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 9.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以下两 种方式确定:(1)法人型联营合同,尤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确有困难的,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 除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10.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按 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力设施的产权分解处为履行地点。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所进行的证券 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 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 一方(反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 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 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该合 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 同约定的权利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 同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以及合 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 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 行地。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出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一般合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纷
• 居住在A市的甲与居住在B市的乙在C市签订 了一份协议,甲将一幅古画以20万元的价 格卖给乙并约定双方在D市一手交钱一手交 货,后甲反悔并电告乙自己已将该画卖给 他人。乙如果想起诉,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应向何法院起诉?
•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 事人双方住所地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购销合同,其履行地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1)当 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 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中以书面方 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便以后的约 定确定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 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实 际未交付货物,且双方但是人住所地均不在合约约定的履 行地,以及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的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

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很多朋友并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为了让您了解清楚,经过⼩编的查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积极阅读,共同增加法律知识吧。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适⽤。
《民事诉讼法》
第⼆百六⼗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百六⼗六条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民共和国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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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般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可称“普通管辖”或“⼀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可就第⼀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前或发⽣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民法院进⾏诉讼⽽产⽣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诉讼的⼏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管区内,各该⼈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这样⼀来,就往往发⽣对同⼀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个⼈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使管辖权。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可以⼀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合并审理⽽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
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民法院应当适⽤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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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不必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规则确定的管辖。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即此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主要考虑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本身具有流动性,其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以及被告所在地之间常不一致,如果严格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往往会给起诉人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