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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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雅、温志勇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媚李雅、温志勇【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市骏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2019年3月25日,上诉人骏城公司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金告知书的异议函》称:“我司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时年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按照2008年标准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

新法不溯及既往,贵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向我司计收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1999-0059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0059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穗价函[1999]59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穗建交[1999]1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6号)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

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

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项收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取消。

此项收费专款专用,并需每半年向我局报告还贷款情况。

三、本收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1996]21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以上两项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广州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关于广州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关于广州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土地闲置未满一年的,计算土地闲置期间但不收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从认定的土地闲置之日起计算和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后,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预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广州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主要分两种,第一是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二种是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按照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般建设用地和工业、基础设施用地三种不同的用途,对市辖区和增城、从化两市不同区域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都作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10元6元4元 3元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穗地税函[2008]342号)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现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印发如下:一、关于以房产补偿被拆迁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方的,对补偿面积相等的部分,以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根据“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为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上述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扣除。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合法有效凭证确认问题(一)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予扣除。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出让方式统一实行“招、拍、挂”之前,即2002年12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企业向地税机关递交报告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给予扣除:1.能提供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2.按当年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实际支付的。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是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交易活动。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外,还需要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

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中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提供土地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是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

一、土地出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出让服务费是指土地出让单位为提供土地出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出让单位根据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土地转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转让服务费是指土地转让单位为提供土地转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转让单位根据土地转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转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土地租赁服务费标准。

土地租赁服务费是指土地租赁单位为提供土地租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租赁单位根据土地租赁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法合规。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是土地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土地交易秩序、促进土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合理、公平收取,为土地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穗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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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0.60%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0.30%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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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05%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不收费
挂牌交易服务

1000元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订交易地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转让或租赁服务

600元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本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签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抵押服务

500元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
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
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住管部门确定。
中标价1交易服务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0-12-27
粤价﹝2002﹞36号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计算方法
说明
招投标服务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1%
实地勘察、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开拍卖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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