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无偿进行借款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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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无偿借款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了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为公司在无偿借款活动中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无偿借款,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资金,出借人无需支付利息的借款行为。

在我国,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间的合作。

然而,无偿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合同依法成立。

2. 无因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借款原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 非要式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三、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等,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用途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

4.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母公司⽆偿借款给⼦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作者:秦⽂娇问:中税答疑秦⽼师,母公司⽆偿提供资⾦给⼦公司,需要交税吗?答:⼀、增值税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2. ⽆偿借贷⾏为发⽣在2019年2⽉1⽇⾄2020年12⽉31⽇;3. ⾃2018年9⽉1⽇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公司之间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政许可等事项衔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2.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三条规定三、会计处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借款时:借:银⾏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要注意区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划转资⾦的会计处理:借:银⾏存款贷:资本公积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点感悟:⼀般情况下,居民企业母⼦公司之间⽆偿借贷⼀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母⼦公司之间⽆偿借贷免增值税, “集团”两字不⽌千⾦,值得企业上下求索。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出了一个新的文件。

之前关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是否要交增值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如何理解这条新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在新年来临之际,肖太寿博士为广大学员朋友送来了一份大礼,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财税【2019】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对集团企业而言是一项税收政策红利的利好消息。

但是在利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但是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什么是企业集团,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如下:首先,2018年9月1日之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子公司无偿借款给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子公司无偿借款给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子公司无偿借款给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案例】A公司(母公司)借款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双方早在2018年12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限3年,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

假设市场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母子公司都处于盈利状态,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A公司需不需要按照市场利率缴纳增值税呢?还有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视同销售呢?一、增值税1、政策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未尽事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集团成员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怎么理解“集团内单位”?这里税小念补充一下,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集团审批制,但集团母公司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

公示后才能享受优惠。

2、案例分析A公司无偿借款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且双方的借款行为根本没有约定利息,也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合同在政策之前签订(2018年12月1日),但是该优惠政策明确说了可以溯及到营改增后签订的无偿借款合同,所以A公司也是可以享受免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1、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资金无偿借贷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

资金无偿借贷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

资金无偿借贷相关知识点都在这里了要点 资金无偿借贷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2019年2月2日 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免税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只有23个月 适用税种仅针对增值税予以免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免税 适用范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对集团的理解可以参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限定行业范围,不是仅针对文件标题中的养老机构适用,也不限制房地产企业适用资金来源 不限制资金来源,资金借出方主体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其外部举债融入资金业务模式1、资金直接占用,不签署合同,也不约定利息2、签署资金借贷合同、财务资助合同等,不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免息,但是有还款日期 如果是集团内资金占用,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收取利息、免收利息,但是额外收取资金服务费等融资费用,不适用免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资金借贷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在无偿提供资金借贷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利息予以免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里的服务不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纳入全面营改增试点的全部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举例1 为支持上市公司凯乐科技转型和发展,大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财务资助(此次借款人民币4亿元额度包括公司现存向荆州科达借款未归还余额)。

借款利息为0,期限三年,即在三年内,公司可在该借款额度内分次循环使用。

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向荆州科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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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无偿借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关于无偿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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