1.盗窃扩展条款A12.盗窃扩展条款B1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5.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16.碰撞扩展条款1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18.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19.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20.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21.烟熏扩展条款2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2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24.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25.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2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27.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29.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30.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31.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32.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33.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34.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35.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36.复制费用扩展条款3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38.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39.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40.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4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42.专业费用扩展条款4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44.空运费扩展条款45.公共当局扩展条款46.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47.重新安装费用条款48.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50.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52.委托加工扩展条款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57.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A60.其他物品扩展条款B61.其它财产条款62.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63.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64.自动承保条款65.合同价格扩展条款66.共保条款A67.共保条款B68.放弃比例分摊条款69.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二)其他条款70.地震扩展条款B71.加快费用条款72.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B73.共保条款C74.附加、变动或维修合同条款75.电气损害条款76.液体渗漏条款77.污染风险扩展条款78.便携式计算机 / 移动通讯设备扩展条款79.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80.露天贮藏库存财产条款81.库存财产间接损失条款82.机动车辆条款二、限制类(一)标准条款(二)其他条款:83.电气原因(除外)条款三、规范类(一)标准条款84.仓储财产申报条款8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86.重置价值条款87.定值保险条款88.错误和遗漏条款89.不受控制条款90.不使失效条款91.违反条件条款9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93.72小时条款94.赔款接受人条款95.抵押权条款96.指定公估人条款97.预付赔款条款A98.预付赔款条款B99.索赔单据条款100.紧急抢险条款101.分期付费条款A102.分期付费条款B103.消防保证条款104.指明财产条款105.工人条款106.施救费用条款107.商标及品名条款108.保费调整条款109.免检条款11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111.独立被保险人条款(二)其他条款112.预付赔款条款C113.报案时间延迟条款114.赔款支付条款115.授予特权条款116.不可撤销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条款(一)标准条款1.冰雹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险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险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险培训资料第一部分统保示范产品介绍一、产品概述(一)保险险种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及其附加险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附加险包括: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二)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被保险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化工、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障范围(一)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1.基本险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

2.附加险(1)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 您的义务和权利1.1 附加合同订立 3.1保险费的交纳1.2 附加合同生效 3.2 效力终止2. 您获得的保障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2.1 基本保险金额 4.1 受益人2.2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申请2.3 保险责任 4.3保险金的给付2.4 责任免除 4.4诉讼时效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

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

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 .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 .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1 总则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2.1.1 基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住院(释义见4.2)治疗,保险人按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2 特约保险责任2.1.2.1 特定门诊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可在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承保特定门诊(释义见4.3)责任,保险人按2.1.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1.2.2 限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给付限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可在保险单中约定重大疾病的病种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和给付限额,但重大疾病的病种应在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内。

给付方式包括定额给付型和费用补偿型两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重大疾病(释义见4.4)首次发病(释义见4.5);或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 4.6)确诊为重大疾病,并且被保险人因患该重大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采用以下方式:其中,约定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给付限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约定的给付方式为费用补偿型的,保险人按照2.1.3保险金给付标准,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2.1.3 保险金给付标准(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如扩展承保特定门诊责任的,还包括特定门诊;如限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给付限额,且约定给付方式为费用补偿型的,还包括每次重大疾病)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保险基本险附加责任条款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暴雨、龙卷风、台风和暴雨或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造成的损失。

但本条款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1、规律性的涨潮、地下渗水或保险标的处在常年水位以下;2、自动灭火设施漏水、水管爆裂或断裂。

水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雪灾、雹灾、冰凌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雪灾、冰雹及冰凌造成的损失。

但本条款不承担保险标的冻裂、冻坏或水管冻裂等造成的损失。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造成的损失。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但本条款不承担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

盗窃险条款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灾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下列财产: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时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本条款与财产保险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的规定办理。

商业盗窃险条款一、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帐面金额将其全部财产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由于发生外来、明显的盗窃、抢劫所造成贮藏于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纵容、串通内部监守自盗的损失,本公司不予赔偿。

四、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应加强对保险财产的安全管理和健全值班制度。

(二)被保险人应接受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加强防盗安全建议并积极采取措施。

(三)如遭受盗窃、抢劫,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本公司到现场查勘。

(四)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取消本特约或拒绝赔偿。

五、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和财产损失清单,经过三个月后,经被保险人核实按实际损失赔付。

(二)本公司赔付后,侦查破案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保险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或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如有虚报损失或其它欺骗行为,经查明后,本公司当拒绝赔偿,如已赔付,本公司有权追回赔款。

水管爆裂意外损失险条款兹经约定,本公司对水管爆裂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在水管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水管及其附属设备意外事故所致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如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嗣后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也可以按照本条款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露堆财产保险条款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露堆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

橱窗玻璃意外保险条款凡承保的橱窗玻璃(包括大门玻璃、柜台玻璃、样品橱窗玻璃等)因碰撞、外来恶意行为所致的玻璃破碎,以及因玻璃破碎而引起的橱窗内陈列商品的非盗窃损失,本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

矿下财产保险条款兹经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除了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以外,由于瓦斯爆炸、冒顶塌方、提升脱钩以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机器损坏险条款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险保险单鉴于属于本保险单的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投保利润损失险,并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公司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财产第-----号的财产保险单,如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限内于明细表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由于发生:1、火灾、雷电、爆炸及意外的漏水;2、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及地震;3、飞机坠毁及其部件坠落;4、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损坏;而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由此造成的毁损或损失,以下称“损失”),根据本保险单所列或批注的条款、明细表、承保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以下称“条款”)以及下列限定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以下列规定为限:1、在发生损失时,应由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一单项赔偿责任限额不得超过明细表所列每一单项的保险金额。

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或本公司签署的、在本保险单内或附于本保险单的附录所列可做替代的其他单项或总金额。

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保险公司分公司日期:年月日电脑保险单兹因本保险单附表所载被保险人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递交投保申请书(该申请书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投保电脑资料险,并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在本保险期限内附表所列保险财产在附表指明的处所由于保险单所保的风险而遭到摧毁或损坏时,可根据本保险单所列条款,附表,保险协议书,除外责任及总则,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按下列规定予以赔偿。

但本公司在保险期限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附表所列的数额为限,除非保险金额在本公司给付一次赔款以后,已由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予以恢复。

特签署本保险单,以资证明。

保险公司年月日附表1、被保险人:2、营业处所:3、经营业务:4、保险金额:5、免赔额:6、保险期限:7、年费率:8、保险费:保险协议(一)数据处理系统设备(硬件)1.保险财产: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设备及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所有部件,详见附单。

2.不保财产:本保险协议不保下述财产:(1)常用数据处理传导体,即被保险人在数据处理操作中所使用的所有形式的转换数据和/或程序和/或指示装臵。

(2)帐册、帐单、债务单据、有价证券、记录、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3)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

3.赔偿限额:详见附表所列清单。

4.承保风险:本保险协议承保所保财产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下述各项除外。

5.不保风险:本保险协议对由于下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1)由于错误建筑、错误设计所造成的损失,除非由于引起火灾或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2)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或贬值。

(3)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或受托人的任何不忠诚、欺骗或犯罪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共谋。

(4)空气干燥、潮湿、温度极度变化、腐蚀或生锈,但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数据处理系统空调设施的物质损失除外。

(5)干扰,但由于本保险协议中规定承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引起的干扰除外。

(6)对所保财产进行实际作业,除非由于引起火灾,爆炸及由这种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或引起的费用。

(7)延误或丧失市场(市价跌落)。

(8)本保险协议所属保险单除外不保的战争及核危险。

6.定值:重臵价格——本公司对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时,财产的实际零售重臵价格的超过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或损坏应根据发生损失地点及紧接发生损失时间之前重臵所保同类财产的实际现金零售价格予以确定或估计,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附表所列清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