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效力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一、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1、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效力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效力性规定对于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效力性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一系列规范。
本文将从效力性法律规定的概念、特点、作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效力性法律规定的概念效力性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一系列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等。
效力性法律规定是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三、效力性法律规定的特点1. 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具有强制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约束性:效力性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执行力:效力性法律规定具有执行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有义务执行。
4. 公正性:效力性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5. 普遍性:效力性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效力性法律规定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效力性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2. 保障公民权益:效力性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法治建设:效力性法律规定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4.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效力性法律规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五、我国效力性法律规定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具有强制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以法律形式表达的规范称为法律规定。
根据强制力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本文将分析二者的区别,并举例说明。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在司法机关的强制下,具有刚性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将面临何种有形的或无形的惩罚。
主要包括刑事规定和行政规定。
例如,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公共权力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时制定的有强制力的规定。
它们没有刑罚性质,而是采取管理措施进行惩处。
同样可以是行政规定,例如规范车辆保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也可以是非法律规范性的规定,例如企业的管理规定或学校的纪律规定等。
所以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刚性强制力。
以下是几个例子来说明二者之间的区别: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规定:商家必须在商品上标注价格和成分,以及明确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商家违反该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和消费者的起诉。
这是一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 学校的管理规定:学生必须按时上课、遵守校规,并参加校内活动。
如果学生违反这些规定,学校将会采取管理措施,如警告、惩罚两个星期不得出校门等。
这是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 《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如果违反该规定,雇主将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这是一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准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将有助于理解法律规范和对其实际应用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混淆。
例如,一些学校的纪律规定实际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学生却因此遭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此外,一些企业也往往会通过内部制定的规定来实现对员工的强制管理,但这些规定缺乏法律效力,容易引起纠纷。
浅析效力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浅析效力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区别浅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
要准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却是一项并不简单的事情。
除了根据上述定义、参考各专家建议进行判断之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判断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可以几个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判断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必要时应当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或者上级法院,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合同无效效力性管理性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本文所涉及的无效合同值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无效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如果不加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经常的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市场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从而扼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影响交易的效率。
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已经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笔者认为只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至关重要。
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的效力和强制力

法律的效力和强制力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它的效力和强制力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效力和强制力,并分析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一、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能够对社会行为产生影响并得到遵守的特性。
法律的效力是建立在国家授权和法定程序之上的,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1.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具有普适性和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公民和法人。
不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职业身份如何,法律都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保护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法律的公正性保证了相同情况下的相同待遇,确保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明确性法律应当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表述,避免模糊和歧义。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社会成员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要求,便于遵守和执行,有助于统一社会认知和行为准则。
二、法律的强制力法律的强制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对违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和手段,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遵守。
法律的强制力是法律的重要属性和特征之一。
1. 刑法的强制力刑法是法律中的一部分,通过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制裁措施。
刑法的实施依靠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2. 民法的强制力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范畴。
它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补偿和赔偿。
民法的强制力体现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3. 行政法的强制力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决定。
三、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法律的效力和强制力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它们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律的效力和强制力保证了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秩序。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它们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两种规定的区别,并提供一些相关案例来帮助理解。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一项法规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
这种规定是由政府立法机关颁布的,并与法律权威有关。
违反这种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和民事处罚。
例如,在交通法规中规定,所有驾驶员必须系上安全带。
这个规定是一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给予管理者有权利指定目标并规定实现目标的程序、方法、准则等的规定。
这种规定不是由政府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组织或机构制定或实施的。
这种规定强制执行,但是罚则相对较轻,通常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例如,在公司中,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以是规定员工必须按时上班并按时完成任务。
虽然不遵守这种规定可能导致员工被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三个关于这两种规定的案例。
第一案例: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美国,有一项法律规定,所有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禁止使用手机。
对于违反这项规定的人,将会面对罚款、扣分和可能的驾驶证暂扣。
这个规定是因为使用手机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几率。
这个规定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上的驾驶员保持足够的警觉,因此它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案例:关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家快餐店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导员工必须在制作汉堡时按特定的配方和流程进行操作。
如果员工不遵守这个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也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制作汉堡。
虽然不遵守这个规定可能导致解雇,但这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三案例:两者结合的情况在一家医院中,有一名医生必须遵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指导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医疗保密。
医院还有一个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要求医生必须以特定方式记录患者诊疗记录。
如果这名医生不遵守这个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被要求重新整理记录。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院审理案件中,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并未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因部分地方法院包括最高院对两者理解不一,时长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引发法学界热议。
本文尝试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供读者参考。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定义关于两者的定义,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比如,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法律)规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行政法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指在组织或法律领域中制定的规则或条款。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目的不同:效力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规则的实施和执行,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管理和组织内部的运作,以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行。
2. 强制性不同:效力性规定通常具有强制性,违反规定可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或纪律处分。
管理性规定通常是组织内部自行设定的规则,违反规定可能会引起组织内部的行政处分或管理措施。
3. 适用范围不同:效力性规定适用于广泛的领域,例如法律、劳动关系、商业合同等。
管理性规定则更多地适用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制度等。
4. 法律性质不同:效力性规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管理性规定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组织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总而言之,效力性规定是为了保障法律、合同和劳动关系等涉及到权益和法律责任的领域的实施和执行;管理性规定则是为了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运作而设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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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
要准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却是一项并不简单的事情。
除了根据上述定义、参考各专家建议进行判断之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判断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可以几个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判断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必要时应当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或者上级法院,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合同无效效力性管理性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本文所涉及的无效合同值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无效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如果不加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经常的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市场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从而扼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影响交易的效率。
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已经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笔者认为只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至关重要。
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
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源流(一)外国法关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简介从大陆法系的历史性考察,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的,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中有关完全法律、次完全法律、不完全法律、最完全法律的区分。
在其他各国和地区则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又各自有所区别,如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就有相似规定:2本法无其他规定时,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完全无效。
围绕对这个规定的理解,德国在不同阶段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引致规范说。
该说认为第134条不过是引致到具体的规范中,法官尚需根据具体规范的目的来判断行为的后果。
二是解释规则说。
该说认为只要没有相反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三是概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该条只是概括规定,需要价值补充,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日本则就相似规定发出警察法令与经济法之区分,认为违反警察法令原则有效,只不过应受行政处罚,而违反维持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利益的经济法令则将导致合同无效,至于违反纯粹的强行性规范则尚需要结合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来判决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学者观点的简介1、王利明教授认为,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2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违法法律强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认为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
3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缔性规范。
2、4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效力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取缔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三、我国司法实践关于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一)相关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市场觉的正常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二)相关案例由于司法实践中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为由要求法院宣告无效的案件中,签订合同后反悔的当事人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又有多数是因为合同涉及的标的升值所致,如果法院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就会纵容不诚信的人,形成一种不诚信的交易环境,损害交易主体的合理期待,那就没有达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利于合同法鼓励交易目的的实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刊登的“于库存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案涉及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屋产权转让问题,法院就认为转让方以各种理由反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安全,合同应为有效。
可见,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并非无条件地必须无效。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也是针对特定事项的强制性规定的一个限缩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对强制性规定着进一步划分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可以避免案件处理带来的不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最高院的各类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的谈话:第二,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后,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综上,实务中应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四、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却是一项并不简单的事情。
除了根据上述定义、参考各专家建议进行判断之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判断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一)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