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完善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海域使用权管理是指国家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工作。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更好地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此,我国海洋和渔业部起草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修订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首先,修订意见稿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定义和范围。
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资源的资格和权益,涵盖了海洋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港口建设、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保护区管理等。
修订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修订意见稿加强了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海域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修订意见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审批授权机制。
企业或个人在获得海域使用权之前需要经过统一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公示等环节。
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跟踪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使用权进行处罚和撤销。
同时,修订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状况,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出让。
修订意见稿强调了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利用权力寻租、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
此外,修订意见稿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制度,鼓励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修订意见稿还加强了海域使用权的保护和监督机制。
针对可能出现的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等问题,修订意见稿要求使用权人在使用期内对海域资源进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同时,修订意见稿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评估、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等要求,确保使用权人依法履行责任。
总体来说,修订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海域使用权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完善海域使用权的定义范围、加强监管机制和保护机制,旨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强国。
同时,修订意见稿还明确了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职责,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域使用是指对海洋空间的利用和管理,涉及到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安全的维护等诸多方面。
海域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海域使用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海域使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
合理规划海域使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同时,海域使用还应当充分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不能因为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其次,海域使用应当依法管理。
海域使用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海域使用的公平和合理。
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侵占、破坏海域资源。
再者,海域使用应当注重科学规划。
海域使用涉及到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安全的维护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综合考虑。
科学规划可以有效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过度破坏,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海域使用应当加强国际合作。
海洋是全球共同的资源,海域使用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协作,共同维护海洋的和平与稳定。
在海域使用的过程中,各国应当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海域使用的科学发展,共同应对海洋环境的挑战。
综上所述,海域使用是一个涉及面广、关系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
只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实现海域使用的合理、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报告能够引起各方的重视,共同为海域使用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通政发[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通政发〔2012〕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海域资源优势,提升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快推动沿海开发,市政府决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必要性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是指在海岸线调整前,经规划许可的用海建设项目,直接以海域使用相关手续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用海建设项目审批。
实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能够合理简化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提高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有效缩短用海建设项目审批周期,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海域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海域与陆域联动发展,提升沿海开发开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发改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查、审批或备案时,可以以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办理;在开展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可以以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二)规划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以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三)城建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招投标、抗震设计审查、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市政管线工程审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以以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四)安监、消防、港口、环保、人防等其他涉及用海建设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登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时,需要提供土地审批手续的,可以以相应的海域审批手续办理;需要提供地籍图的,可以以海洋部门出具的海籍图办理。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 北京 工业大学人 文学院 , 北京 朝 阳 10 2 ) 0 0 2
【 内容摘要】 我国《 海域法》 实施九年多来成绩斐然, 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仍然存在冲突, 尤其是《 物权法》 颁布实
施之后 , 海域 法》 《 与现代物权 法理 论 的矛盾 更加 突显 , 因此 , 必要在 《 有 物权 法》 架构下 , 面梳 理与 完善《 的 全 海域
海域使用权取 得的 主要 方式 , 中, 其 申请 与审批 、 招 处 。
标、 拍卖 , 属于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 , 而依
关于提交书面材料的修订 。根据我国《 海域法》
法转让 、 出租 、 继承 、 抵押等是在市场流转过程 中继受 第 1 条第 2 6 款规定 , 申请人向主管机关 申请使用海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我 国《 海域法》 对这两种取 域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海 域使用 申请 书。 ()
细化 了取得 的条件与程序。1 国《 _我 海域法》 与 现代 物权 法 理论存 在 诸多 矛盾 , 对海 域使 用权 的规 的方式 ,
不仅增设 定仍有不少疏漏。20 年我 国《 07 物权法》 颁布实施之 标志着我国海域使用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 后 , 国《 我 海域法》 亟待在《 物权法》 的架构之下 , 全面 了招标与拍卖两种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而且将海 程序 、 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 梳理与完善其海域权属制度 , 使海域使用权 回归其物 域使用权取得 的条件 、
制 度 的协 调 问题提 出 了一些 处理 方案 , 该法 也 有条 文 权 的取 得方式 分 为 三个 阶段 : 是 附 随着 渔 业权 、 一 矿 专 门对 相关 问题 做 出规 定 , 这 些 规定 并 不完 善 , 但 实 业权等其他权利而取得的 ; 二是海域使用权须单独经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是指国家通过向市场主体出让或租赁海域使用权,引入市场机制来调节海域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具有巨大的潜力和机遇,但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方面展开探讨。
一、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现状1.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壮大,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正在成为海洋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不少地方陆续推出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入海洋产业领域。
2.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除了传统的港口、航道等涉及海洋交通运输的领域外,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涵盖了海洋旅游、海洋渔业、海洋能源等多个方面。
3.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模式更加多样化。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不再局限于出让或租赁海域使用权,还涌现出了股权合作、合作开发等多种合作模式,促进了海域资源的更加有效利用。
1. 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层出不穷,影响了市场秩序。
2.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一些地方在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3. 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虽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机制,导致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高,浪费了大量的宝贵资源。
4. 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
一些地方在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海域资源利用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三、对策研究2. 推进信息公开。
通过加强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3.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政府可以通过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不同领域的企业与科研院校、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依托海洋牧场建设,推动绿色养殖模式

观察O bservation14海洋牧场作为一种新型的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方式,将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构建起科学、生态、高效的渔业发展新模式。
资源禀赋优、产业基础好的山东半岛,是发展海洋牧场的天然主战场。
青岛应依托海洋牧场建设,大力建设海上粮仓。
目前,崂山区共有3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和1个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即墨区共有1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和2个省级海洋依托海洋牧场建设,推动绿色养殖模式推进海洋牧场健康发展,需构建健康的制度安排、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制度环境,并且促进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实际相结合。
牧场示范区,重点开展鲈鱼、许氏平鲉等网箱养殖,海参、鲍鱼等高附加值海珍品底播增殖及牡蛎等贝类筏式养殖。
海洋牧场的发展来源于技术进步的推动和市场扩大所带来的需求拉动。
各类海珍品人工养殖的实现,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也大幅增加了产量。
放眼全球,我国在海洋牧场产量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海参、鲍鱼、黄鱼、乌贼等各类海产品产量显著领先,这些海产品以较为低廉的价格送上了老百姓的餐桌,但是却因为产品差异度不高,海产品供大于求而引发价格下跌。
同时,海洋牧场人工养殖的发展导致生态环境出现变化,野生种群迅速减少,近岸海域出现富营养化,固体废弃物处置不够及时。
如何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科技和政策优势,推动现代高效的绿色养殖模式,继续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鲜活水产品,是海洋牧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向。
文 毛振鹏海洋渔业绿色发展稳中提质,图为烟台经海008号深远海智能化网箱(图 / 新华社)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构建促进海洋牧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明确的产权制度是海洋牧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海洋渔业部门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广健康可持续的养殖理念,完善产业资源市场交易机制,控制养殖密度,保护海洋环境。
完善产业资源市场交易机制,促进产业资源整合。
产权制度的完善使得产业资源高效益整合成为可能。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是指国家对海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关键措施。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用于规范不同利益主体对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
首先,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范围和出让原则。
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将国有海域领域内的空间、时间和功能授予相关利益主体使用的权利。
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合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程序。
国家根据海洋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开放范围和条件,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审批。
在出让过程中,要求利益主体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经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确定最终的使用者。
第三,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和转让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延长或缩短。
同时,也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手续,要求权利人在转让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转让。
第四,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国家设立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执法机构,负责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利益主体在使用海域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环保、安全等要求,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最后,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终止和清理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转让等,国家和权利人都有权终止合同。
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国家将对使用权进行清理和整顿,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总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是国家对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规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和终止等环节,实现对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未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利用的不断拓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为海洋发展提供更好的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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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项 目 : 江苏 省 法学 研 究课 题 ( F 0 1 0 ) 国 家 海 洋 局 海 洋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 域 使 用 权 价 值 评 估 技 术 S H2 1 D 6 、 海
体 系 与 决 策 系 统 研 究 示 范 ” (0 1 5 0 ) 及 江 苏 省 海 洋 研 究 中心 开 放 课 题 ( 21004 HK2 1 1 )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之 一 . 00 1
《 海域 使用 管理 法 》 的 颁 布 实施 先 于 《 物权 法 》 因此 在 《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中并 没 有 明 确 , 海
确 定海 域 使 用 权 是 一 种 物 权 ,更 没 有 确 认 其 用 益 物权 的性 质 ,这 不 利 于 规 范 海 域 使 用 权 的 合
关 键 词 :构 建 ;完善 ;海 域使 用权 流 转 制度 ;海域使 用 权流 转 市场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域 使 用 管 理法 》 ( 以下 简称 《 海域 使 用 管理 法 》 )正 式 提 出 了海 域 使 用
权 的概 念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物权 法 》 ( 以下 简 称 《 权法 》 又将海域使 用权 归人物权 范畴 , 物 ) 明确 了其 用 益 物 权 性 质 。这 两 个 法 律 虽 然 都 没 有 直接 规 定 海 域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制 度 ,但 是 有 关
限 的 。其 中 :养 殖 用 海 十 五 年 ;拆 船 用 海 二 十 年 ;旅 游 、娱 乐 用 海 二 十 五 年 ;盐 业 、矿 业 用
分说 明 :只有 建 立 完 善 的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制 度 , 通 过海域 使用 权 的合 法 有序 流 转 , 能充 分 发挥
有限海域 资源 的效 用 ,增 强 海洋 开 发 的 资本运 作
途 径 。 因此 ,需要 对现 有 的有 关 法律 规 范作 必 要 的完 善 , 同时还 必 须依 据 现 有 的 上位 法律
法规 和 立法 思想 ,进 行 积极 的制度 创 新 。在 我 国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 海域 使 用 权 的流 转 主 要 是依 靠 市场机 制 而 非计 划 , 因此 必须构 建 海域 使 用权流 转市 场 的相 关法律 制 度 。
的法 律 规 范 和立 法 思 想 为 构 建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制度 提 供 了法 律基 础 和法 理依 据 。
的相关 法 律 体 系 有 关 条 款 需 要 做 必 要 的修 改 , 同时还 必 须 依 据 现 有 的上 位 法 律 法 规 和 立 法 思 想 ,进 行 积极 的制 度创 新 。 1 1 增 加 有 关 海 域 使 用 权 的 用 益 物 权 规 范 .
1 完 善 现 行 有 关 涉 及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法 律 规 范
要 构 建 与 完 善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制 度 ,现 有
包 期为 三 十 年 。草 地 的 承 包 期 为 三 十 年 至 五 十
年 。林 地 的承 包 期 为 三 十 年 至 七 十 年 ; 特 殊 林
能力 。因此 ,构 建 完备 的 海域 管 理制 度 体 系 ,已 经成 为我 国尤 其是 沿海地 区的 当务 之急 。
海 三 十 年 ;公 益 事 业 用 海 四 十 年 ;港 口 、修 造 船 厂等 建设 工程 用 海 五十 年 。
《 物权 法 》第 一 百二 十六 条 规 定 “ 地 的 承 耕
济 、规 制 海域 使 用 权 市 场 ,是 我 国 实 施 可 持 续
1 2 合 理 规 范 海域 使 用 权 的 取 得 方 式 . 《 域使 用管 理 法 》第 十 九 条 和第 二 十 条 对 海
发 展 战略 的 关键 步骤 。 《 海域使 用 管 理 法 》颁 布实 施 之 前 ,我 国 的 海 域使用 处于无 序 状 态 ,这不 仅 造成 了海 洋资 源 和空 间的 巨大 浪费 ,而 且也 破 坏 了海 洋 环境 ,降
低 了海洋 开发 效益 。海 洋 经 济发 展 的客 观 形势 充
出让 海域 使用 权 的规 定包 括 申请 、招 标 和 拍 卖 3
种 方 式 。事 实 上 , 国 家 出让 海 域 使 用 权 的方 式
应 当更 多 、更灵 活一 些 。
1 3 修 正 海域 使 用 权 最 高 期 限 的规 定 . 《 域使 用 管理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关 海 域 使 海 用权 最 高 期 限 的规 定 ,是 按 照 用 途 确 定 最 高 期
第 1 期
赵 科 学 :论 构 建 完 善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制 度
1 5
木 的林地 承 包 期 ,经 国务 院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可 以延 长 ” 。该 条 款 的法 理依 据 是投 资 与 收 益周 期 等 因素 。耕 地 上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收 获 为 当 年期 ( 1年 以 内 ) ,使 用 权 最 高 期 限 是 三 十 年 ;
1 4
海 洋 开 发 与 管 理
21 0 2年
第 1期
论 构 建 完 善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制 度
赵 科 学
( 海工学院法学 院 淮 连云港 220) 2 0 0
摘
要 :构 建 完善 的海域 使 用 权 流 转 制 度 是 有效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海 洋 资源 的 重 要
理 有序 流 转 。 因此 ,应 当 依 据 《 权 法 》有 关 物 规 定 ,对 作 为 用 益 物 权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流 转 进 行 合 理 规范 。
构 建 海域 使 用 权 流转 制 度 是 有 效 开 发 利 用 和保 护 海 洋 资 源 的重 要 途 径 。我 国正 处 于 大 力 开 发与 利 用 海 洋 资 源 时期 ,同 时 亦 是 相 应 的海 域 使用 权 流 转 市 场 逐 渐 成 长 时 期 ,发 展 海 洋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