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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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温综法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开展市区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温综法发〔2018〕29号各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乱象,改善市容秩序,提升城市环境,助力营商环境提升。

经研究决定,从3月份开始,市区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温州市区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联系人:陈唐锦,联系电话:56785079、1375772212,邮箱:*****************。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3月29日温州市区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乱象,改善市容秩序,提升城市环境,以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助力营商环境提升。

经研究决定,从3月份开始,市区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美丽城区,提升营商环境”为目标,按照“严管重罚,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全员、全区域、全时空”的工作态度,通过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治乱点、清顽疾、整秩序,切实解决一批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攻克一批城市管理的难点顽症,做到城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优美,实现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和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力争今年4月底前初见成效,9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流动摊贩专项整治。

按照“中心区域严禁、一般区域严控、其他地区规范”的管理要求,集中力量、协同行动,全面开展对流动摊点专项治理,从严管理;加强对重点地段和区域的管控力度,采取定时、定人、定岗、定路、定责的“五定”方式,坚决遏制流动摊贩回潮现象。

要全面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对形成规模的非法早夜市流动摊点坚决予以取缔,对季节性农产品摊点要堵疏结合,疏导到合适地方进行统一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的疏导点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来源:平湖创卫信息网日期:2010-05-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2009年5月1日施行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温政办〔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6〕77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更好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是加快温州城市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是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手段。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的保护工作,保护城中村的特色风貌,延续城中村的历史文脉,尊重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促进城市转型与文化传承和社会文明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组织开展调查摸底。

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文化(文物)、规划、城管与执法(园林)、住建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专项调查摸底,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已经确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古树名木进行认真梳理和排查,对其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保护和利用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分类建立名册,做到不遗不漏。

三、依法落实保护措施。

对已经公布确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要求,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以保护,确需异地保护的,要事先制定方案,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温政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2〕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3日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四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依法许可、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监督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07]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07]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0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起草小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起草质量和进度。

起草小组成员名单在5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先经起草单位的法制处室初审并提请起草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解决矛盾和问题,防止和避免通过制定文件强化部门利益。

三、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报送审核的函;(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10份(附电子文本);(三)起草单位的法制处室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六)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年度制定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美丽温州建设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美丽温州建设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美丽温州建设考核结果
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7]20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美丽温州建设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政办〔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各地、各部门围绕美丽温州建设,认真践行“两山”重要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根据《美丽温州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过综合考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16年度美丽温州建设考核结果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

全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持续深入开展美丽温州建设,为打造浙江“铁三角”、再创温州新辉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美丽温州建设考核结果及先进名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201。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城市道路 (4)3. 1 路面养护 (4)3.2 桥梁、隧道 (4)3.3 公路、铁路、轨道 (5)3.4 路桥名牌 (5)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5)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5)3.7 机动车辆 (6)4 建(构)筑物 (7)4.1 居住小区 (7)4.2 建筑单体 (7)4.3 临街商铺 (7)4.4 建筑外墙面 (7)4.5 屋顶 (8)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8)4.7 空调架、空调外机 (8)4.8 油烟排放口 (8)4.9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9)4.10 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9)5 公共设施 (10)5.1 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10)5.2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10)5.3 公共厕所 (11)5.4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11)5.5 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12)5.6 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12)5.7 其它要求 (12)6 园林绿化 (13)6.1 规划设计 (13)6.2 养护管理 (13)7 城市照明 (15)8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16)9 城市雕塑 (17)10 城市水域 (18)11 公共场所 (19)12 建设工地 (20)1 总则1. 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温州市城区市容文明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温州市城区市容文明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温州市城区市容文明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一、城区道路(以各主、次干道为考核单位)
注:1、城区道路维修,市属道路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区属道路由各城区负责,新建未移交道路由相关业主单位负责。

2、道路保洁按职能划分予以考核。

二、建筑景观(以社区为考核单位)
三、城市照明(以社区为考核单位)
四、广告标志(以社区为考核单位)
五、园林绿化(以各主、次干道为考核单位)
六、居住小区(以社区为考核单位)
七、公共场所(以主要公共场所为考核单位)
八、公共设施(以各主、次干道或社区为考核单位)
九、建筑工地(以各建筑工地为考核单位)
十、水域(以河段为考核单位)
十一、城中村(以中心城区各城中村为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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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城市道路 (4)3. 1 路面养护 (4)3.2 桥梁、隧道 (4)3.3 公路、铁路、轨道 (5)3.4 路桥名牌 (5)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5)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5)3.7 机动车辆 (6)4 建(构)筑物 (7)4.1 居住小区 (7)4.2 建筑单体 (7)4.3 临街商铺 (7)4.4 建筑外墙面 (7)4.5 屋顶 (8)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8)4.7 空调架、空调外机 (8)4.8 油烟排放口 (8)4.9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9)4.10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9)5 公共设施 (10)5.1 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10)5.2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10)5.3 公共厕所 (11)5.4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11)5.5 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12)5.6 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12)5.7 其它要求 (12)6 园林绿化 (13)6.1规划设计 (13)6.2养护管理 (13)7 城市照明 (15)8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16)9 城市雕塑 (17)10 城市水域 (18)11 公共场所 (19)12 建设工地 (20)1 总则1. 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广告招牌、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设施工场地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 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 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 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 1 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 2 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和人行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

按城市道路等级及道路容貌展示的重要性分为如下3类:2.2.1 I类:城市主干道,市级外事活动及参观游览路线,繁华商业街;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共服务场所及周边主要道路。

2.2.2 II类:城市次干道,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党政机关及周边主要道路。

2.2.3 III类:除I类、II类道路外的其他城市道路。

2. 3 建(构)筑物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 4 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热力、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 5 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 6 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 7 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绿地场所。

2. 8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2. 9 户外招牌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上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发光字、牌、匾等相关设施。

2. 10 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3 城市道路3. 1 路面养护3.1.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安全,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裂、隆起、溢水、塌陷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3.1.2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乱涂、乱画、乱贴、乱刻等现象;城市道路应定时进行清洗、冲洗等水洗除尘作业,出现冻雨、降雪等恶劣天气,应及时清除道路积雪、冰冻。

3.1.3 城市道路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盲道的线形应设置合理,无迂回、无中断、无障碍,方位指示明确;盲道上不得设置或摆放任何不利于盲人通行的设施。

3.1.4 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

行道树树穴及设施位置应适当,方便人行。

3.1.5 路缘石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问题时,应及时修复;不得在路缘石上设置踏步。

3.1.6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

3.2 桥梁、隧道3.2.1 桥梁、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出现损坏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2.2 桥梁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栏杆(扶梯)、高架道路隔音板整体应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应无锈蚀、残损现象。

桥梁、隧道路面清扫保洁标准可参照道路等级清扫保洁标准执行。

3.2.3 不得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人行地下通道和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立交桥桥下应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无人员聚居。

3.2.4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应设置提示盲道、坡道或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3.2.5 桥下空间应绿化或硬化,应无沙土裸露,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3 公路、铁路、轨道3.3.1 公路、铁路、轨道沿线应按国家标准设置防护绿地。

3.3.2 公路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清扫保洁,道路两侧绿化带、边沟、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应无明显暴露垃圾。

3.3.3 铁路、轨道沿线应无明显暴露垃圾。

列车上的垃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

3.4 路桥名牌3.4.1 应编制地方标准确定各类路口、桥梁及城市道路路桥名牌的设置位置及设计、制作、安装要求。

3.4.2 路桥名牌应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

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名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并与整体市容环境协调。

3.4.3 路桥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出现缺失应及时补充安装;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

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3.5.1 附属设施应设置位置合适。

应保持安全、稳固、整洁、完好,无被遮蔽现象。

3.5.2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隔离墩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完好。

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3.6.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划定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3.6.2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道路实际状况施行;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3.6.3 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正常。

3.6.4 洗车场所不得占用人行道经营、不得影响街道及城市整体容貌,场所内必须实行硬底化,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现象;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经收集处理后回用。

3.7 机动车辆3.7.1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运行,不得存在冒黑烟或异味现象。

3.7.2 不得从机动车辆上丢弃废弃物;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加盖或密封,防止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

4 建(构)筑物4.1 居住小区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4.2 建筑单体4.2.1 建筑单体的高度、体量、色彩、风格要与小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4.2.2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按照《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征,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4.3 临街商铺4.3.1 同一街面的商铺,空间形态、色彩、风格要统一或协调。

4.3.2 商铺门外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保持橱窗及室外的序化、洁化、绿化。

4.3.3 不得擅自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4.4 建筑外墙面4.4.1 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不得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晒现象。

4.4.2 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4.4.3 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墙面,每年应至少清洗1次。

4.4.4 I、II类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墙面,采用玻璃和金属幕墙的宜每2年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宜每3年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宜每2年清洗1次。

4.4.5 III类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和金属幕墙的宜每3年至少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宜每4年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宜每3年清洗1次。

4.5 屋顶4.5.1 屋顶设施设备应保证不影响屋顶的美观;屋顶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其轮廓线、形态、颜色不得任意改动。

4.5.2 屋顶绿化不得对屋顶、外墙面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屋顶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4.6.1 I、II类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同一建(构)筑物上的防盗窗,应采用相近的材料、样式和色彩,并与原建(构)筑物相协调,防盗窗应定期维护,无吊挂、晾晒。

4.6.2 I、II类道路两侧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无垃圾、杂物或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无违法搭建的附属设施。

4.7 空调架、空调外机4.7.1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注重安全实用,并保持外观整洁和美观;新建建筑安装时应根据建筑设计要求设置;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5米,不得占用人行道。

4.7.2 空调无滴水现象,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4.7.3 道路两侧同栋或同排建筑物的空调架应统一设计、安装,整齐、美观,尽量隐蔽;I类道路两侧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防锈、透气、有较好散热效果的装饰外罩予以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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