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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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从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入手,分析了我国保险业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监管不足的原因以及改进措施。

在展望未来时,提出了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展望,并给出了建议与思考。

通过对监管的前景进行探讨,总结了保险业监管问题的重要性,也为监管提出了改进的方向和目标,希望能够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现状,存在问题,监管不足,原因,改进措施,前景,展望,建议,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转移、资金融通、国民经济调节等重要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类型不断丰富,保险产品也越来越多样化。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保险市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挑战,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

保险业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当前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缺乏统一标准、监管手段不够有效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也影响了保险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和形象。

对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探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展望未来,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分析当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和展望,旨在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现状的全面了解,可以更好地把握当前保险市场的动态变化,从而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但监管体制与市场需求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之处,监管漏洞和监管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

本文旨在深入挖掘监管不足的根源,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保险监管经验,提出科学合理的监管改进措施,为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试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问题

试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问题

试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问题作者:卢荡来源:《现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2017年第01期(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沈阳 110122)[摘要]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我国保险行业随着社会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当前,“一行三会”是我国保险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我国保险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属于我国自己的保险行业监管制度,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但在应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在此,对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 保险行业;监管问题;保险公司[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03-0191-01保险行业是对人们利益进行保护的行业,它和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保险行业稳定持续发展,人们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我国人均经济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因此,人们对保险行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密切关心的问题。

保险行业是关乎人民利益的行业,应该得到重视。

保险行业监管制度是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保险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的保障,只有提高监管效率,才能对保险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这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利益,需要重点关注。

因此,我们需要对保险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保障人民的利益。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保险行业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行业占据我国的经济比重逐渐增大,逐渐成为我国的经济支柱之一。

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逐渐变高,面对此现象,我国对许多地区建设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没有对数据信息做到共享管理,都是各地区监管机构对自己地区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资源数据无法做到共享,所以各地区的保险行业多多少少都存在差异,我国对各地区保险行业无法做到统一管理,颁布的规定因为各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本地区做出一定的调整。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保 . 时 成 立 商 业再 保 险 公 司 。 允 许 境 内 同 各 公 司 之 间 分 保 和 互 换 业 务 , 许 各 类 分 允
分 保 比 例 降 低 为 2 % , 取 消 了禁 止 向 国 0 并 外 分 出的 规 定 . 只保 留 了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年 来屡 屡 出 现 。在 这 里 , 家 作 为 总 监 控 国
量保持 变动性 和稳定性 的统一 。
4国家 调 控 与 市 场 调 控 的 结 合 。 所 有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看 , . 从 完 全 由 市 场 自 由竞 争 而 无 需 政 府 调 控 的农 产 品 市 场 是 不 存 在 的 。可 以这 样 说 , 界 农 产 品价 格 政 策 的走 向将 是 在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世 础上 , 当的进行 政府调 控。 适 参 考文献 :
fl dz i K e i s i “ h so t n fr t n o Ru s n l An re wicn k, T e lw r s mai f a o o si a
a rc lue” OECD Die trt fr giut r , rco ae o Agiut r, F s e e a d rc lue ih f s n i
再 保 险 的 监 管 主 要 集 中 于 对 法 定 分
保 的具 体 规 定 。法 定 分 保 一直 采 用 比侧 分
保 的 形 式 ,9 5年 以 前 《 险 企 业 管 理 暂 19 保
再 保 险 是 保 险 的 保 险.它 作 为 风 险 的
底 , 民 币 业 务 一直 不 办 理 分 保 。 随 着 其 人
『】李典 军 ,9 9 《 罗斯 与东 欧各 国农业 改革 的比较分 析) < 4 1 9 :俄 ,东 欧 中 亚 研 究》 5期 ・ 济 第 经 『】林 跃勤 ,0 5 《 罗斯 农 业经济 改革及其 对 中国 的借 鉴) < 5 2 0 :俄 ,新

第10章 保险业监管

第10章  保险业监管
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中介市场。
一、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 付的能力,即承担债务的能力。
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丧失偿付 能力,无论原因如何,监管机关都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
偿付能力监管分为两个层次
正常层次的监管:监督保险公司有适 当、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提足各 项准备金。
△社会监督。
我国的国家监管机构
一般情况下,政府都会委托某一职能部门来 负责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如中央银行、保险 管理局等。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取代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监管职能。
二、保险监管的职能
计划职能 组织职能 指挥职能 监督职能 调节职能
三、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正确确定不同时期的监管目标和重大 战略决策
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有力控制和指导 保证各项监管活动和保险经济运营高
效率地进行
案例:项俊波的“波”澜人生
书香门第出身、经历过枪林弹雨的军旅生活,项俊波身上同时有着 文人和军人两种截然不同而又相互糅杂的气质,被人评为“嫉恶如仇、 雷厉风行、为人仗义、直言快语、性格随和”。
(一)发生偏差的原因
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精算不可能真正 精确;
保险精算的依据是过去若干年风险与事故 数据,但这不完全等同于未来年份的实际 情况;
数据资料的统计与技术处理过程本身有可 能产生误差;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风险因素的增加造 成的误差
(二)偿付准备金
当保险企业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发生负偏差时, 为了保证保险业务的持续进行,必须有充分的 偿付准备金。

我国保险监管论文

我国保险监管论文

我国保险监管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

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

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

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

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

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

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保险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之作用

保险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之作用

保险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之作用保险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其作用的具体分析。

一、风险转移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安全防范措施,都无法完全消除风险。

而在保险市场上,企业可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将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遭受损失时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因此,保险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同时,在风险保障方面,各保险公司还提供安全排查、风险防范等服务,帮助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警惕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对企业生产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约束保险公司在为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也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以确保企业合法、正规地经营。

保险公司还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应遵守的安全法规,从而对企业生产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约束作用。

企业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如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标准、追溯产品流通环节、保障零件供应安全等,同时,企业还需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的风险检查,以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三、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经营能力企业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评估企业的风险和信誉度。

对于一家保险公司而言,选择与哪家企业合作是关键性的决策。

如果企业可以展示出高水平的安全管理,保险公司自然会倾向于与其合作。

通过保险公司的评估,企业可以提升其在市场上的信誉度,扩大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

四、提高企业复原能力如果企业受到安全事故等风险事件的影响,其人员和财产等可能会受到损失。

保险公司提供的赔款可以帮助企业更快地恢复被损失的资产,降低风险事件的负面影响。

这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复原能力,有助于企业更加稳健的发展,并有助于促进整个行业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总之,保险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涉及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信誉度、复原能力等多个方面,并有助于企业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企业应该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积极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风险,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摘要: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对象包括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对象的监管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对策建议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及职责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较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更加复杂,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

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容易引起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依赖性和道德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补贴资金的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临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其中,中国保监会一直以米承担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建立与推行等活动,由中国保监会继续进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既保持了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

农业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了解要更专业,更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工作,不少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由农业部(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督和管理。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则必须由财政部负责监管。

具体而肓: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险监管职责。

保险业依法监管

保险业依法监管

保险业依法监管保险监管作为现代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发展中举足轻重。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工作中尚存在很多法律、法规、规章空白,亟待加大行政立法力度,切实解决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依法监管是保险监管要自始至终贯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同时依法监管也是体现保险业特点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分析和把握依法监管的内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极其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是保险监管的灵魂保险业的依法监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管行为。

保险监管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其依法性体现着现代法治行政的理念。

保险监管是政府在商业保险领域的行政行为,必须体现出现代行政的法治理念,而依法应成为保险监管的灵魂。

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应树立有限政府与有限权力的观念,培养监管即服务的思想,摒弃那些监管部门是保险市场主体上级领导机关的陈腐等级思想,以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全新法治理念来指导保险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从而使我国保险监管工作渗透着清新向上的现代法治思想,树立起保险监管部门权威、高效、服务的崭新形象。

伴随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工作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

我国保险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五十年代,我国保险管理体制是属典型的“财政型”,即“财政管保险”。

到了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演变为“金融型”,即“银行管保险”。

从实践看,这两种保险管理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保险业迅猛发展的趋势相比,仍显得难以适应。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进金融体系的现代化改革,重点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1998年,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组织体系。

依法监管体现为保险监管职权法定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之一种,其职责、权力由法律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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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其必要性(二)保险监管的特征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二)保险经营的监管(三)保险财务的监管(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三、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责四、我国保险业监管的主要问题与应对措施(一)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结语参考文献致谢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的发展过程。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在迅速发展和壮大自身的同时,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承受更多的可能来自国际金融保险市场风险的影响。

当前的中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除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外,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实力都比较弱,这既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也难与国内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业竞争。

要想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不仅仅需要保险行业自身的努力,更应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为我国保险行业提供一个健全、良好的监管环境。

对此,我国保险界从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体系等多方面多角度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因而,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就成为了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

鉴于此,本文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回应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理论呼唤和实践的期望,既可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导,也可为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其必要性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①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

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

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呼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其次,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

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

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

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

因此需要对保险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的特征保险监管是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上各市场供给主体准入与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

通常,保险监管有如下特征:①《商法学》第三版,王作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462页(1)强制性。

保险监管是外部强制型监管,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

监管部门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对监管对象进行规范,规定监管对象落实监管当局的要求。

同时对于监管对象实施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处罚。

(2)独立性。

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必须能够客观地、坚定地、不受外界干扰地行使权利。

保险监管部门必须随时准备听取投诉,讨论一些问题,同时应具备有决策的独立性和行使权利的自由。

保险监管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行使权利的方法,一种是通过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所索取的资料,另一种是对保险公司进行单方面的检查。

(3)服务性。

保险监管虽然凭借的是公共权力,体现的是政府意愿,但是从功能上看,它又是对保险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监管对象的稳定经营服务。

也就是说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

保险监管的主要手段是制定统一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则供监管对象遵守、督促其健全内控制度、检查和指出其内控机制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对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并就如何改进风险控制提出建议,从实质上看,就是为监管对象提供技术性服务。

(4)复杂性。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对象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地区保险监管方式和方法不尽相同。

表现为保险监管的复杂性和技术性。

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1.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

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表现为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组织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规定。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五项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2.在保险公司的变更和退出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首先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其次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最后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果涉及到减少实收货币资本金时,必须通知债权人。

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涉及的社会面广,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

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保险经营的监管1.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2.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在我国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防止恶性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

4.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

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对外国保险公司则有选择地逐步让其进入。

5.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三)保险财务的监管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有与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险责任。

各种准备金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3.公积金的监管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

4.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监管的内容有:保险代理人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在我国保险经纪人限于组织。

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监管的内容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监管的内容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

(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超过其负债规模。

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判断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的一种监管方式。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业务的风险进行基本的假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和规定相应的监管法律并授权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实施接管或强制退出市场的措施。

从目前看,偿付能力监管手段主要有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资本监管、保险监管信息指标体系监管和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等。

这些监管手段往往被保险监管部门综合使用,对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分析。

三、保险监管的机构及职责按照《保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因此,我国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费率的制定和备案;保险条款的制定和备案;监督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限度;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整顿保险公司;接管保险公司。

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材料;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以及监督保险公司营业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违反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限制营业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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