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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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年]试卷二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2014年]试卷二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试卷二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员在现实⽣活中,存在了很多团伙犯罪,他们通过团队作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但是单位犯罪也有主次之分,他们之间的判刑是有区别的,那么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员直接责任⼈员认定标准刑法没有规定,在理论上存在重要作⽤说及⾏为⽅式说等不同主张。

前者主张以在单位犯罪中的作⽤为标准,作⽤⼤的单位犯罪参与⼈就是直接责任⼈员,后者主张参与单位犯罪的⾏为⽅式为标准,具有直接性的参与⾏为就是直接责任⼈员。

相关司法解释兼采了上述两个标准,在对主管⼈员的认定上采⽤了⾏为⽅式标准,把实施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单位犯罪的⼈员作为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在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认定上采⽤了重要作⽤说。

其他直接责任⼈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作⽤的⼈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定犯罪⾏为的⼈员,⼀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积极参与实施⾛私犯罪⾏为的⼈员,如果其⾏为在⾛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

这两个⽂件虽然都只是针对特定犯罪作出的规定,但其精神对⼀般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员认定⽆疑具有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对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认定,具有⼀定的合理性。

但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是都把其他直接责任⼈员限定为在犯罪⾏为实施过程中的⼈员,把参与单位犯罪意志形成的⼈排除在其他直接责任⼈员外,实际上缩⼩了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范围。

从理论上说,单位犯罪包括犯罪意志的形成及实施两个⽅⾯,只要对这两个⽅⾯具有直接作⽤就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尽管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主要受主管⼈员的影响,但不能排除不具有主管地位的⼈员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的情况。

⼆是上述解释以在犯罪中分作⽤⼤⼩来确定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范围,⽽不是对直接责任本⾝作出解释,作⽤⼤⼩⽐较离开了单位犯罪的具体⾏为⽅式,存在着⽐较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

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金融犯罪的情况仍然是严重的。

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金融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案和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现象突出;单位犯罪和跨国(境)、跨区域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挥霍、转移赃款或携款外逃的情况时有发生,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刑法》题库

《刑法》题库

第五部分《刑法》本题库:判断(85题)、单项选择(75题)、多项选择(70题)、案例题(30题),总计260题。

一、判断1、甲为了达到杀死乙且自己不负刑事责任的目的,让邻居精神病人丙用刀将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制造毒品罪负刑事责任。

(×)3、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4、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

(√)5、15周岁的张某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6、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必须是交通运输人员。

(×)7、构成传播性病罪必须是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8、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

(√)9、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10、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三人以上多次实施故意犯罪。

(×)11、法律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12、未满16周岁的人对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4、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15、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烧。

(√)16、徐某长时间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多名残疾人进行乞讨,其行为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17、甲乙二人以向丙勒索财物为目的,将丙的儿子作为人质强行从学校带走,甲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18、某地发生了一起重大盗窃案,但一直未破获。

某天,甲因抢劫被刑事拘留,期间,甲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某地的盗窃案系其伙同乙所为,甲交待盗窃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19、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只能和主刑一起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

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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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
20XX年9月30日,被告单位某农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被告单位场长的被告人程某主持召开场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砍伐单位的树木。

20XX年10月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砍伐了单位路边上的树木160棵,折合材积立方米。

砍伐树木卖后得款15833元。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其犯罪数额,判处罚金。

对被告人程某应以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

本案中滥伐林木折合材积立方米,对单位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和《纪要》规定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而对个人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和《纪要》规定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范围之内。

《解释》和《纪要》对单位犯罪规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只适用于单位,不应适用于个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应当以《解释》和《纪要》中对个人犯罪的数额和情节标准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判处罚金。

对被告人程某也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是以某农场为主体的单位犯罪,被告人程某是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在单位犯罪中是策划和组织实施者,在犯罪动机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具有多人共同参与决定、共同实施、责任分散的特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时,一般要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况。

第二,在单位犯罪中,适用“双罚制”原则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同一事实。

明确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重主体,一方面处罚单位,另一方面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这说明其主体具有双重性。

但具体到对同一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个人主体判处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是不具有双重性的,具有依据事实的单一性。

如本案就是林木被滥伐160棵,折合材积立方米这一事实。

第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和标准应双重适用于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标准与个人犯罪不同,结合本案,根据《解释》和《纪要》的规定滥伐林木折合材积立方米,以单位为主体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个人为主体是滥伐林木数量
巨大,相同的数量在情节认定上出现不同的结果,而导致单位犯罪在处罚原则、标准与个人犯罪有所不同。

该处罚原则、标准是基于同一犯罪的,具有同一性,因而在适用时应当即适用于单位,也应适用于直接负责人个人。

否则就失去了其公正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该案判决结果是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对被告单位某农场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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