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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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术语 (2)

4职责 (2)

5程序 (2)

6附则 (3)

1目的

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保护职工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项目部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噪声控制。

3术语

4职责

4.1安环部负责本公司噪声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4.2综合管理部、各项目部负责车辆、机械噪声的控制和监测。

4.3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对本部门主要噪声源进行控制。

5程序

5.1噪声排放申报

工程施工中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的噪声排放或噪声排放超标时,由项目部提

供噪声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并联系、配合项目公司向当地环保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5.2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昼间不大于70dB、夜间不大于55dB,吹管期间不大于85db。项目

部应确定作业场所噪声源,设立检测点,对施工场界的噪声进行监测。在打桩、锅

炉吹管等特殊阶段,项目部要随时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传递至各相关方。向周围场界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还应当符合 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极限》标准。

5.3施工噪声的控制

5.3.1各项目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噪声,其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

装载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震荡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电焊机、锅炉蒸

汽冲管、拆装、制作过程中大锤的使用等。

5.3.2各有关部门应对噪声源的重点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

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并制定执行相应作业指导书和设备操作规程,以减轻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5.3.3针对锅炉蒸汽冲管等作业过程,噪声值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范围内的(每工作日 8 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分贝),作业人员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要求做好相应记录。噪声值不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范围内,相对影响较大的,责任单位应在作业指导书中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和环保注意事项,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3.4机械、运输车辆噪声的控制

5.3.4.1各相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设备选型和采购时,应根据各单位的购置申请选购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设备;项目部在审核参建单位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报验时,应对其噪声排放值进行监测和检查,在技术性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噪声排放量少的机械、设备。

5.3.4.2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所在地有关交通噪声管制方面的相关规定。

5.3.4.3对内燃机械排气管或消声器损坏的设备及运行过程中产生异常声响的设备应进行检修,查明原因,安排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次运行。各单位在检查中对出现异常噪声的机械、设备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拥有单位限期整改关闭。

5.3.4.4噪声发生单位应将对噪声控制的要求通知各相关方。

5.3.5噪声监督检查:

a.各项目部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并向安健环部及责任单位传递监测结果。

b.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项目部可在施工刚开始阶段及主厂房封闭前,每半月一次,在主厂房封闭后每季度一次,对施工场界的噪声进行监测。并在一周内将监测结果传递至安健环部。

c.在锅炉吹管等特殊阶段,项目部应随时进行监测。

d.安健环部负责对产生噪声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或责任部门负责施工噪声的定期监测工作,当监测结果超过有关标准时,项目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整治,并将结果及验证关闭情况向公司安健环部反馈

6附则

6.1本程序由公司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6.2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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