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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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渝府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经审定,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58项,比去年减少7项,现予以通告。

凡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从通告之日起,不得再继续收取。

市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清理收费项目,并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对象│├───┼────┼──────────────┼─────────────┼────────────────┤││ 烟草││││││││││├───┼────┼──────────────┼─────────────┼────────────────┤│1││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单位│││││││├───┼────┼──────────────┼─────────────┼────────────────┤││煤炭││││││││││├───┼────┼──────────────┼─────────────┼────────────────┤│2││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申请资格审查的煤矿企业│├───┼────┼──────────────┼─────────────┼────────────────┤││商业││││├───┼────┼──────────────┼─────────────┼────────────────┤│3││1.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市人大法规│领取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表)的从││││││││4││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市政府文件│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监督││││││││││├───┼────┼──────────────┼─────────────┼────────────────┤│5││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领证的单位│├───┼────┼──────────────┼─────────────┼────────────────┤│6││2.新药开发评审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7││3.GMP认证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认证的企业│├───┼────┼──────────────┼─────────────┼────────────────┤│8││4.GSP认证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申请认证的企业│├───┼────┼──────────────┼─────────────┼────────────────┤│9││5.药品监督许可证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10││6.新药审批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要求对新药进行初审的单位│├───┼────┼──────────────┼─────────────┼────────────────┤│11││7.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12││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审批的企业、单位│├───┼────┼──────────────┼─────────────┼────────────────┤│13││9.中药品种保护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14││10.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委托测试或检验的单位│├───┼────┼──────────────┼─────────────┼────────────────┤│15││11.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要求新产品鉴定的企业│├───┼────┼──────────────┼─────────────┼────────────────┤│16││12.药品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需进行药品检验的单位│├───┼────┼──────────────┼─────────────┼────────────────┤││信息产业││││││││││││││││├───┼────┼──────────────┼─────────────┼────────────────┤│17││1.无线电管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使用、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18││2.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经营电信业务,占用号码资源的单位│└───┴────┴──────────────┴─────────────┴────────────────┘┌───┬────┬──────────────────┬──────────────┬────────────────┐│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对象│││││││├───┼────┼──────────────────┼──────────────┼────────────────┤│19││3.专用通信收费│市政府文件│安装红机电话的单位和个人│├───┼────┼──────────────────┼──────────────┼────────────────┤││保监办││││││││││├───┼────┼──────────────────┼──────────────┼────────────────┤│││││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20││保险监管收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务的机构以及参与代理人考试的个││││││人│││││││├───┼────┼──────────────────┼──────────────┼────────────────┤││地房部门││││││││││├───┼────┼──────────────────┼──────────────┼────────────────┤│21││1.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22││2.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23││3.土地闲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单位│├───┼────┼──────────────────┼──────────────┼────────────────┤│24││4.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25││5.外商投资场地使用费│国务院文件│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26││6.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27││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28││8.征(土)地管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征用与划转国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29││9.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使用国家地质成果资料的单位│├───┼────┼──────────────────┼──────────────┼────────────────┤│30││10.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安全鉴定的单位或个人│├───┼────┼──────────────────┼──────────────┼────────────────┤│31││11.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市政府文件│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32││12.土地登记费│市政府文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33││13.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市政府文件│办理产权证书的单位或个人│├───┼────┼──────────────────┼──────────────┼────────────────┤│34││14.铁路土地使用费│市政府文件│临时占用铁路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交通││││││││││├───┼────┼──────────────────┼──────────────┼────────────────┤│35││1.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全国人大法律│损坏公路设施、路产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港口的船舶;货物经港口进或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港区堆放货物││36││2.港口费│││││││例│的货方或代理方;经批准使用港区等││││││自建营业性临时设施的人等│├───┼────┼──────────────────┼──────────────┼────────────────┤│││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37││││申请办理的单位和个人││││收费│例││├───┼────┼──────────────────┼──────────────┼────────────────┤│38││4.船舶过闸费│国务院文件│需过闸的船舶│├───┼────┼──────────────────┼──────────────┼────────────────┤│39││5.公路养路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拥有车辆的单位或个人│├───┼────┼──────────────────┼──────────────┼────────────────┤│40││6.船舶港务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利用港口的船舶│├───┼────┼──────────────────┼──────────────┼────────────────┤│41││7.港务监督管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需向各级港务监督机关办理有关手││││││续、证件和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42││8.内河航道养护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竹木排筏和浮体物体│├───┼────┼──────────────────┼──────────────┼────────────────┤│││9.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含海船及内河││││43│││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参加考证的个人││││船员)│││├───┼────┼──────────────────┼──────────────┼────────────────┤│44││10.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人│├───┼────┼──────────────────┼──────────────┼────────────────┤│45││11.公路运输管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46││12.水路运输管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47││13.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通行"收费还贷公路的"车辆所有者│├───┼────┼──────────────────┼──────────────┼────────────────┤│││││需进行检验的船舶及船舶设施生产││48││1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企业│├───┼────┼──────────────────┼──────────────┼────────────────┤│49││15.航道及航道设施赔偿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单位或个人│├───┼────┼──────────────────┼──────────────┼────────────────┤│50││16.航海专业培养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录用航海专业毕业生单位│├───┼────┼──────────────────┼──────────────┼────────────────┤│││17.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质押登记││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或质押登││51│││市政府文件│││││费││记的单位或个人│├───┼────┼──────────────────┼──────────────┼────────────────┤│││1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机动车维修││││52│││市政府文件│从事道路运输和机动车维修的个人││││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费│││├───┼────┼──────────────────┼──────────────┼────────────────┤│53││19.港口岸线使用费│市政府文件│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或个人│├───┼────┼──────────────────┼──────────────┼────────────────┤││检验检疫││││├───┼────┼──────────────────┼──────────────┼────────────────┤│54││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从事进出口商品贸易的企业│├───┼────┼──────────────────┼──────────────┼────────────────┤│55││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从事进出境动物的单位或个人│├───┼────┼──────────────────┼──────────────┼────────────────┤│56││3.国境卫生检疫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进出国境的个人│├───┼────┼──────────────────┼──────────────┼────────────────┤│57││4.进口食品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进口食品的企业│├───┼────┼──────────────────┼──────────────┼────────────────┤││贸促会││││├───┼────┼──────────────────┼──────────────┼────────────────┤│58││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企业│├───┼────┼──────────────────┼──────────────┼────────────────┤│59││2.认证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办理认证的企业│├───┼────┼──────────────────┼──────────────┼────────────────┤│60││3.仲裁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办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的企业│└───┴────┴──────────────────┴──────────────┴────────────────┘┌──┬────┬──────────────────┬─────────────┬───────────────────┐│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对象│││││││├──┼────┼──────────────────┼─────────────┼───────────────────┤││外经贸││││├──┼────┼──────────────────┼─────────────┼───────────────────┤│61││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62││2.装船证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63││3.手工制品证书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64││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65││5.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丝绸(蚕业、蚕茧)公司或经营││││││││││││││66││6.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市政府文件│蚕茧的企事业单位│├──┼────┼──────────────────┼─────────────┼───────────────────┤││农业││││├──┼────┼──────────────────┼─────────────┼───────────────────┤│67││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68││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69││3.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采捕天然和人工增殖渔业资源的单││││││││││││位或个人│├──┼────┼──────────────────┼─────────────┼───────────────────┤│70││4.国内植物检疫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需进行植物检疫的单位或个人│├──┼────┼──────────────────┼─────────────┼───────────────────┤│71││5.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需接受畜禽及其畜禽产品防疫检疫││││││││││││的单位或个人│├──┼────┼──────────────────┼─────────────┼───────────────────┤│72││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单位或││││││││││││││73││7.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个人│├──┼────┼──────────────────┼─────────────┼───────────────────┤│74││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及合格证工本│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费│││├──┼────┼──────────────────┼─────────────┼───────────────────┤│75││9.农作物委托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委托检验的单位或个人│├──┼────┼──────────────────┼─────────────┼───────────────────┤│││││进口兽药需接受质量标准复核的单││76││10.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位或个人│├──┼────┼──────────────────┼─────────────┼───────────────────┤│77││11.进口兽药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进口兽药需接受检验的单位或个人│├──┼────┼──────────────────┼─────────────┼───────────────────┤│78││12.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需进行新兽药复核检验的单位或个││││││人│├──┼────┼──────────────────┼─────────────┼───────────────────┤│79││ 13.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生产者│├──┼────┼──────────────────┼─────────────┼───────────────────┤│80││14.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生产和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单位或个││││││人│├──┼────┼──────────────────┼─────────────┼───────────────────┤│81││ 15.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讲口饲料添加剂的单位或个人│││││││├──┼────┼──────────────────┼─────────────┼───────────────────┤│82││16.饲料及饲料剂委托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委托检验的单位或个人│├──┼────┼──────────────────┼─────────────┼───────────────────┤│83││ 17.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进行农药试验的境外厂商│├──┼────┼──────────────────┼─────────────┼───────────────────┤│84││18.农药监督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定期接受检验的企业或个人│├──┼────┼──────────────────┼─────────────┼───────────────────┤│85││19.人工授精员合格证工本费│市政府文件│办证的个人│├──┼────┼──────────────────┼─────────────┼───────────────────┤│86││20、水产种苗审核评定费│市政府文件│生产经营水产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农机部门││││├──┼────┼──────────────────┼─────────────┼───────────────────┤│ 87 ││1.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使用各型拖拉机、各种农用机械的单位或││││证费)││个人│├──┼────┼──────────────────┼─────────────┼───────────────────┤│ 88 ││2.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接受产品测试的单位或个人│├──┼────┼──────────────────┼─────────────┼───────────────────┤││林业││││││││││├──┼────┼──────────────────┼─────────────┼───────────────────┤│89││1.植被恢复费│全国人大法律│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产品、制成品的││││││││││││││90││2.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单位或个人│├──┼────┼──────────────────┼─────────────┼───────────────────┤│││││森林植物、林产品接受调运、产地检││││││││91││3.森林植物检疫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疫的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植树义务的个人和未完成植││││││││92││4.绿化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树任务的单位│├──┼────┼──────────────────┼─────────────┼───────────────────┤│││││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93││5.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或个人│├──┼────┼──────────────────┼─────────────┼───────────────────┤│ 94 ││6.林业保护建设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经批准进入林区收购、销售木材的单位或││││││││││││个人│├──┼────┼──────────────────┼─────────────┼───────────────────┤│95││7.林地补偿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96││8.林权证工本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林、林木和林土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97││9.林权勘测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权的单位或个人│├──┼────┼──────────────────┼─────────────┼───────────────────┤││水利││││├──┼────┼──────────────────┼─────────────┼───────────────────┤│98││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全国人大法律│在生产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对象│├───┼───┼──────────────────┼───────────────┼───────────────┤│99││2.水资源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或个人│├───┼───┼──────────────────┼───────────────┼───────────────┤│100││3.河道砂石资源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经批准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建设││││├───┼───┼──────────────────┼───────────────┼───────────────┤│││1.工程定额测定费(含交通、电力、││││101││水利│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工程建设单位││││部门)│││├───┼───┼──────────────────┼───────────────┼───────────────┤│││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交通、水││││102│││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委托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利)│││├───┼───┼──────────────────┼───────────────┼───────────────┤│103││3.城市建设配套费│市政府文件│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园林││││├───┼───┼──────────────────┼───────────────┼───────────────┤│││││从事旧城改造因条件限制需异地绿││104││1.集中绿化建设费│市政府文件│││││││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单位或││105││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费│市政府文件│││││││个人│├───┼───┼──────────────────┼───────────────┼───────────────┤│106││3.绿化赔偿费│市政府文件│应承担绿化赔偿的单位或个人│├───┼───┼──────────────────┼───────────────┼───────────────┤││市政││││├───┼───┼──────────────────┼───────────────┼───────────────┤│││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挖掘作业的单位││107│││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偿费││或个人│├───┼───┼──────────────────┼───────────────┼───────────────┤│108││2.城市占道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109││3.城市污水处理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或个人│├───┼───┼──────────────────┼───────────────┼───────────────┤│110││4.垃圾处置费│市人大法规│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111││5.下水道接沟许可证工本费│市政府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112││6.停车楼(场)牌照工本费│市政府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113││7.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市政府文件│利用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114││8.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市政府文件│购买年(次)票的车主│├───┼───┼──────────────────┼───────────────┼───────────────┤││环保││││├───┼───┼──────────────────┼───────────────┼───────────────┤│115││1.排污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排污的单位│├───┼───┼──────────────────┼───────────────┼───────────────┤│116 ││2.环境监测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需接受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产生放射性废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放││117││3.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文件│││││││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专利││││├───┼───┼──────────────────┼───────────────┼───────────────┤│118││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收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出版││││├───┼───┼──────────────────┼───────────────┼───────────────┤│119││出版物准印证工本费│国务院文件│办证的单位或个人│├───┼───┼──────────────────┼───────────────┼───────────────┤││教育││││├───┼───┼──────────────────┼───────────────┼───────────────┤│120││1.义务教育阶段杂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接受义务教育的个人│├───┼───┼──────────────────┼───────────────┼───────────────┤│121││2.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借读学生│├───┼───┼──────────────────┼───────────────┼───────────────┤│122││3.普通高中学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高中学生│├───┼───┼──────────────────┼───────────────┼───────────────┤│123││4.学校住宿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住校学生│├───┼───┼──────────────────┼───────────────┼───────────────┤│124││5.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中专校学生│├───┼───┼──────────────────┼───────────────┼───────────────┤│125││6.高等学校收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高校学生│├───┼───┼──────────────────┼───────────────┼───────────────┤│126││7.幼儿园收费│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文件│接受幼儿教育的学生家长│├───┼───┼──────────────────┼───────────────┼───────────────┤│127││8.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参加培训和测试的个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政府│││128││9.考试考务费││参加报名、考试的个人│││││文件││├───┼───┼──────────────────┼───────────────┼───────────────┤│129││10.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申请评估单位│├───┼───┼──────────────────┼───────────────┼───────────────┤│130││11.专业证书班招生考务建档费│市政府文件│参加专业证书班考试的个人│。

重庆市土地交易服务费

重庆市土地交易服务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主要内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二、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主城区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除可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国有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六、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价格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9日印发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3.上表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附表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注:1.上表所列为楼面价出让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占道费(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

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渝价2001第346号

渝价2001第346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渝价[2001]3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地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标准(除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对附表列有收费幅度的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收费幅度的应严格按附表规定标准执行。

二、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

三、征地管理收费和土地登记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征地管理收费l、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除下列情况之外,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的土地;(2)上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的土地。

2、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0•【字号】渝府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2000]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50年┏━━━━━━━━━┯━━━━━━━┯━━━━━━━┯━━━━━━━┓┃用途类别│ 商服业│ 住宅│ 工业┃┃土地级别│││┃┠─────────┼───────┼───────┼───────┨┃ 1│ 7090│ 1650│ 1350┃┠─────────┼───────┼───────┼───────┨┃ 2│ 5880│ 1450│ 1200┃┠─────────┼───────┼───────┼───────┨┃ 3│ 4490│ 1050│ 980┃┠─────────┼───────┼───────┼───────┨┃ 4│ 3590│ 850│ 750┃┠─────────┼───────┼───────┼───────┨┃ 5│ 2950│ 600│ 550┃┠─────────┼───────┼───────┼───────┨┃ 6│ 2640│ 470│ 450┃┠─────────┼───────┼───────┼───────┨┃ 7│ 2400│ 410│ 400┃┠─────────┼───────┼───────┼───────┨┃ 8│ 1900│ 360│ 350┃┠─────────┼───────┼───────┼───────┨┃ 9│ 1600│ 320│ 300┃┠─────────┼───────┼───────┼───────┨┃ 10│ 1300│ 300│ 260┃┠─────────┼───────┼───────┼───────┨┃ 11│ 980│ 265│ 220┃┠─────────┼───────┼───────┼───────┨┃ 12│ 650│ 230│ 185┃┠─────────┼───────┼───────┼───────┨┃ 13│ 450│ 190│ 150┃┠─────────┼───────┼───────┼───────┨┃ 14│ 300│ 165│ 130┃┠─────────┼───────┼───────┼───────┨┃ 15│ 250│ 150│ 120┃┠─────────┼───────┼───────┼───────┨┃ 16│ 230│ 138│ 115┃┠─────────┼───────┼───────┼───────┨┃ 17│ 200│ 126│ 110┃┠─────────┼───────┼───────┼───────┨┃ 18│ 168│ 115│ 105┃┠─────────┼───────┼───────┼───────┨┃ 19│ 132│ 106│ 102┃┠─────────┼───────┼───────┼───────┨┃ 20│ 110│ 102│ 100┃┗━━━━━━━━━┷━━━━━━━┷━━━━━━━┷━━━━━━━┛说明: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方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1、湖盐、岩盐、天然卤水费率为0.5%。

2、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费率为1%。

3、天然沥青、油页岩、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销(含钙芒销)、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费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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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
市物价局备案。
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
征地费用总额
不超过4%
同上
同上
2、半包方式(包工作、
包时间、不包费用)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
征地费用总额
不超过2%
同上
同上
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
征地费用总额
不超过2.5%
同上
同上
3、单包方式(包工作、
不包费用和时间)
及以下
50元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
每宗地500M2
及以下
20元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80元。
4、城镇居民住房占地
每宗地100M2
及以下
7元
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3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二)、占用基本农田
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六、土地复垦费
(一)、占用非基本农田
一类区
占用耕地面积
(元/M2)
10——15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类区
同上
8——12
同上
三类区
同上
5——10
同上
(二)、占用基本农田
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七、外商投资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96号令执行
每证
5.00元
三、土地登记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土地使用权人
因土地出让、转让或房屋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买方交纳。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每宗地2000M2
及以下
100元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3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每宗地1000M2
用地面积
0.50元/M2
改、扩(加层)新
建房屋的单位或
个人
(五)、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
建房者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
不收费
占用非耕地
用地面积
0.25—0.50元/M2
同上
占用耕地
用地面积
1.00—2.00元/M2
同上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乡(镇)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
每证
8.00元
个人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使用权人
l、发证
证书工本费
每证
10元
2、土地房屋租赁、抵押登记费
土地抵押登记费
抵押担保价值的
1‰
土地抵押人
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一)、占用非基本农田源自一类区占用耕地面积
(元/M2)
20——30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类区
同上
15——25
同上
三类区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
征地费用总额
不超过1.5%
同上
同上
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
征地费用总额
不超过2%
同上
同上
(二)、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临时用地补偿费
2%
占用土地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
(三)、划拨国有土地
用地面积
2.00元/M2
拨用国有土地的
建设单位
含临时占用国有土地
(四)、单位和城镇居民利用
原使用土地改扩(加层)和新建
同上
10——20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占用基本农田
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
五、耕地闲置费
(一)、占用非基本农田
一类区
占用耕地面积
(元/M2)
10——20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类区
同上
8——15
同上
三类区
同上
5——12
同上
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1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交费者
备注
一、征(土)地管理费
已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的不再交征土地管理费
(一)、征用集体土地
(包括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
1、全包方式(包工作、
包费用、包时间)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
征地费用总额
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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