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资源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略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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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辩论辩题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辩论辩题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必要的。

首先,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必要的,因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没有自然资源的支持,人类将无法生存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自然是人类的仆人,而不是主人。

”自然资源是人类的财富,人类有权利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求。

其次,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可以可持续的。

虽然过度开采和污染等行为会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但是人类有能力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正如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所说,“我们不能一味地剥削自然,而是要像一个农夫一样对待自然,善待自然,让自然资源得到恢复和再生。

”。

最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为了造福人类社会。

自然资源的利用可以带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例如,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推动了工业化进程,带动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反方观点,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不负责任的。

首先,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污染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水资源短缺、土壤退化等。

正如著名环保主义者瑞秋·卡森所说,“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就像是在挖自己的坟墓。

”过度的利用已经严重影响了地球的生态平衡,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其次,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不可持续的。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的消耗速度远远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速度,导致了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系统的崩溃。

例如,全球各地的森林砍伐和水资源过度开采已经导致了许多生物灭绝和生态系统的崩溃。

最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不公平的。

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往往是少数人或国家在不负责任地获取利益,而大多数人或国家却承担了环境破坏和资源枯竭的后果。

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库特·沃尔德海姆所说,“我们必须建立起一个公平的自然资源利用制度,让所有人都能够分享自然资源的好处。

”。

试论我国战略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战略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

所 谓经济性是指该种资源具有可开发用于商业用途 , 具有商业价 用。 这也从反面论证 了战略资源保护 , 特别是资源 出口管制的重要性。
值的特 点, 也正是基于此 , 战略自然资源往往被高度关注 。 成为人们追 三、 我国战 略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现状
逐的 目 , 标 这也成 为战略 自然资源被无度开采的直接原因。
法律 保护 进行 了论 述 , 望收 到抛砖 引玉之效 。 期
关键 词
战略 自然资源
专项 法律保 护
出 口限制
严格 开 采授权 文章 编号 :090 9(O 9o・4 —2 10 —522 O)43 50
战略性是指该种资源的有效利用可对国家经济, 军事的发展产生 深远影 响。 例如石油资源 , 两次海湾战争争夺的焦 点就是石油资源。
因此 这 些 资 源 对 于 国 家 发展 具 有重源就是所谓的“ 战略 自然资源 ” 然而 自 然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有效利用的同时。也要合理利
用,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决不 能竭泽而渔 由于认识程度等方面 的限制 , 我国对于各种 战略资源 的开发利用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 对于 资源的低层次利用, 掠夺式开发, 无限制出口, 使得我 国战略 自然资源 遭到极大破坏。针对这一现状, 我们应当为后来人考虑 , 采取必要手 段对 战略资源加 以保护 , 最大限度的延 长资源使用年限 。 本文从战略 自然 资源立法保护的角度出发 , 分六部分论述了战略 自然资源立法保 护的必 要性 、 法律保护等 问题, 以期引起共鸣 , 起到砖玉之效。
因 为 以石 油为 代 表 的化 石 能 源 已经 成 为现 代 工业 发 展 最 主 要 的 动 力
中图分类 号 : 9 2 D2. 6

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总结

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总结

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总结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导致了各种争议和冲突。

为了有效解决自然资源争议,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自然资源争议调处机制,进行调解、协商、仲裁等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参与了多起自然资源争议的调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首先,我们发现了自然资源争议的根源,大多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分配不公、环境破坏等问题引起的。

因此,我们在调处工作中,注重通过科学评估和调查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为解决争议提供客观的依据。

其次,我们注重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促进争议双方的理解和妥协。

通过开展座谈会、磋商会等形式,我们帮助各方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在此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调处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们注重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推动其落实和执行。

在调处工作中,我们与各方共同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包括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经济补偿等措施,以解决争议,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工作,多起自然资源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各方的利益得到了平衡,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

我们深知自然资源争议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继续努力,为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构建美丽中国、美丽世界贡献一份力量。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多元 化 解 决 纠 纷 机 制 的 表现 形式
中 行 使 逐 渐 到 其 他 解 决 纠 纷 方 式 的 出 现 , 再 到 以 A R机 制 全 方 位 辅 助 解 决 争 议 , 替 代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D 的单一性 模式 。
( ) 元 化 解 决 纠 纷 机 制 的 形 成 一 多
收 稿 日期 :O 0 1 一 1 2 1— O 0
的变 化 , 律 的 功 能 、 位 得 到 空 前 普 及 与 重 视 。 但 法 地
到 解 决 ,以 达 到 定 纷 止 争 化 解 民 事 纠 纷 的 目 的 时 , 大
部 分 的 回 答 是 经 过 司 法 审 判 ,走 诉 讼 程 序 根 据 与 案 件 相 关 的 法 律 、 政 法 规 和 判 例 法 ( 美 法 系 国 家 ) 行 英 , 然 后 , 信 、 量 运 用 合 法 取 得 的 证 据 , 法 律 的 权 采 衡 以 威 来 解 决 纠 纷 。这 种 司 法 判 决 或 诉 讼 裁 判 的 方 法 直
摘 要: 面对 日益增 多且越来越 复杂化的民事 纠纷 , 必须在社会主义 法治的框 架下建 立以司法裁 判为主导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 , 以便解决各类社会 纠纷 , 并使 得诉讼解决 的替代性方 法——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D ) A R
成 为 可 能。
关键词: 民事纠纷 ; 多元化解决方式 ; 调解 ; 仲裁 文章编号 :7 — — 0 1- 0 — (O O O — 2 — 2 9 8 7 8 7 24 2 3 2 L )6 0 4 0
多 元 化 是 多 方 式 、 层 次 、 渠 道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多 多 基础 的统一体 系 。多元化 的纠纷 解决机 制 主要 是指

第六课 建设美丽中国 第1课时 正视发展挑战 课时训练(含答案)

第六课 建设美丽中国 第1课时 正视发展挑战 课时训练(含答案)

第六课建设美丽中国第1课时正视发展挑战【课前预习】一、发展中的人口问题1.人口与人口问题:(1)人口: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2)人口问题:人口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2.我国人口现状:(1)人口国情:我国是人口的国家。

(2)新特点:总人口、总和生育率明显低于更替水平、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加剧、大量的等。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必要性和意义:(1)必要性:①人口发展是关系的大事情。

②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

(2)意义: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控,提高,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力促进了和。

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的完善和发展及其目的:(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先后作出实施、政策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

(2)为进一步适应新变化和推动新要求,促进人口长期,2021年,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二、资源环境面临危机1.我国资源的形势及其原因和影响:(1)形势:我国自然资源_______,总量_____,种类_____,但人均资源占有量_____,开发难度_____,总体上资源_______。

(2)原因:我国资源开发利用不尽合理、不够_______,依靠消耗大量资源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突出,由此造成的浪费、损失、污染和破坏都很_______。

(3)影响: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和无节制消耗,必然导致资源的_______和对生态环境的_______,严重影响经济的_____________,经济发展的空间和后劲也会越来越小。

2.我国环境的形势及其原因和影响:(1)形势:当前我国生态环境虽总体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形势仍___________。

(2)原因:由于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没有处理好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的关系,加上工业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等问题所产生的多重叠加效应,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各类___________时有发生,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

人类是否应该保护自然资源辩论辩题

人类是否应该保护自然资源辩论辩题

人类是否应该保护自然资源辩论辩题正方,人类应该保护自然资源。

首先,人类应该保护自然资源是因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没有自然资源,人类就无法生存。

例如,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但由于过度开采和污染,全球许多地区已经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如果不保护水资源,人类将面临生存危机。

其次,保护自然资源可以维护生态平衡。

自然界的生物和环境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一旦破坏了某种自然资源,就会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例如,砍伐森林会导致土壤侵蚀和气候变化,破坏了生态平衡。

保护自然资源可以保持生态平衡,维护地球的生态系统。

此外,保护自然资源也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

自然资源的污染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例如,空气污染会导致呼吸道疾病,水污染会导致肝肾疾病。

因此,保护自然资源也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的健康。

最后,保护自然资源也是为了保护地球的未来。

如果我们不保护自然资源,地球将会面临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问题,这将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不可想象的世界。

因此,保护自然资源也是为了保护地球的未来。

名人名言中,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我们不能解决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如果我们继续以相同的思维模式来思考。

”这句话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改变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方式,我们将无法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反方,人类不应该保护自然资源。

首先,人类不应该保护自然资源是因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的私有财产。

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而不应该受到限制。

例如,石油、煤炭等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如果限制了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将会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许多国家依靠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获取经济收入,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依靠石油出口来获取外汇收入,如果限制了对石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影响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此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可以改善人类的生活水平。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

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

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

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

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

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

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

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

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刘倩【摘要】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年(卷),期】2017(009)001【总页数】6页(P98-103)【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理论;制度【作者】刘倩【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8生态环境损害是以环境资源为直接对象的损害,其损害后果是区域环境质量的下降或生态功能的退化,相对于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来说是更为直接的后果,但由于环境权益或公共环境利益未作为法定权利得到确认,使得生态环境损害的保护与救济需沿用传统民事侵权法律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而传统民事法律侧重于个体之间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调整,难以有效应对具有显著公共性特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从生态环境损害内涵的界定入手厘清生态环境损害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目的与功能,从而超脱于传统民事法律体系,将公共环境利益作为独立的法律保护对象,提出运用公法手段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总体思路,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框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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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略论(一)关键词:资源纠纷;纠纷解决机制;自行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内容提要:因自然资源的取得、使用和流转引发的纠纷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多,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为纠纷主体选择适宜的解决方式提供保障。

本文通过探究自然资源纠纷的内涵,从自行解决方式、行政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等三个方面,对我国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作了阐述,以期寻找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构架,提高自然资源纠纷的解决效率。

一、自然资源纠纷的特点及其成因(一)自然资源纠纷的特点自然资源纠纷(以下简称资源纠纷)是指在自然资源权属不明确或者受到侵害以及遭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在产权划分、责任归属、赔偿范围、方式、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表现为三种形式:权属纠纷、普通侵权纠纷和特殊侵权纠纷。

1]1]资源纠纷不同于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造成的,在环境违法者与环境受害者之间因责任归属、赔偿范围和法律责任承担而发生的争议和出现的矛盾。

2]2]资源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现为环境纠纷,即特殊侵权纠纷。

但是,除此之外还涉及到权属纠纷和普通侵权纠纷;而环境纠纷除了部分地表现为特殊侵权纠纷外,还有诸如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电磁辐射纠纷等非资源类纠纷。

资源纠纷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一般的民事纠纷是私权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3]3]而资源纠纷除了关于资源确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外,还有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否得当的行政纠纷,以及关于资源污染破坏行为是否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的刑事纠纷。

与环境纠纷和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资源纠纷的特点表现为:第一,综合性。

资源纠纷往往由多种原因引发,比如水资源污染纠纷,往往是水环境事务矛盾、水资源事务矛盾、水污染和水资源破坏、水污染事故和水环境破坏事故等多种原因导致的后果。

4]4]资源纠纷的综合性还表现为资源纠纷往往是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纠纷的结合。

如水资源污染纠纷,不仅有因水资源污染造成对他人权利侵害的民事赔偿纠纷,还有因致害人的排污行为而受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纠纷,以及因污染后果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刑事纠纷。

第二,政府性。

资源权属纠纷和特殊侵权纠纷的解决一般表现为政府行为。

如我国各类单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发生纠纷先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环境保护机关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政府作出处理。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法院审理。

并且,对于一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源纠纷,如水事纠纷、矿事纠纷,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具有最终处理决定权。

第三,处理方式的多元性。

我国资源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自行处理,包括和解、调解和仲裁;二是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三是司法处理,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其中,行政处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主要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自然资源纠纷的成因分析1.资源短缺。

这是产生资源纠纷的基础。

导致资源短缺的原因很多,如人口的增长,资源消耗总量的增加,加剧了自然资源出现紧缺状态。

在资源总量趋于减少的情况下,为争夺有限的资源不断引发资源纠纷。

如水资源短缺引发水事纠纷,小到农户与农户之间因农田灌溉发生的用水纠纷,大到行政区与行政区之间因水资源分配、调拨、利用发生的水事纠纷,皆是围绕有限的水资源使用量而发生的纠纷。

2.资源权属不明确。

一是权属主体不明确,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当事人均声称某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属自己;二是权属客体不明确,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享有采矿权的主体关于矿区范围的争议。

权属客体的争议内容为确认资源权属所指向的对象或者划定各自的资源权属所指向对象的范围。

5]5]无论哪一种情况的权属不明确,都可能产生资源纠纷。

而且一种资源的权属不明,还可能产生另一种资源纠纷,如因土地权属体系不明确,就可能产生森林资源纠纷等。

所以,分清权属、明晰产权,是减少资源纠纷的一个有效途径。

3.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

以矿业权管理为例,《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而《矿产资源法》又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这样,该法又限制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矿业权管理权限,实践中导致了部门之间的管理冲突。

又如《水法》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而矿石、沙金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地质矿产部门也可以进行管理。

实践中两个部门管理冲突不断,地质矿产部门认为水利部门降低收费标准吸引沙农,水利部门又指责地质矿产部门发证时不指定地段,造成大堤堤脚裸露、危及大堤安全等险情。

6]6]可见,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也会引发资源纠纷。

4.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体制不健全。

部分资源纠纷是由于国家的资源保护政策与当地居民的生存保障之间存在矛盾造成的。

7]7]如在森林资源保护上,国家的森林保护政策与农民的生存保障形成矛盾。

据调查,林区农民基本上以烧柴作为日常生活能源,部分村民还在林区内打猎、采集食物等,国家将森林设置为保护区或禁伐区、禁猎区,就会影响当地农民的生存,产生资源保护与生存矛盾的纠纷。

又如我国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管理职权集中于市、县级政府的分级限额审批土地管理方式。

由于土地执法监察制度不够严密,执法手段比较软弱,为一些地方政府、单位或者个人变相或者公然违法占用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机,直接导致部分土地纠纷的发生。

二、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考察及其缺陷分析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自然资源纠纷的制度和方法。

纵观我国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八种方式。

(一)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考察1.自行解决方式。

我国对于自然资源纠纷自行解决方式规定了和解、调解两种形式。

和解,主要是纠纷两方依据民间习惯和自行约定,本着充分协商和意思真实表示,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调解方式分为两种,即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8]8]人民调解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资源纠纷的调解;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附带地解决纠纷,比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就土地权属争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可以先就争议进行调解。

我国资源纠纷的解决没有规定仲裁方式,对于发挥仲裁裁决优势,提高资源纠纷解决效率,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2.行政解决方式。

我国资源纠纷的行政解决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三种形式,是解决资源纠纷的主要形式。

在跨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矿产资源纠纷解决中,资源纠纷的行政裁决作为最终裁决而存在;在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等权属纠纷中,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作为司法解决的前置程序而存在。

(1)行政调解。

资源纠纷行政调解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解决资源权属争议的各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和解决资源污染、破坏争议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资源行政调解的主要对象是资源侵权纠纷,也包括资源权属纠纷。

原则上对资源行政案件不作调解。

行政调解是诉讼外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以纠纷正在调解为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如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因水资源破坏发生纠纷,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如对调解不服的,只能以原纠纷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9]9]行政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实现。

(2)行政处理。

根据我国各类资源保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调解资源纠纷案件时,只能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资源权属纠纷作出行政决定,而不能对申请调解的资源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就资源权属纠纷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般不是终审决定。

但由国务院对跨行政区水事纠纷或者矿产资源纠纷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除外。

行政处理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管理实施行政干预的一种手段。

(3)行政复议。

因资源行政纠纷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资源权属纠纷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另一种是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除法律规定为终局复议的情形外),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行政复议只是解决资源纠纷的主要监督程序,而不是终审程序。

3.司法解决方式。

即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资源纠纷。

我国解决资源纠纷的诉讼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事诉讼,二是行政诉讼。

当然,对因污染、破坏资源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刑事诉讼,也是司法解决资源纠纷的一种形式。

(1)民事诉讼。

对于资源污染破坏、资源承包经营等资源民事侵权纠纷,都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资源纠纷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有利于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资源纠纷,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关系,是一种比较可行的资源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解决资源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资源权属纠纷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资源权属纠纷当事人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我国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我国对于资源纠纷的解决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各类资源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散见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之中。

虽然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基本上覆盖了可能出现的各种资源纠纷。

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第一,立法不统一。

我国资源纠纷解决机制分别规定在各个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单项自然资源法是各个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委托制订的,表现出比较明显的部门特征,各种资源纠纷解决机制也就各不相同。

如权属纠纷解决机制中,六种资源就有四种方式:水事纠纷是“协商—民事诉讼”制;矿产纠纷是“行政处理—行政诉讼”制;林权纠纷是“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制;土地、草原、渔业纠纷是“协商-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制。

其实,这样复杂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明确产权,完全可以对权属纠纷解决机制作统一规定。

其二,程序立法缺失。

单行自然资源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对资源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同纠纷处理规定之间也缺乏逻辑性、连贯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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