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案情摘要
甲驾驶一货车从浙江到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同意,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与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受伤。
乙认为甲未尽到法定义务,未及时救助,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甲承担70%,即98000元,乙承担30%,即42000元。
二审认为比例分配并无不当,但是甲是无偿助人行为,乙要求精神损害不当,改判甲承担91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
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车主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则是如果好意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面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话,承担其赔偿责任,如果本人也存在着过错的话,可以减轻民事责任承担。
一、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车主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导致受惠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惠人本人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
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是怎样的?1、查看伤亡情况并现场拍照发生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打开危险报警灯,在车后部树立安全警示牌,夜间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拍照一定从事故车辆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拍,把车辆位置、标志标线、周围的环境甚至建筑物都拍进去,尽量使照片能够表达当时的状况。
关于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又称无偿搭车,是指搭乘人非因雇佣或寄存等合同关系,基于善意、友谊或道义等原因,无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好意搭乘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然而,在好意搭乘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争议,时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好意搭乘的法律性质1. 好意搭乘的非合同性质好意搭乘与雇佣、寄存等合同关系不同,不具有合同性质。
搭乘人与车主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道德、友谊等非合同关系。
因此,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模糊。
2. 好意搭乘的无偿性质好意搭乘是无偿的,搭乘人无需支付费用。
这一特点使得好意搭乘与有偿搭乘存在本质区别。
在好意搭乘中,车主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法律对好意搭乘的规定相对严格。
三、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好意搭乘法律问题

好意搭乘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拼车回家过年。
车主在自己出行时顺路带一些同路人,节省养车钱的同时,也给他人带来了方便。
不过,拼车虽方便,但是有风险。
1.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了解。
2.拼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民法典》侵权编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人员来承担,若此时驾驶车辆的并非提供拼车车辆的车主而系搭乘人员,则由其对车外人员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如事故的责任在于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允许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好意搭乘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
然而,在好意搭乘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好意搭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好意搭乘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允许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2. 法律性质好意搭乘属于无偿合同关系,机动车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道德、友情等非合同原因形成的合作关系。
三、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1. 交通肇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在好意搭乘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好意搭乘过程中,若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导致搭乘人受到损害,搭乘人有权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
3. 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是指车主或驾驶员出于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好意搭乘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然而,好意搭乘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二、好意搭乘的法律性质1. 好意搭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车主或驾驶员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双方的善意和信任。
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进行调整。
2. 好意搭乘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尽管好意搭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其无偿性,车主或驾驶员在提供搭乘服务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驾驶员可能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
三、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保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三)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五)不得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乘坐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四、好意搭乘的注意事项1. 车主或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好 意 同 乘 交 通 事 故
口 袁 泉
一
、
好 意 同乘 的含义 及性质
行为 , 不能 简单套 用施惠 行 为进行 定性 。实践 中好 意
顺 风车 一般指免 费搭 乘或 付少量 成 本 的搭 乘 , 法 同乘双 方都具 有节 省开支 或方 便 出行 的主观 目的 , 双 理上 称“ 好意 同乘 ” “ 意 同乘 ” 。好 并不是 严格 的法律 概 方通过合 意 明确 了各 自的权利 义务 , 至有 的是 书面 甚
一
旦符合 了法 律的构 成要件 , 管 当事 人 主观上 是否 与财产 安 全转 变 , 向侵权 责任 领 域转 变 , 使 契 约 不 即 致 有确 立 、 变更 或 消灭 某 一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意 思 . 都会 责任与侵 权责 任 的界 限 日益模糊 . 且在 好意 同乘 中 而
益 性 、 惠性 , 再是 早 期 的偶 然 、 互 不 个别 、 纯 的施 惠 原 则 。我 国 司法 实践 就是 采 用 的过 失 责任 为 基本 原 单
1 0
镇江 社会 科学 2 1 0 0年第 3期
经投 保人 的汽车 所有 人及 其家 则, 无过 失责任 是 例外 。但 是人 类进 入 2 0世 纪 以后 , 采用无 过 失保 险制 度 ,
任. 即使 搭 车人 知道 开车人 存 在一 些增 加 行 车人 没有 驾 驶执
三 、 国关 于好 意 同乘 的观 点 我
我 国著 名 法 学家 江 平 教 授认 为 : 偿 搭 乘 , 无 司机
由于社会 生产 力迅 猛发 展 , 危及 人 的生命 健 康 的 问题 属 、 同乘 者 , 司机及 被该 车碰 撞 的受 害 人 , 一定 金额 在
好意搭乘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好意搭乘,即非营业性的免费搭乘,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善意施惠,允许他方免费搭乘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出行频率的增加,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增多,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探讨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张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同事李某前往市里办事。
途中,李某突发心脏病,张某紧急将李某送往医院。
然而,由于救治不及时,李某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好意搭乘的定义及法律性质好意搭乘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善意施惠,允许他方免费搭乘的行为。
在好意搭乘中,搭乘人无需支付报酬,而提供搭乘的一方也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好意搭乘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为无偿、无因管理。
2. 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1)提供搭乘的一方在好意搭乘中,提供搭乘的一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提供搭乘的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搭乘人搭乘人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如果搭乘人违反注意义务,导致自身遭受损害,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突发心脏病,张某已尽到救助义务,因此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3)其他相关方在好意搭乘中,如果存在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则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突发心脏病,属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因此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三、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提供搭乘的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搭乘人,虽然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张某的救助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好意搭乘中,各方当事人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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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
责原则是什么
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虽然好意施惠是没有对价的,也不是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上的债的法律关系,但是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后,也适用侵权责任法律调整。
只不过,由于当事人是好意施惠,一般都会减轻施惠人的赔偿责任。
一、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
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二、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
当个人单独从事危险活动时,由自己承担风险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如果与他人共同从事危险运动时,风险由谁承担?如果受惠者的风险责任由施惠者承担,那么,施惠者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车主要承担包括乘车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但是,作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享受了像车主那样的便
利与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对两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是调整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技术和方法,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相对的;当利益冲突无法协调时,法律的价值倾向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
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与人们的是非观念和评价标准相违背。
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减轻责任。
侵权人是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减轻责任?有观点认为,依社会公平观念,施惠人无偿施惠而有侵权行为时,类似于无偿契约,故其责任应相对减轻;也有观点认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为减轻,仅将其限定于故意和重大过错。
第一种意见显然混淆了好意施惠行为与后续的侵权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的“好意”仅限于施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正因为施惠人仅仅是出于“好意”这一主观情谊要素,使该行为因欠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要素而得到特殊介定,此时,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
当“好意”通过施惠行为得到实现后,我们不能再以“好意”来重复评价其后造成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要考虑的是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对侵害结果的影响,而行为人的“好意”与行为人的“善意,注意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主观范畴,谈到行为性质时,考虑的是“好意” ,谈到侵权责任时考虑的是“善
意,注意义务”,因此,好意施惠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先前行为的“好意”而减轻。
如果是好意施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时,如未依约搭载友人,致友人于时间仓促情形下支出额外费用或增加费用始到达目的地,此种情形应仅限于施惠者故意籍施惠行为损害相对人之利益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在施惠人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双方不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惠人的经济损失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得不到补偿,将无法要求施惠人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我国对好意施惠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是比较欠缺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和见义勇为的性质大同小异,如果一味的让好意施惠人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这也等同于忽略了当事人善意的目的性,对施惠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但施惠者有重大过错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