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美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热点关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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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和审查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是对全球投资者,尤其是中国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潜在影响。

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

本文将系统介绍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通过梳理相关法规和案例,揭示该制度的核心要素和实施机制。

文章将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包括审查流程、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结果等。

特别是针对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背后的政策逻辑和实践挑战。

本文还将探讨该制度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影响,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本文将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

通过分析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趋势和特点,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中国企业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展国际投资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理解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新的视角,为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早期探索阶段(1970年代):在1970年代,随着外国直接投资(FDI)在美国的增加,美国政府开始关注这些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

1975年,美国总统福特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成立了CFIUS,作为审查外国投资的跨部门机构。

这一阶段CFIUS的运作相对较为宽松,审查主要集中在国防相关的行业。

制度确立阶段(1980年代):1980年代,随着日本企业在全球的崛起,美国开始对日本在美国的投资表现出更多关注。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I.引言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简称FINSA) 于2007年7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字,并于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同时也表明美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寻求保持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两者之间的平衡。

该法案对外资进入美国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了全新的诠释。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简称CFIUS)将对“1988年8月23日之后提议或待决的,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商业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

由此,任何外国人控制的,存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将被视为“受管辖的交易”而成为被审查的对象。

为配合FINSA的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22日起正式生效。

该实施细则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均有相应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果CFIUS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在疑虑,不论其入股比例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

换而言之,即任何外资并购从理论上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其次,CFIUS有对已完成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即对外资企业而言即使交易完成也可能会被制裁。

另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如交易一方因故意或明显疏忽,在自愿申报中向CFIUS提交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存在遗漏, 或违反了缓解协议,都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I.引言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简称FINSA) 于2007年7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字,并于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同时也表明美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寻求保持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两者之间的平衡。

该法案对外资进入美国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了全新的诠释。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简称CFIUS)将对“1988年8月23日之后提议或待决的,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商业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

由此,任何外国人控制的,存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将被视为“受管辖的交易”而成为被审查的对象。

为配合FINSA的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22日起正式生效。

该实施细则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均有相应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果CFIUS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在疑虑,不论其入股比例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

换而言之,即任何外资并购从理论上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其次,CFIUS有对已完成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即对外资企业而言即使交易完成也可能会被制裁。

另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如交易一方因故意或明显疏忽,在自愿申报中向CFIUS提交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存在遗漏, 或违反了缓解协议,都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20年11月1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将在12月10日举行投票,决定是否撤销中国电信公司在美国的运营许可;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表示,将在60天内公布关于可能禁止某些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关键技术交易的规则。

这些新的措施标志着美国针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加强,对我国也有重要意义。

美国的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委员会(CFIUS)和国家安全法案第III部分(NSMCA)。

CFIUS是美国政府负责外国投资风险审查机构,负责审核外国投资交易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对未经CFIUS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监管;NSMCA则允许美国政府在未经CFIUS批准的情况下禁止外国投资公司与美国政府和军工企业的关系。

在特朗普政府领导下,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断加强,更多的交易被审查,更多的交易被拒绝或被要求重组。

2018年8月,美国通过了对外国投资风险控制改革法案(FIRRMA),使CFIUS的审查范围扩大,包括了对外国投资损害美国经济竞争力的考虑。

这种加强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将对我国对外投资和企业海外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我国对外投资需要更加注重国家安全和国际战略的考虑,避免在敏感领域做出敏感投资。

其次,我国的企业在海外操作和扩展业务时,也需要更加注重国家安全和地缘政治的因素。

特别是在与美国存在地缘政治摩擦的领域,比如半导体、5G通信等领域,我国企业需要更加小心谨慎地对待。

不过,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加强,也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机遇。

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以避免依赖于外国技术和资源,以此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降低对外资的依赖。

此外,在加速国际化和向全球扩张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更多地考虑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合作,不仅可以分享技术和资源,也可以分摊风险和提高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为我国对外投资和企业海外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投资审查制度

国际投资审查制度

国际投资审查制度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国际投资规模的增加,各国纷纷加强对外来投资的审查和管理。

国际投资审查制度作为一种权衡国家安全和开放投资的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运用。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审查制度进行探究,包括其背景、目的、类型以及一些具体案例分析。

一、国际投资审查制度的背景国际投资审查制度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 国家安全关切的提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家安全关切也得到了提升。

一些关键领域的投资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产生潜在风险,如军工、能源、基础设施等。

因此,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各国需要对外来投资进行审查。

2. 遏制虚拟资本的影响:虚拟资本流动的加速使得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容易受到外来投资的波动。

一些投资者可能通过投机行为获利,但也会带来金融风险。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需要加强对外来资本的监管和审查。

3. 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利益:一些发展中经济体可能面临外来投资对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冲击,可能导致资源流失、就业压力增加等问题。

通过审查外来投资,国家有助于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二、国际投资审查制度的目的国际投资审查制度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安全:审查外来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确保国家的安全。

一些关键领域的投资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风险,如军工、能源、通信等。

通过审查,国家可以防止不安全的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影响。

2. 维护公共利益:国际投资审查制度还可以用于维护公共利益。

一些外来投资可能对环境、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审查可以减少这些潜在风险,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 促进可持续发展:审查外来投资还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国家可以通过审查来引导投资流向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领域,如清洁能源、可再生资源等,从而推动经济绿色转型。

三、国际投资审查的类型国际投资审查的类型多种多样,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制度和规定。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创新及影响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创新及影响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创新及影响摘要:良好法制环境是外资并购的关键因素。

美国通过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来平衡引进外资发展经济与保障国家安全关系这一问题,并最终催生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国会2007年通过的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扩大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进一步改进了外国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为有效维护国家利益,我国也应借鉴美国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外资并购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保持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努力限制外资威胁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

关键词:外国投资;兼并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对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极少的国家之一。

为了防止外资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平衡引进外资发展经济与保障国家安全的关系,美国通过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并最终催生出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对外资影响其国家安全的关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外国投资者开始大幅度增加在美国的投资。

在2007年美国通过的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进一步改进了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的出台背景对外国投资流入的国际收支效应的认识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的文献。

重商主义的主要代表托马斯孟(1664)认为,贸易顺差不但能真正的获得财富的增长,国际收支顺差也是一国财富增长的源泉,但是,资本的流入不会产生真正的国际收支顺差,也不会带来真正的财富增长。

托马斯孟还认为:一个人专为图利而进来的货币将是另一个人所必须送出去的,因此流入的资本必将获利后而流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外国投资被认为是不利于该国际收支平衡的。

目前,学术界对于外国直接投资(也称FDI)对于国际收支的影响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们的观点,认为外资将从发展中国家榨取剩余(Baran,1973),因为利润和资金流出所占外汇收入很大的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主要依赖于传统出口部门及外汇流入(宋泓、柴瑜,1999)。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委员会(CFIUS)和美国商务部的国际贸易管理局(BIS)。

CFIUS主要负责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而BIS则负责对高技术商品及技术转让进行管控。

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对CFIUS进行了重大改革和扩大。

新法案将外资审查的范围扩大到了更多领域,如关键基础设施、先进技术、敏感个人数据等。

新法案还对CFIUS的权限进行了增强,包括在审查决定后能否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特定的行为。

新法案的通过不仅表明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趋于严格化,更是彰显了美国对于自身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

由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新法案的实施也对其他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明确法律法规,增强司法透明度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外资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审查决定的法律依据。

应当加强外资安全审查的司法透明度,使外资投资者能够清晰了解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外资的可预期性。

(二)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审查力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我国应当根据自身国家情况,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外资安全审查力度,特别是在网络安全、先进制造、生物技术等领域,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和管控,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三)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外资安全审查是一个涉及到多国利益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外部威胁。

在与美国的合作中,我国可以学习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际安全秩序。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国应当始终以国家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健全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部威胁,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美国对外资监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对外资监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申报时 的情况 相 同 。 0 ( ) 查阶段 二 审
审 查阶段 的 期 限是 3 0天 。起 始 日期根 据启 动方 式 的不 同 ,
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 仅能 够为我 国构 建相 关制度 提 供借 鉴 , 不 同时 分 别是从 当事方 提交 书面材 料 的次 日起或 者 由财 政部收 到“ 门 部 能够为我 国“ 出去” 走 的企业提供 信息 , 让其 更多 的了解美 国 的法 举报 ”aec o c) (gnyn t e 的次 日或 者财 政部 决定启 动审 查程序 的次 i 律 政策 。 美 国对外 国投资 的国 家安全 审查 制度核 心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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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时外资监管 的国家安垒审查制度
爱新觉罗 ・ 婷 楠 陈 茜
摘 要 国 家安 全审 查制度 是各 国为 了防止 外 国投 资影 响本 国的 国 家安 全 而制 定的 审查制 度 。美 国对 外 国投 资的 国家安 全 审查的制 度设计 目 是世界 上 最先进 的 , 其 2 0 年 改革之 后其 制度 设计 方 面更加 科 学和周 全 。本 文主要 研 究 了改革 前 尤 0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加深 。外 国投 资给 东道 国的 国家安 全带 来 了负面 影 响 。故对 外 受 C I FUS实施 的 强制 调查” 。其 调查 的程序及 期 限当事 方 自愿 国直接 投 资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的规 制是 非 常必 要 的。美 国 作为世 界上采取 最开放 的投 资政策 的国家 , 国家 安全 审查制 度 其 却制 定 的最为先 进 的。故 研究 和学 习美 国 的外 国直接 投 资 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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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美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热点关注(1)一、美国对于外资流入的国家安全保护历史发展:外国投资委员会美国对外资准入的审查制度由来已久,在现代逐渐引起关注的外资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1975年福特总统建立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是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对美国影响的机构,其发展到今天这个地位的历史过程,生动的概述了关于涉及投资的国家安全问题是在美国如何引起关注的以及在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维持开放的投资政策中寻求平衡的发展。

虽然美国经济一直受惠于外国投资,但是如何平衡吸引外资的需求和保护国家安全的利益一直是让美国立法者头疼的问题。

其实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就试图规制外国在本国的资产。

那一时期,由于担心德国对本国化工业的统治地位,促使国会通过了《1917年与敌贸易法案》),针对的目标是在美国的德国公司和资产。

这一法案授予总统控制涉及外国国家和利益的交易的权力。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主要由于与外币相关的美元的贬值,外国投资在美国迅速增加。

结果,国会通过了《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要求财政部和商业部对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全面的审查”。

[2]通过对美国的外国投资政策的审查,政府得出结论“美国没有足够的监督机制来监管外国投资”。

之后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对外国投资加强了保护,尤其对一些特殊领域,如航空、房地产、电信等进行管理。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是当时加强对外资审查趋势的一个例外,因为其使总统对外国资产的权力受束缚于,必须正式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1975年,作为研究法的扩充以及为了回应国会对于美国缺乏有力的机制来对外资进行全面的审查的担忧,福特总统建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当时被创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监督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影响”,同时可以协助执行美国对于外国投资的政策。

最早的CFIUS只包含6个部门,包括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和财政部等。

成立之初,CFIUS并没有被赋予实质性的权利来规制或者阻止能够引发国家安全问题的外国投资。

CFIUS的唯一权力是监督投资以及要求外国政府提交关于其外国投资活动的初步报告。

虽然这些机构的首脑没有权利去阻止被提议的外国投资交易,但是他们能够提请有权机构注意这样的交易,并通过促使授权机构阻止这样的交易或者促使国会采取行动来防止这样交易的消极影响。

随着外国投资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增加CFIUS的职责和提高其审查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日本富士通公司试图收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仙童半导体公司案件,在全美的引发了轩然大波。

这项收购被美国政府视为日本的公司试图“统治全球的半导体市场”以及对美国半导体工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

通过Fujitsu公司的收购,国会认识到国内缺乏相关的法律授权总统能够阻止这样的交易。

国会代表们希望寻求“鼓励政府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来审查和阻碍有问题的交易而不需要启动国际紧急经济权法的极端措施。

因此1988年国会通过了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的修正案,即埃克森-费罗里奥修正案应运而生。

通过此项修正案,CFIUS得到了更多的授权。

1988年的修正案授权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在美国发生的任何被认定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的并购、收购或接管业务”,但应该有可信的证据表明,外国实体的控制可能导致其采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且除《国家紧急经济权利法》以外的法律规定无法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授权。

之后里根总统迅速通过《修正案》将归属于他的权力和职责授予给CFIUS。

结果,CFIUS作为监察当局其作用发生了新的变化,增强了其调查的职能,这样使其能够建议阻止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外国投资交易。

此后,CFIUS开始审查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被提议的及已完成的并购,并且有权向总统提议哪些案例符合被阻止的条件。

对于外国所有的企业收购美国公司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影响的担忧,是1993年伯德修正案实施的动因。

当时法国国家所有的公司Thomson-CSF试图收购美国最主要的国防承包商-LTV公司的航天航空技术和导弹部门。

后来Thomson-CSF公司在CFIUS作出建议之前就撤回了出价,因为担心政治影响而失败。

此次事件使国会在1992年对1988年《修正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后被称为伯德修正案。

其最主要的规定就是“任何被外国政府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利益的实体,其试图并购的行为能够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影响的话,则必须由总统或者总统的指定者强制审查。

”自从1975年CFIUS成立以来,到1988年《修正案》对其职能作用的加强,其在防御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对于CFIUS的批评之声也一直不绝于耳。

数据显示,从1988年修正案实施以来到1999年,CFIUS只审查了大约1300件自愿通报案件中的17件,其中有7件自愿撤回。

事实上,只有一件外国投资案件在修正案时期被阻止,就是1990年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美国玛姆科公司的项目。

批评者认为CFIUS对其职责一直采取一种“漠然的”“随便的”态度,他们仅仅关注特定的交易,对于更多的、对国家国防工业的基础产生了日积月累影响的交易却漠然[3]。

还有一部分人质疑CFIUS的审查程序,认为其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还有就是对其有效的监督。

总之,CFIUS 的有效性一直悬而未决,CFIUS审查过程和权力的重组和修改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20XX年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标准增强,并且自此外资交易受到了严格的审查。

美国政府在911之后最初的议题就是美国采取一项强有力的防御体系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广泛的安全变成了“首要议题”。

CFIUS 对于恐怖袭击的反应是加紧了外资并购的准入要求及在20XX年将国防部加入到了其成员中去。

虽然实行了这些更为严格的外资准入制度,但其中一个首要的障碍就是寻求一个平衡,加强国土安全和继续维持外国投资和贸易的自由的平衡,这是国家持续的经济成功的平衡的首要要求。

1992年和20XX年之间,即使国会的相关群体试图对CFIUS进行改革,但是法律对CFIUS的授权和其规则没有改变。

直到20XX年末20XX年初,关于处理迪拜港口案件的不满为国会行动提供了充足的支持。

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均要求国会再次修订《修正案》以提高CFIUS的地位,扩大政府对于外国公司投资涉及核心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权限。

[4]20XX年2月,众议院通过美国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案,这项立法首要关注的内容就是CFIUS的审查程序问题。

这项法案对CFIUS的审查流程做出了7项改变。

20XX年7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XX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FINSA将CFIUS 的地位法律化并且将其定位为为了实现1988年修正案的目标而为总统所任命的部门。

通过固定了CFIUS的成员、执行1988修正案的作用、以及立法对其在监管制度的方面授权,这些法定的基础使得CFIUS稳定了其审查程序。

通过强调必须适用CFIUS审查的交易以及增加了国会的监督,FINSA 为CFIUS增加了工作职责并且加强了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监督。

20XX年1月布什总统的一项行政命令扩大了CFIUS的成员组成,现今的CFIUS由十二个部门组成,新增加了能源部和劳动部。

这一行政命令同样定位了总统在审核相应案件时的地位。

总统只有在委员会建议其终止或禁止交易;委员会不能做出决定是否建议总统终止或禁止交易;委员会要求总统对于交易作出决定;这三种情形下,才参与到其中。

该行政命令同样明确地授权委员会利用缓冲协议[5]来较少相关交易的风险。

20XX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与该行政命令配套的实施条例。

这些改变扩大了CFIUS的监管工作的范围,具有不同关切和利益的更多的机构可能会成为审查过程的当事方。

二、现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热点问题FINSA的施行之后,尽管CFIUS对于流入美国的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呈现出一些亮点,但是任何一种制度本身固然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再加上国际投资形式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即使在世界上被堪称为最先进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际上其有效性在美国国内仍然是争论不休。

关注焦点一:平衡点的寻求——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和开放的外资政策问题: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平衡开放的投资政策和维护国家安全这两者间的关系,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

如果对外资审查过于严格,就会影响外资对本国的投资热情;如果对外资审查过于放松,就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所以,世界各国都在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寻求一个不那么“严格”的标准。

美国同样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虽然美国国会一直不断地要求改革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并且从表面上看是希望加强对外资的审查,但是实际上美国政府一直在寻求一个平衡,即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开放的外资政策的平衡并且对这种平衡的呼声很大,很多人士都但心FINSA的实行会使相关的投资者转移投资。

所以美国在制度设计上也特别注意这一点。

FINSA实施后,CFIUS的工作宗旨是,通过审核保护国家安全,同时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维持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以及使美国本土投资者在海外不会受到报复性歧视。

[6]从CFIUS的工作宗旨来看,美国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是,FINSA实施后的CFIUS审查并没有影响美国开放的外资政策,反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开放的投资政策。

但是这个美好的愿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美国学者质疑改革后CFIUS对外国投资产生了消极影响。

Christopher M Weimer在其论文中就提出,20XX年法增加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和对关键技术的影响作为CFIUS审查过程中考虑的因素。

现在CFIUS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跟以往比起来具有广泛的涉及性,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要受到CFIUS 的审查。

结果,FINSA可能会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美国对FDI正在采取逐渐保护的态度。

这种观念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继续投资美国的信心,因此美国应该向外界澄清,美国只是关注保护最主要的威胁,在大部分经济部门的投资还是没有限制的。

Joanna Rubin Travalini在论文中认为,改革后的CFIUS 无论是对于外资并购公司还是对本国的经济,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外资并购公司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有:第一,投资者需要考虑安全审查所带来的额外的时间和风险。

这些因素被证明成为阻碍潜在投资者的因素,他们不会喜欢严格的审查和必要的冗长程序来完成他们的交易。

第二,外国投资者会考虑CFIUS审查过程所需的成本和负担。

提交必要的信息文件必然会产生必要的支出和负担,还增加了一些在提交文件时无法预测的风险。

此外,外国投资者还需要考虑CFIUS 提出的妥协让步,目的是为了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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