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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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简介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的禁止、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合同、股东变动、重大投资计划等。

持有这些未公开信息的人被称为内幕知情人。

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或泄露给他人进行买卖证券。

这种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称为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并受到严厉追究。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内幕知情人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以及与公司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士,如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这些人员在掌握未公开信息时,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知情人还有义务向公司进行申报,将自己持有的相关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如实报告给公司,并遵守公司制定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同时,他们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交易调查及违规处理。

内幕信息的保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内部人员对未公开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公开重要信息;•加强技术手段和网络安全防护系统,防止未经授权获取未公开信息;•建立相应的保密协议和责任追究机制。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公司及监管机构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对违规人员进行罚款;•吊销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信力。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内幕交易举报和调查机制,鼓励员工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内幕交易的监督和举报工作。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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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0年4月13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具体管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宣传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中心、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8、相关事项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9、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10、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11、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行政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12、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13、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4、由于与前述1-13项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人员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漏。

第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第十二条公司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公司被收购;(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证券发行;(四)合并、分立;(五)股份回购;(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七)高比例送转股份;(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具体内容附件二)等方式将本制度中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中心、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及时、主动地告知证券部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项,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表时,若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数据,负责报送统计表的经办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要求公司外部人员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档案》和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书》,并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持十年。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内幕信息外泄,或利用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与内部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提供相关专业性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外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等,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原《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2月修订)》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订和解释。

附件一: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内幕信息事项:(注1)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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