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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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08•【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2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

《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手段。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度,还可能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干扰。

为了管理和规范户外广告,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广告面积限制为了控制广告的覆盖面积,许多城市规定了广告牌的最大尺寸和面积限制。

例如,广告牌最大尺寸通常不得超过10米高度和30米宽度,并且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这样的规定可以降低广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同时保证广告的信息传达效果。

二、广告位置限制为了避免广告随意乱设,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设置的位置限制。

例如,广告牌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人行道、公园等公共空间,并且距离住宅区、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区域要保持一定距离。

这样的规定可以减少广告对市民的视觉冲击和干扰。

三、广告内容审查为了防止出现虚假广告和不良信息的传播,城市管理部门通常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主需要提交广告内容和设计稿,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投放。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广告时限限制为了避免广告长期存在而造成视觉疲劳,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的时限限制。

例如,商业广告的投放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半年,政府公益广告的投放时间则可能长一些。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持城市环境的新鲜感,同时鼓励广告主不断创新。

五、广告维护责任为了保持广告牌的整洁和安全,城市管理部门通常规定了广告维护的责任。

广告主需要定期检查广告牌的稳固程度,以及清洁广告面板上的灰尘和污渍。

如果发现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破损情况,广告主需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广告牌的质量和市民的安全。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广告的数量、质量和内容,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城市来说,户外广告规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规划和设计广告时,广告主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违规行为。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区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标准,维护市容市貌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审批职责)区建设局负责全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区内十五条主干道两侧(除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内)T型立柱户外广告牌设置的审批(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由公路部门审批);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城区开发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美观、规范。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取得,利用本区重要城市道路、重要地段和公路两侧范围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

第五条(设置规划)区内十五条主干道两侧的T型立柱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划,由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置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形式推出社会。

镇(街道)范围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重要地段确定和规划,由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城区开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标准)户外招牌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规划可结合城市详细规划、道路整治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进行编制;(二)广告牌距离低压电力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距离十千伏高压电力线净距不得小于3米;(四)大型立柱广告牌距离地面净空不得低于15米;设在有飘板的人行道上方的广告牌,距离地面净空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不得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六)在同一地段相连或同一建筑物设置多个户外招牌广告的,必须整体考虑设计方案,统一规格,整齐美观;(七)建筑立面广告设置应根据原有建筑物的平面轮廓及立面效果,按照适当的比例确定户外招牌广告的尺寸。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知乎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知乎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知乎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户外广告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一、责任分工:1. 相关部门:- 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

- 媒介公司、广告代理公司等负责对其所管理的户外广告进行安全管理。

2. 广告业主:- 负责确保自身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并按照规定履行广告备案手续。

- 管理和维护广告牌等设施的安全性,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设施。

- 对广告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3. 广告经营者:- 负责合理布局广告牌、广告灯箱等设施,防止设施倒塌、掉落等意外事故。

- 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 加强对广告悬挂、改装过程的监管,保证操作安全。

4.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中对户外广告牌位置、数量、结构等作出合理规划。

-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标志、标线等广告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管理。

二、设施安全管理:1. 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检查广告牌、灯箱等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 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损坏的设施。

2. 设施规范:- 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悬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设施的位置、高度、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操作安全管理:1. 广告人员安全培训:- 广告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操作培训,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2. 安装和更换程序:- 广告人员必须按照特定的安装和更换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安全性。

3. 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空作业中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四、安全监管:1. 定期巡查:- 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备案管理:- 广告业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广告备案,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对于发生的户外广告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广告经营者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以上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旨在确保户外广告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广告从业人员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
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佛府函〔2017〕167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
计划的通知
佛府函〔2017〕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一、制定项目(3项)
(一)佛山市新建城镇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二)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三)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起草)
二、预备项目(2项)
(一)佛山市临过期和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
(二)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起草)。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错误!未指定书签。

户外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招牌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通用技术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禁止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基本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外观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照明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 错误!未指定书签。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移动式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招牌设施技术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城市区段分类控制指引.......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地区分类控制指引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道路分类控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名词解释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测量标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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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2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处理相关投诉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建立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 3 —成员由规划、工商、城管执法、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

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修改的审议;(二)违章广告的核定与查处;(三)新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

(一)总体规划应对全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和引导,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确定公益广告的设置比例,并提出分类、分地区规划指引。

(二)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材料等要求。

第八条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南海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总体规划及大型落地式广告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公开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意— 4 —见。

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地区等);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条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和楼宇标识,应依法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第十一条移动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需办理规划许可,但需按以下要求办理手续:(一)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告,经营人应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二)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告,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部门申— 5 —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三)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的,经营人应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和楼宇标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程序如下:(一)经营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设置条件。

(二)经营人按照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已填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报批表》。

2.经营人为公民的需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场地或设施产权证明文件。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面图)、广告设置方案图、四置图、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 6 —5.申请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的,需提交建筑物房产证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1.通过招投标取得设置权的需提供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

2.在居住小区、商住混合区范围内或临界周边位置设置使用声光设备的户外广告,需提供灯光或噪声控制方案;控制方案应通过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型落地式广告、应用电子显示屏的和楼宇标识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6年。

尚未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地区,严禁新增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除楼宇标识外,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宜超过1年。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90日,且不得申请延期设置。

第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应由设计单位在该建筑物主体设计阶段时考虑同步设计,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相关的连接件,并和建筑设计方案一起报批。

第十六条在已有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施工前,应由原建(构)筑物设计单位或者具— 7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同意安装证明材料,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

第十七条设置落地式广告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

第十八条区住建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继续设置的,经营人应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出具安全鉴定报告,于期满前30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延期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设置:(一)广告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广告设施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经营人拒不整改的。

(三)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30日之内,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原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符合验— 8 —收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原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十三条验收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文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后,经营人申请复验。

第五章维护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经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人是户外广告外观、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如广告位出现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施破损,应及时更新维护,空白画面不得连续超过10日。

第二十六条经营人应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清晰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经营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事故的,经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非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届满、未能申请延期设置的,经营人应于期限届满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 9 —外广告设施。

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市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市民对户外广告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区公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楼宇标识不得含有商业性宣传内容。

第三十三条为保障公益广告设置的需求,实施招标、拍卖时应明确公益广告的设置要求。

未经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应采取合理方式鼓励经营人设置公益广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发生安全— 10 —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人因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安全鉴定报告而投入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经营人应补充安全鉴定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主要责任,受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就鉴定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所有人和经营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11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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