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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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幼儿园食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2024年幼儿园食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2024年幼儿园食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合同违约在日常生活中是常有的现象,违约责任也时有发生。

那么,2024年幼儿园食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幼儿园食品供应商与幼儿园签订合同时,幼儿园食品供应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幼儿园食品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幼儿园食品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预期违约责任适用范围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的情形。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对这两种违约形式适用范围问题的探讨,是建立在对预期违约责任适用的正确认识之上的。

明示违约,即预期违约方以明示的方式向另一方表示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又称默示预期违约,是指预期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而没有明示违约。

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预期违约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方必须有违约的主观过错;预期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对合同的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方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三、预期违约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

国际贸易立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家在消除货物买卖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法律界的重视和好评。

该公约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学理性,也是切实可行的。

它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约借鉴了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体系;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他们的不安抗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

一、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

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独有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一案,该案中戴.纳.陶尔同意从6月1日起雇佣霍切斯特为送信人,期限为3个月,但在5月11日明确表示将不再履行雇佣合同,5月22日霍切斯特起诉要求戴.纳.陶尔赔偿解除雇佣合同损失并获得胜诉,法院认为当戴.纳.陶尔明确表示毁约时,霍切斯特起诉并不过早,有权获得赔偿,从此,以判例形式确立了明示毁约规则,1894年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不信守诺言一案中,法院判决辛格不守诺言败诉,又以判例形式确立了默示毁约规则,至此,在英国法中已形成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是有关国家在消除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

该公约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体系。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

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Hochster v.De La Tour)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 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救济方法1.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别就在于行为表现的不同,明示违约方直接肯定的向相对方做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而默示违约需要守约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提前违约,它也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在生活中十分的常见,关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对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小编下文做了详细介绍,供大家阅读。

一、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是怎样的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

预期违约名词解释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前,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即使合同的履行期尚未到来,预期违约方通过言辞、行为或其他方式表明自己不会履行合同,从而使对方合法地相信合同将被违约。

预期违约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预期违约通常发生在一方公开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比如因为资金问题、技术问题、时间延误等原因。

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行为举止或事实做出的明确表示。

预期违约有几个重要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将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困扰和经济损失。

当事人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包括投入资金、调配资源、组织人员等,预期违约会导致这些准备工作的浪费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预期违约使得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前采取合适的措施,以减少或避免由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预期违约方的表态,重新规划自己的行动计划,寻找替代方案或终止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可能会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

受损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等。

此外,预期违约也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使得合同自动终止。

最后,预期违约还会带来商业信誉和声誉问题。

对于预期违约方来说,其声誉和商业信誉可能会受到影响,其他商业伙伴可能不再信任其履约能力,从而对其进行谨慎对待或寻找其他合作伙伴。

总之,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前,一方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预期违约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并可能触发法律纠纷和影响商业信誉。

对于预期违约方来说,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合作伙伴的失去和商业信誉的受损。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合同解决方案,以减少预期违约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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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1)二、预期违约的类别及构成要件 (2)(一)明示预期违约 (2)(二)默示预期违约 (3)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3)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中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4)五、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5)(一)法律条文的体系上, 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 (5)(二)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存在冲突 (5)(三)没有规定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客观判断标准 (5)六、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一)在法律条文体系上单独规定统一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 避免条文分散和逻辑混乱 (6)(二)在立法上将不安抗辩权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中 (6)(三)增加对默示违约的详尽规定 (7)参考文献 (8)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的合同法判例,最终确定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之中。

英美法系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CISG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并规定了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和救济措施。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CISG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但《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规定,相比英美法、CISG公约中预期违约的规定显得极为单薄,且法律条文之间互相重叠、冲突。

本文详细地分析了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渊源,详细地分析了CISG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分析了我国法律对此制度的规定,指出其中的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国际贸易合同法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 公约)正式地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及时的解决合同纠纷,而且还可以有效减少因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达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该制度的建立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本身的优点,所以它不仅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有很大作用而且当今很多国家在其合同法上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本文将先从大陆法和英美法两个方面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地介绍,以及在将其与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专门对CISG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最初起源于英国的合同判例。

其最早的案例是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1852年4月签订了一个雇佣合同。

合同规定自6月1 日起原告为被告工作3个月。

但在6月1日前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雇佣合同。

5月22日,原告起诉立即请求被告赔偿,并在7月1日前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其将不履行合同,已构成先期违约。

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救济,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另一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

接下来,在1855年的“爱沃里诉伯顿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一方先期违约,而另一方拒绝此表示,则其必须承担因情事变更而丧失诉权的风险。

上述两个案例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框架。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并无预期违约的概念,但其债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被认为与预期违约具有某些类似之处。

不安抗辩权也称拒绝权,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先为给付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采用了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CISG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我国合同立法中首次明确地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法在引进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被很多人认为是大陆法上与预期违约相对应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这构成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特点。

二、预期违约的类别及构成要件英美法以及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预期违约有两种基本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一)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我国王利明先生对此是这样界定的: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做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违约方自愿、肯定、不附加条件的表示。

2.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做出违约表示。

3.违约方做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约困难、不能履行等不确定的确意思。

4.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所谓主要义务,即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其履行与否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他期待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

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5.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

主要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由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等。

(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 v. 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我国王利明先生的界定是: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2.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证据。

3.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CISG公约虽然没有给预期违约下一个描述性的定义,但它首次正式地提出了预期违约这个概念,即anticipatory breach。

公约第71条、第72条对预期违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71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是买方持有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72条:(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根据CISG公约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试着给公约中的预期违约下一个定义,即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声明、以其行为表明或者根据客观情况暗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公约主要确立了以下两个标准:主观标准,即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断定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大部分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标准完全修正了英美等国关于预期违约的理论,不是由预期违约方明示或默示声明他将不履行合同,而将判断的主动权交与另一方。

同时,对预期违约的判断并非随心所欲,而必须受到客观条件的严格限制。

提出对方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是有充分理由从一系列客观存在的条件中予以判定的,如对方当事人经济状况、商业信誉不佳或已将货物转卖等。

否则,若仅凭主观臆断而中止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本身便是违反合同,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客观标准,即客观事实表明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

这些客观事实可以是当事人表明其不再或不能履行合同的言词、行为或一系列客观因素。

预期违约也可能与一些一般条件有关,但这些条件必须严重到足以影响履行义务的程度,例如,卖方国家发生战争或动乱、实行出口禁运、卖方厂房全部被烧毁等。

这些客观事实的出现均可能使一方当事人断定他方预期违约。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中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根据CISG公约的规定,一旦当事人他方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如下救济措施:第一,中止履行合同 CISG公约第71条规定,一方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义务。

即该方解除了对另一方履行、准备履行合同以及支付其有理由相信永远得不到补偿的额外费用的义务。

这是一种临时的补救方法,援用该方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对方当事人显然将不会履行其大部分义务。

CISG公约对此列出了两个理由:(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中止履行合同以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未终结,合同关系如何发展“还有赖于双方的进一步行为或不行为”。

第二,要求提供担保 CISG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提供担保是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的救济措施。

一方当事人享有此种救济的前提是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至于是否提供担保尚需对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若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三,行使停运权 CISG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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