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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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苏价服[2005]64号2005年3月24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去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土地市场收费行为,实现土地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部分市在实施过程中对土地抵押收费提出了一些调整建议、意见。

对此我们进行了多次调研、讨论,经研究决定,现就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收费标准。

土地抵押收费改为按宗差别收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25%-50%收费。

三、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费,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四、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特困企业等涉及土地交易的,其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及上述抵押收费标准均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3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3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32号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各市州物价局:省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对规范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土地、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一年来各地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矿)产有形市场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

二、土地(矿产)交易机构从事土地、矿产交易服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三、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2、提供土地、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3、对提供交易的地(矿)产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真实背景资料;4、组织购买者对拟交易的地(矿)产进行实地踏勘,对地(矿)产权属资料核实(包括四至界线)和占地面积量算,涉及到分割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在法律上给予完善分割手续;5、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四、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对按法律、法规进场交易者,提供上述服务、办理交易手续,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 (2006)229 号各市、州物价局 , 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 , 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 , 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 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 , 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 (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 ( 所 ) 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 ) 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 , 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 二 ) 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 , 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 ) 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 ? 组织实施固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 四 ) 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五 ) 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 ) 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 二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三 ) 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 ( 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 ( 矿 ) 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 )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3〕49 号) 文件规定执行。

( 二 )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 ,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顺畅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主要为土地交易申请人,包括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入市申请人等。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对象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1. 土地出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出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出让的面积、地段、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出让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中明确规定,避免随意涨价,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2. 土地转让服务费。

对于土地转让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转让的金额、土地性质、土地用途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转让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避免过高的服务费用对土地转让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 土地入市服务费。

对于土地入市申请人,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入市的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开发程度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土地入市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因不公开、不透明的收费标准而导致纠纷。

三、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核实申请材料、确定服务费用、申请人缴纳服务费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开具收据等环节。

各个环节的程序应当明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管理。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理、合法。

对于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

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交易是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交易活动。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除了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外,还需要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

土地交易服务费是指土地交易中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提供土地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是根据土地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

一、土地出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出让服务费是指土地出让单位为提供土地出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出让单位根据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出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土地转让服务费标准。

土地转让服务费是指土地转让单位为提供土地转让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转让单位根据土地转让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转让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转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土地租赁服务费标准。

土地租赁服务费是指土地租赁单位为提供土地租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土地租赁单位根据土地租赁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一般以土地租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土地租赁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保护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合法合规。

总之,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是土地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标准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土地交易秩序、促进土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土地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交易服务费的合理、公平收取,为土地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0.2%
六、5000万元―1亿元
0.05%
七、1亿元以上
不收费
挂牌 交易 服务

10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转让 或租 赁服 务

600元
由交易双 方各自负 担一半。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
标准
计费方式
和缴费人
文件依据
地用交服费 土使权易务投服 招标务来自一、100万元以下1%
按中标价 分段累加 计算。
由委托方 和受让方 各自负担 一半。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土地交 易机构收取土 地使用权交易 服务费的通知 (粤价[1999]122号)(粤价[2004]345号)
1、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要求 现场公证的,公 证费按规定另 收,由委托方和 受让方各负担 一半。2、已收 取土地使用权 招投标服务费 或挂牌服务费 的,不再收取转 让服务手续费。
二、100万元一500万元
0.8%
三、500万元一1000万元
0.6%
四、1000万元一3000万元
0.3%
五、3000万元一5000万元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2006年12月11日川价发﹝2006﹞229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二)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三)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四)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五)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 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南价费[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26号)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给予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南国土资函〔2010〕230号)收悉。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精神,结合你局土地交易中心4年来土地交易服务成本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局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收取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有形市场交易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按照桂价费〔2009〕443号文的附件二执行。

三、对学校以及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职工住宅)、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服务交易服务费实行优惠,具体按本文附件规定同档次收费标准70%执行。

四、有形市场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内容、具体收费金额等责、权、利相关事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其他与本通知不符合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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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物价局文件
津价房地字【1996】第244号
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土地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函》(地财字【1996】184号)收悉。

鉴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费标准实施期限将满,为促进土地交易,规范土地交易收费行为,现将重新确定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为土地市场交易中取得的服务性费用,按经营性收费管理。

二、交易手续费。

按土地交易总额的规定比例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收费标准为:
土地交易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500及其以下 3.5
500以上至2000 3
2000以上至5000 2.5
5000以上 2
三、代办代理服务费。

按代办代理标的总额在下列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议收费:
代办代理标的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500及其以下 10
500以上至2000 8
2000以上至5000 6
5000以上 4
四、进场席位费。

按不高于600元/位•月向进场单位收取。

五、展示厅租场费。

按每次500元(每次不超过4小时)向租场单位收取。

六、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费。

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自1996年9月16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字(1995)第176号文件同时废止。

接此文件后,请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到我局办理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打字:xx 校对:xx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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