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讲: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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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第10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 诉讼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政府(即执法机 关),二是私人(例如受害者或其他相关 人)。政府起诉的范围通常局限于公法的 一部分,而且政府通常不会告自己(除非 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 纠纷),再加上政府资源有限,私人起诉 对很多法律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 事实上,广泛的私人起诉权可以说是美国 法律如此有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 种起诉权在美国还常常带有一些激励机制 (例如在政府合同欺诈性案件中给私人原 告的奖金,集团诉讼机制等等)。广泛的 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和激 励有效地保证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从而 维护了法律的至上性。
法理学第十讲 法治是什么?
邱昭继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治是什么?
• 所谓"法",指的是"基本正义规则",也就是 我所定义的自然法/道德法。那么什么是法 治?简单地讲,"法治"就是"法统治",即"基 本正义规则统治"。统治谁呢?当然是统治 人类。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在一个法治 国家,法高于人;在一个人治国家,人高 于法。
法律的限制性
• 在一个坚持法治原则的实证法律体系中, 法的"限制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必须 限制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限制政府(包 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
• 第一,当有些学者提到"人治",他们仅指" 少数人的统治"。这些学者认为只要有民主 (多数人统治),就自然会有正义和法治。 他们忽略了一点,即众意(popular will) 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统治 (即 有法治的民主),但也可以凌驾于宪法和 法律之上(即没有法治的民主)。
• 关于对受害者的补偿机制,很重要的一部 分是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 和激励。在一个法治国,法官虽然有司法 权(包括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法官并不 能随意行使这一权力。只有在有人(例如 受害者、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起诉后, 法官才有机会审查被告(包括政府)的行 为。没有人起诉,即使是独立的法官也没 有机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

法律社会学课本要点整理

法律社会学课本要点整理

法律社会学第一章法律社会学学科概论1.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的社会科学。

P32.法律社会化——指法律制度如何有机的融入社会结构的机制和过程。

狭义的法律社会学是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个体的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知识内化、承担法律角色和适应法律生活的过程。

广义的法律社会化既可以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也可以指某一社会群体,甚至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律社会化,实际上是指法律制度渗透到社会中的全部过程和全部方式。

P43.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4.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任务首先体现在它作为一门新学科,承担着促进传统法学更新的任务。

其次,法律社会学承担丰富、发展社会科学学科的任务。

第三,法律社会学承担促进教育改革的任务。

P10115.法律社会学的实践功能P11一是描述功能二是检测功能三是评价功能四是预测功能6.法律社会学的学习方法P12—17(1)学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原理②掌握社会学的基本方法(2)学习、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功能(3)关注社会生活和法律动态①关注社会生活动态②关注立法动态③关注执法、司法、守法动态④关注学术动态(4)掌握研究性学习方法第二章法律社会学的发展1.法律社会学产生的思想根源P20①欧洲启蒙运动②社会学学科的兴起③批判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自由法运动④马克思主义2.概念法学P22在法源上独尊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和判例;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不承认法律有漏洞;法律解释着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排除利益衡量及目的的考量;否定法官的能动作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认为法学系纯粹的理论认识活动,无须进行价值判断。

3.分析法学P23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作为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道德上的善与恶,也就是后人所谓的“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 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 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 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 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 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 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 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 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 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 不能反向选择。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 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 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 (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 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 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3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1法律规定性?2行为的主体特殊性?3行为的程序?4行为的时效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 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 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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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接上
2、议会法律监督的方式。 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是议会议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议 员提出、通过、拖延或否决提案和修 改法律,口头或书面质询政府成员, 对政府的成员进行弹劾等。二是议会 监察专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中专门 设立的监察员,对政府机关、司法机 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专员是受议 会委托行使监督权的代表。
的种类: 第一,按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人 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二,按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立法机关的监
接上
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按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种方式,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司法 监督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 重要方式。 2、司法法律监督的方式。 第一、违宪审查。指由普通法院或者 宪法法院,通过对法律和政府行为进 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的一种监督制度。
接上
违宪审查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违宪
接上
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
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认 为,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要纳入监 督的范围。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公务行为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包 括在实体及程序上对国家机关 制定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理性,和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 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又如上 级下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 府进行工作检查。而专门监督,则是 指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关 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监督权主要表 现为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处分 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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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社会分化就是职业分化
异质性增长,个人 意识得以发展;成 员之间的相互依赖 性增强。
传统社会走向现代 社会,机械团结变 为有机团结。
机械的团结——压制型法
绝大多数法律都具有刑事的压制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基本 上是要带给人痛苦,至少是要人有损失,它剥夺人的财富、 名誉、生命或自由,并且夺走他享有的一些东西。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一、组织内部,组织性越强,法律越如何变 化?
法律量的变化
法律质的变化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
1. 战争期间,组织性增大,法律增多 2. 社会间交往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多 3.社会内部集体行动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
多 ——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
上——档案保存着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 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上的; (4)专业化,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务工作——这是现 代职务工作的特点——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 (5)职业化,职务工作要求官员要投入他门的整个劳动力。 (6)合理化(科学化),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或多或 少固定的、或多或少详尽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因此,这 些规则的知识就是一种特殊的学问(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学、行政管 理理论、商务科学,官员们拥有这种学位)。 具有上述特征的组织在协调其成员的活动和达到其特殊目的方面具有高 效率的特点。
第十讲 法与社会 法与现代化
一、社会、现代化与法律 二、社会分层与法律 三、社会组织与法律
一、社会、现代化与 法律
“社会”之前
一、古希腊时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城邦,自由,理性商讨公共事
务 私人领域——家庭,必然,履行生存所必需
的活动
公私领域的事务,在不同时期内涵不同
“社会”的诞生
韦伯还认为,财富、权力和声望三者是相对独立的,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或者把某一方面推 到突出的位置。
经典分层理论三:帕累托的精英理论
意大利社会学家帕累托把在社会中 生活的人分为两个阶层:一是低级 阶层,或称为下层,是普通群众; 二是高级阶层,或称为上层,是精 英阶层。
精英指那些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一 方面或某一活动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的成员。
全国的社会分层结构
当代中国社会的十大阶层(陆学艺等,2001)
阶层名称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经理人员阶层 私营企业主阶层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办事人员阶层 个体工商户阶层 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
产业工人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
2.1% 1.5% 0.6% 5.1% 4.8% 4.2% 12%。 22.6% 44% 3.1%
解决问题;不同等级的人之间更易通过法律 解决问题
社会分层与法律理论
⑵“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即人们的等级地 位越高或越低,其所拥有的法律也就越多或越少;
现代社会中,与律师的接触程度,与等级成正比变 化
穷人与穷人之间犯罪,性质没有富人之间严重,也 较少作为案件发生;低等级的利益很少受到保护
核心阶层——干部阶层 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阶层 中坚阶层——工人阶级 边缘阶层——农民 最下阶层——专政敌人
改革以后社会分层的影响因素
城乡户籍制度松动 高考和人才培养机制改变 自主择业和人事档案制度改革 国企改革 国外资本的涌入 政府机构改革 裁军、复员制度改革 民营经济的兴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A human society is a group of people involved in persistent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社会:不断“分化”的动态领域
Differentiation:事物从同质性走向异质性
社会分化理论的代表性人物: 1、卡尔·马克思 2、赫伯特·斯宾塞 3、埃米尔·涂尔干 4、塔尔科特·帕森斯 5、尼克拉斯·卢曼
• 西方的现代技术:奇技淫巧、异物邪术 • 鸦片战争时期:英方炮舰“必有邪教善术者伏其内” • 洋务运动时期:“电线之设,深入地底,横冲直贯,四
通八达,地脉既绝,风侵水灌,势所必至,为子孙者心 何以安?” • 铁路:“西洋专奉天主、耶稣,不知山川之神,每造铁 路而阻于山,则火药焚石而裂之,洞穿山腹如城阙,或 数里或数十里,不以阜陵变迁、鬼神呵责为虞,阻于江 海,则凿水底而熔巨石其中,如磐如形,以为铁桥基址, 亦不信有龙王之宫、河伯之宅。我中国名山大川,历古 沿为祀典,明禋既久,神斯凭焉。倘聚加焚凿,恐惊耳 骇目,群视为不祥,山川之神不安,即旱潦之灾易招”
有机的团结——恢复型法
有机的团结的基础是分工与社会分化。在有机团结的社会 里,工业化程度很高,人口密度也很高,社会组织高度地相互 依赖。与机械的团结相比,有机的团结产生于个人的差异 性而不是一致性,它是劳动分工的产物。
在有机团结的社会里,法律带有补偿性、恢复性,而非制 裁与报复。社会损害一旦发生,法律处罚的目的就是恢复 原状或者补偿损害。因此,这种法律不会造成社会整体性 情绪反映,也不涉及触犯法律的人的道德评价
经典分层理论二: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
财富、权力、声誉三位一体的分层模式。
财富即经济标准,是经济收入和财富的多少。
权力即政治标准。权力不仅取决于个人或群体对 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也取决于个人或群体在 科层制度中的地位。
声望即社会标准,指个人在其社会环境中所得到 的声誉和尊敬,它决定于个人的身份、教育水平、 生活方式等。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三、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变化
组织侵犯个人 个人侵犯组织 组织与个人的法律责任承受程度比较
科层制(Bureaucracy)与法律
“它可以指一种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根据 固定规则不间断地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亦 可用某种贬义的方式来指某种带有一些特定 缺陷的畸型的管理,如文牍主义、不负责任、 拖沓延误等。”
统治阶级
(吠舍) (首陀罗)
被统治阶级
划分 出身
经典分层理论一: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
列宁: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 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将生产资料的占有做为阶级划分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的阶层分析框架被称为:两分阶级结
构,即剥削阶级(资产阶级)-被剥削阶级 (无产阶级)”
三、社会组织与法律
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组织? 有哪些类型的组织? 组织与法律有关系吗
? 如果有,是什么关系

组织:社会的必要成分
任何一个人类群体都有组织 组织的衡量标准:人员数量、决策的集中性
与连续性、采取集体行动的数量
组织的一些影响: 1.民主与组织性成反比 2.革命与国家的集权程度成正比
社会分层涵义
社会分层:根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将社会成 员划分为高低有序的等级
精英、权贵阶层 中产、中间阶层 蚁族、蜗居 弱势群体
不同层次的人,实际拥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印度统治集团编了一个神话: 诸神在分割原始巨人普鲁沙时,其手、嘴、双腿、双 脚分别化成了一种种姓
嘴 手
腿 脚
(婆罗门) (刹帝利)
二、古罗马时期 公私领域的变化:宗教信仰成为公共领域的
主要事务,世俗事务被贬入私人领域,大量 纳入家庭场所中——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
societas(“comrade, friend, ally”) :used to describe a bond or interaction between parties that are friendly, or at least civil.
帕森斯:社会分化是社会进化的关键步骤
社会分化:角色分化和 社会分层
社会分化 代化
社会现
社会分层体系有利于社 会的平稳运行
卢曼:社会分化的系统论
三种社会:古代社会、高度 文明的社会和现代社会。
三种社会分别对应三种社会 分化:区隔分化、阶层分化 和功能分化。
与此相应,存在着三种法律: 古代法、前现代高度文明的 法(法律家法)和实证法 (立法/制定法)。
宗教大一统体系
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
政治:宗教领袖至上,宗教人士地位最高 经济:一般影响经济发展(新教例外) 家庭:脱离家庭、归顺主神 社会:宗教生活盛行
分化后的世界:现代化
一、政治领域:民主化 二、经济领域:工业化 三、社会领域:个人化 四、宗教领域:自由化 五、学术领域:科学化
“社会”的壮大
社会领域——第三领域的兴起壮大
原因:宗教改革使得宗教转入私人领域,家 庭逐渐解体,承担的各种功能转由其他组织 (国家、公司、学校等等)承担
结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古老界限日益 模糊不清,“社会领域”成为消融传统公私 领域的主要领域
“社会”的现代含义
Adam Smith:a society "may subsist among different men, as among different merchants, from a sense of its utility without any mutual love or affection, if only they refrain from doing injury to each other.“
中国现代化意识:曲折的发展
— —
— — — — — — — —
魏 源
洋 务
中 体 西
康 谭 孙五 、 嗣 中四 梁 同 山新
文 变 血 革化 体谏命
“ 科 玄 ” 论 证
民 主 与 独 裁
用制 中学
文 化 改 造
哲 学 、 方
统 治 方 式


西学:科学、民主
马 克 思
文 革
改 渐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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