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民法业务委员会研讨案例
法律热点案例讨论会发言(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聚集一堂,就近期发生的一起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
这起案例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理解和实践经验,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城市的邻里纠纷。
甲乙两户人家相邻,由于房屋结构问题,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到乙家屋顶。
近年来,由于雨水较多,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进乙家屋顶,严重影响了乙家的生活。
乙家多次与甲家协商,要求甲家维修排水管道,但甲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承担维修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家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甲家作为排水管道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防止因排水管道问题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而乙家作为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甲家承担维修责任。
3. 案例评析(1)甲家应承担维修责任。
首先,甲家作为排水管道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
其次,甲家房屋的排水管道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进乙家屋顶,严重影响了乙家的生活,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
最后,甲家在乙家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存在过错。
(2)法院判决甲家承担维修责任是合理的。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甲家作为排水管道所有人的责任,以及乙家作为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甲家承担维修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工作者应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2015年11月9日下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现场发布4起典型案例。
省市区多家媒体记者及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应邀参加发布会。
典型一:张某某诉孙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8日、4月16日、6月11日,被告孙某某先后分别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笔款合计2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六个月。
被告徐某系孙某某之女,孙某某将借原告的款项用于为徐某在郑州购置大量商业用房,借款到期后孙某某未能按时清偿。
原告张某某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2014年12月5日诉至本院。
2015年6月9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对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2015年6月13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2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要旨:案件审理刑先行,涉嫌犯罪应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睢阳区法院受理张某某诉孙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公安机关尽快查明孙某某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快速侦破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据悉,孙某某现已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案例二:石某某诉张某某、商丘某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本案情】2014年4月21日,被告张某某、商丘某集团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石某某借款100万元,该笔借款由原告以转账方式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法律案例专题研讨记录(3篇)

第1篇一、研讨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案例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本研讨小组特选取一则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研讨。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研讨内容(一)合同效力认定1. 研讨观点一: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2. 研讨观点二:合同无效。
部分观点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二)违约责任承担1. 研讨观点一: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研讨观点二: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部分观点认为,被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由于政策原因,而非故意违约。
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过户手续1. 研讨观点一: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热点案例研讨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热点案例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探讨法律热点问题,近日,某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法律热点案例研讨会。
以下是本次研讨会的综述。
二、研讨主题1.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2. 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与法律责任3.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4. 住宅用地租赁合同纠纷三、研讨内容1. 网络直播打赏纠纷(1)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直播打赏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如打赏金额纠纷、打赏退还纠纷等。
(2)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网络直播打赏纠纷中,主播与观众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关系。
观众对主播进行打赏,视为观众对主播提供的服务进行了支付。
因此,观众有权要求主播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律师建议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纠纷,律师建议:1. 观众在打赏前应充分了解主播的服务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主播应遵守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3.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2. 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与法律责任(1)案例背景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日益严重,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法律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属于违法行为。
家长、学校和社会都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和帮助。
(3)律师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律师建议:1.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学校应加强网络教育,提高学生网络安全意识。
3.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3.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1)案例背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我国日益增多,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
(2)法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调解案例: 韩某与商丘市睢阳区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_755

韩某与商丘市睢阳区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案例内容【案情简介】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家住商丘市睢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韩某向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请求帮助调解其与小区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受理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派调解员深入小区走访调查。
经小区居民反映,该小区属老旧小区,因场地有限未建公共充电设施,小区多数居民只能在自家拉扯电线为电瓶车充电,物业公司也从未出面制止过。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没有及时维护,小区长期存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被占用等安全隐患。
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本次事故系韩某私扯电线为其电动车充电引起,物业工作人员在发现起火后积极参与灭火,但消防管道内无水并非物业管理责任,对于这起事故的处理他们已经尽责。
调委会初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韩某私扯电线充电本身属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下的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又是火灾损失扩大的主要因素,那么由此造成的韩某财产损失双方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为此,调解员迅速制定调解方案,认为首先是要让双方冷静下来,防止事态扩大;进而对此次事故划分责任,再做双方工作,确保纠纷得以化解。
第二天,调解员来到韩某家进行劝解。
告知韩某,调委会已掌握具体情况,相信物业会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劝告韩某要保持克制,本着“和为贵”的态度协商解决问题。
随后,调解员来到物业公司,在与物业工作人员的交谈过程中明确表示,作为服务行业的物业公司,一定要以业主是否满意为工作标准,这样才能与业主处好关系,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有问题要心平气和的去沟通解决。
经过调解员的劝解,韩某和物业公司均同意协商解决此次纠纷。
为确保调解过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调解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法院审判的类似案件,从过往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消防责任诉讼来看,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包括消防管道无法供水、消防通道堵塞、预警灯故障、消防栓出水慢、消防栓有水无卡扣等,消防栓无法供水发生的频率最高。
民事法律典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法律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民事法律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自身学习心得,对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一、民事法律典型案例概述1.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押金和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的居住环境恶化。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拒绝。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二: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王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王某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为由拒绝。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案例三:陈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陈某因患有疾病,到某医院就诊。
在诊疗过程中,医院误诊导致陈某病情加重。
陈某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但医院以误诊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为由拒绝。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法律典型案例心得1. 民事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法律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民事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三个案例中,李某、王某、陈某均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民事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这表明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3. 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民事法律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王某、陈某所涉及的纠纷均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2016年12月20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法院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商丘中院民一庭庭长张倩向媒体发布了5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一、商丘中院审理一起涉农民工创业维权保险合同纠纷案某门业公司系最早一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
2015年11月24日该公司负责人联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要求为其厂房、成品门、原材料、机器设备投保,同日交付了保费。
次日保险公司为该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间2015年11月26日零时至2016年11月25日24时止。
2015年11月26日早上6时,该公司员工发现大雪压塌了厂房,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拒绝理赔并向商丘市公安局中州派出报案称门业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商丘市公安局中州派出所经过调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故未进行立案受理。
门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后经委托鉴定认为损失为524671元,支出鉴定费12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门业公司429336.8元。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涉案厂房并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坍塌,此次坍塌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商丘中院立案受理后迅速组织开庭,针对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民法解释原理分析说理,作出维持判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一、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但近几年来保险纠纷案件有增无减,本案对责任主体在投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厘清,有助于责任主体改进工作流程;二、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大审判力度,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结合民法解释学与证据分析制度,对合同义务进行判定,为农民工创业维权构建了良好法律环境;三、该案二审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20天的时间,实现了缩短农民工维权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活动目标。
二、永城法院高效调解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2014年12月至2015年,曹某等26名农民工在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程施工,经结算,某公司尚欠曹某等26名农民工工资款共计34万余元,经过长达八个月的催要,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之下,曹某等人于2016年11月16日来到永城法院立案庭咨询,立案庭的干警认真接待了他们,并作为特殊主体案件立即向院长报告,院长指示,要为这批农民工兄弟开通“绿色通道”,力争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为农民工朋友拿回血汗钱。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由赵作海案引出的思考

、
一
一
的法 制 史 健全 。
( )是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国家赔偿法是 以宪法为依据制 定的 。 我国宪法第 3 8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 、 诽谤 和诬告陷害 。 ”公 民的人格 尊严权是公 民的 一 项基本权利 , 国家机 关及 其工作人员对侵犯公 民人格 权利 并造成损害的 行 为 要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于 本案 , 作 海 在 押 期 间受 到 了 当 至 赵 地 民警的刑 讯逼供 , 身体和精神 受到 了极大伤害, 人格受到 侮辱 。国家 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宪法 原则 。 ( )是保 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的要求 二 “ 国家 不 是 一 种 凌 驾于 社 会 之 上 的 东两 , 是 一种 为 社 而 会公共利益服务 的公法人。当其侵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时候 , 也应 当像其他普通 法人一样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3 国家精 神损 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 物质方 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 。 它不仅可 以抚慰 受害人的心 灵, 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 ,同时也可 以要求有 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部分国家赔偿费用。至于本案 , 审讯 赵 作海 的民警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 , 违法进行刑讯逼供 ,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赔偿责任。 ( 三)是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把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国家赔偿法是全面保护 公民合法 权益的要求 。 在人 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的今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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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法业务委员会研讨案例
案例一
甲承包某房地产项目楼房3栋,并将其中7号楼转包给乙承建。
乙为实际施工人,但结算工程款和竣工验收等均是以甲的名义进行。
工程交工后,乙要求甲支付剩余工程款230万元,甲在与业主方面沟通后,与乙订立协议,确认欠款230万元。
后,由于甲与业主在诸多方面产生矛盾,业主拒绝支付7号楼230万元工程款,甲诉至法院,法院委托评估机关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业主尚欠甲7号楼工程款180万元。
甲的代理律师提请研究:甲如以法院的判决结果要求变更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甲得以何种诉因予以变更?
案例二
某地建设新城,政府以每亩10万元价格出让土地,并将购买者李某等50人集中登记为一宗土地的共有人,共有人的份额按照每人所购买土地亩数计算,不均等。
此后,土地共有人推举代表人与开发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由于共有人人数众多,推举代表人的委托书和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书上,有44人签名,其余未签名。
此后,由于土地价格上涨,未签名的1人与已签名的6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开发商代理律师提出问题:
1、本案房地产开发协议是否有效?《物权法》97条103条
2、原告7人所占份额远不足三分之一,其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即原告7人能否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3、如果法院维持房地产开发协议的效力,其效力是否及于未在房地产开发协议签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