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宁价[费]发[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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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宁价(费)发[2000]12号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石嘴山市物价局:你市《关于医疗收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石价发[1999]95号)收悉。
经调查并商自治区卫生厅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CT激光照像费”收费标准问题。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一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新增医疗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27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CT 激光照像费”每人次20元,全区统一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发我区第二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31号)文件中规定的“CT激光照像费”每人次50元,执行单位特指解放军第五医院。
如果其它医疗机构属相同项目,要执行特定医院的收费标准,必须按新增医疗项目管理规定,报自治区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待正式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关于“CT激光照像费”像片问题。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第一批、第二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中“CT激光照像费”标准均已含胶片费、洗片费、曝光费。
故不论照几张照片都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CT进口机每人次170元中是否含片费问题。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206号)文件规定,CT进口机每人次170元是指CT检查费,不含片费。
如果使用多幅像机照像,按规定另收取胶片费;使用激光照像机照像按规定另收取“CT激光照像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我区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我区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宁价费发[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我区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74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已于2006年6月下发各地,文件规定“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与药品价格管理改革配套进行,待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以下简称“三统一”)执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亦同时执行”。
2006年12月1日起全区非营利医疗机构将全部实行药品“三统一”,现就我区各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宁价费发[2005]169号文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2月1日起,全区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并按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的配套政策。
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后各级医疗机构在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渡期间申请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备案价格全部废止。
今后各级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价费发[2005]171号)规定程序。
于实施收费前20日进行申报。
未经批准不得执行。
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价费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近期自治区卫生厅已对自治区管理范围的各级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重新审核,价格主管部门凭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制许可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标准及级别单独核发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并详细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及使用期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输配电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区内管道运输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自治区内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4供热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和道路客运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5交通运输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除外?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能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城市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6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高校(含高职)、高中(含中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公办高校合作办学除外,学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8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11文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2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3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价格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价格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授权市、
县人民政
府制定
环境保护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
合理收益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元/公斤~100元/公斤。
宁政规发〔2018〕1号
授权市、
县人民政
府制定
环境保护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
合理收益
九、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最高0.45元/千瓦时~0.5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宁政规发〔2018〕1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厅
司法
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
合理收益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标准见相关文件。
宁价费发〔2017]48号、
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587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厅
司法
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
合理收益
六、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标准见相关文件。
宁价费发〔2017〕24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厅
司法
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
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标准见相关文件。
宁价费发〔2017〕24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厅
司法
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
合理收益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标准见相关文件。
宁价费发〔2017〕24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厅
司法
部门
是
否
否
成本加
尚未实行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平移的用户每月每终端13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已经2013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3年7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医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指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是指依照规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监控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等规定,履行基本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遵守药品价格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公开经办程序,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次均住院费用及增长率、平均住院报销比例、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占住院费用比例等主要指标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宁价费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社会平均成本、作价原则、成本测算办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全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管理和监督。
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对本辖区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辖区内乡镇及社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更好的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59号),经研究,决定将1项诊疗项目,7大类30类别医用耗材纳入各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全程跟踪和监控,确保群众受益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纳入各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
2.纳入各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2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宁夏自治区医疗服务收费计价编码如下:
一、xxxxxxxx9、xxxxxxxx7、xxxxxxxx1、xxxxxxxx0、xxxxxxxx6;
二、xxxxxxxx1、xxxxxxxx8;
三、xxxxxxxx9.
具体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如下:
1.超声雾化熏洗仪的收费:每10分钟10元;
2.中药熏药治疗:临床诊疗;
3.超声药物透入治疗:临床诊疗;
4.超声雾化:临床诊疗;
5.水疗:临床诊疗;
6.红光治疗:临床诊疗;
7.生物信息红外肝病治疗仪收费:50元/次;除外内容:药物、一次性结肠透析管等。
具体项目内涵及收费类型如下:
1.超声雾化熏洗仪的收费:临床诊疗;
2.中药熏药治疗:中医类;
3.超声药物透入治疗:临床诊疗;
4.超声雾化:临床诊疗;
5.水疗:临床诊疗;
6.红光治疗:临床诊疗;
7.生物信息红外肝病治疗仪收费:临床诊疗;
8.红外线治疗:临床诊疗;
9.电子生物反馈疗法:临床诊疗;
10.肛肠综合治疗仪:临床诊疗;
11.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包括肛裂、息肉、疣、肥大肛、痔等切除或套扎及肛周肿物切除术):临床诊疗;
12.彩色打印照片:临床诊疗;
13.内痔环切术:临床诊疗;
14.乙状结肠镜检查:临床诊疗;
15.直肠镜检查:临床诊疗;
16.结肠水疗仪:临床诊疗;
17.结肠水疗:临床诊疗;
18.雀啄灸治疗仪:中医类;
19.雷火灸:中医类。
其中,生物信息红外肝病治疗仪收费为280元/次,肛肠
综合治疗仪收费为150元/次,乙状结肠镜检查收费为97元/次。
其他项目收费如上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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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疗服务收费
编码项目名称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项目内涵类型一超声雾化熏洗仪的收费
410000009 中药熏药治疗次17 临床诊疗
340100017 超声药物透入治疗次10 每10分钟10元临床诊疗
120700001 超声雾化次 5 临床诊疗
340100020 水疗次15 临床诊疗
311400016 红光治疗次25 临床诊疗
二生物信息红外肝病治疗仪收费
340100001 红外线治疗每照
射区
5
临床
诊疗
340100018 电子生物反馈疗法次50 临床诊疗
三肛肠综合治疗仪
331004019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包括肛裂、
息肉、疣、肥大肛乳头、痔等切除
或套扎及肛周肿物切除术)
次280
临床
诊疗
220800002 彩色打印照片次10 临床诊疗
331004023 内痔环切术次280 临床诊疗
310903005 乙状结肠镜检查次150 临床诊疗
310904001直肠镜检查次20 临床诊疗
四结肠水疗仪
460000012 结肠水疗药物、一次性
结肠透析管
次97
中医
类
五雀啄灸治疗仪
440000008 雷火灸次35 中医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