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
浅析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浅析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市场规模的扩大、法制的完善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旅游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纠纷急速增加。
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尤为引人注目,其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需一定的规范和控制。
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概要及“霸王条款”的概述出发,并提出了控制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对规范旅游格式合同有所帮助。
【关键词】旅游合同;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规制一、旅游合同概要笔者认为旅游合同指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通常认为“旅游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旅游服务,另一方交付约定旅游费的合同。
”根据民法对合同的分类,旅游合同具有以下特点:无名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强调双发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合同格式提供方在拟订条款时,更多的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中列入了不平等条款。
因此可以得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是旅游合同的提供方制定并使用的含有逃避自身义务、变相增加消费义务减少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三、对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的规制建议(一)应当加快旅游立法进程,做好有法可依国家应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排除不当条款的出现和适用,这是规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最为有效的方法。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的合理主张,对旅行社的不合理规定说“不”。
对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旅行社漏景点要赔偿等,法院都予以支持。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于一方的利益过度倾斜或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不公平损害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出现在一方实力强势、地位高于对方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约束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或限制对方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避免和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其中之一是免责条款,即一方免除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方。
这种条款常见于合同的某些特定条款中,如供应商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客户。
另一个常见的霸王条款是不公正的竞争限制条款,这种条款限制一方在特定地区或时间内与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或进行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种条款的确立通常是为了保护一方的商业利益,但它可能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如单方面解除合同权、不合理的价格条款、不合理的违约赔偿等。
这些条款在对方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可能对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然而,要避免和处理这些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明确和公正的意愿。
双方可通过协商和平等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确保合同的平衡性。
如果一方提出了霸王条款,另一方应当保持警惕,并在协商和签署合同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一旦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或不公平的情况,双方应立即展开沟通和协商,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各自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霸王条款,法律法规多有明确限制。
例如,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的无效性,并对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最后,为了避免和处理霸王条款,加强合同的审核和审查工作也非常重要。
浅析保险合同“霸王条款”出现的原因及其规制

浅析保险合同“霸王条款”出现的原因及其规制作者:黄海燕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保险合同是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也相应的产生了不少“霸王条款”。
因此,我们需要分析这种不公平的条款产生的原因,并且采用行政、立法、司法等手段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关键词:保险合同;霸王条款;原因;规制一、保险合同“霸王条款”概述“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的条款。
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逃避法律义务。
该行为不仅不利于保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安定和谐。
面对这样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有必要探讨这一现象的成因和危害,并采取进一步的积极措施加以规范。
二、“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一)保险公司的逐利性该原因是产生“霸王条款”的经济根源。
经营者的逐利性是他们的一个本质特征。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他们利用一切機会,特别是制定合同条款的机会,尽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
(二)保险人的强势地位我国目前仍有大量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和信息资源不对称的优势,迫使消费者接受垄断条款。
对一些经营者来说,他们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模式,即计划经济经营模式。
保险公司不把消费者视为平等的主体,一味的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于消费者,想要从消费者身边谋取更大的利益。
保险人依据自身行业的特殊性总是占据着强势地位,并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拒绝被保险人变更其预先制定的正式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
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为保险人拟定“霸王条款”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保险消费者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举证困难现如今,定型化合同即格式合同的出现,虽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但是也使得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为了主张免责条款的无效性,必须证明保险人没有做到如实告知义务。
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浅析一、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出现的社会原因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
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便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另外,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
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量时间 ,加速了交易的进行 二 是格 式合 同极 大地 降低了交易成
于是 ,在 通过格 式合 同进 行交 易的经济 活动 中霸王 条款就 出现 契约 条款 本 使企业能预先计 算成本 、利息 、风险负担、付款期 限 对耗 了。对此 台湾 民法学 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 述 :“ 损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 少到 最低 限度。 的定型化 可 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降低成本 对于消费者亦 但是伴随着格式合 同的出现 与发展 霸王条款“应运而生 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 利用 自己优越 的经 济地位 订 的。所谓 “ 霸王条款 “ .是指经营者利用 自己在交 易中的特 殊地 立有利于 自己 不利于消 费者的条款 。 位 ,违 反公平 、诚信等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的条款。其主 2 信息 不对称 为 “ 霸王条款 产生提供 了可能性 。企业强 势 要表现 为减少或 者取消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 .赋予了其任意解 地 位的存在 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问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
而 达 到 减 少或 杜 绝 “ 王 条款 ” 出现 , 以此 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霸
[ 关键词】格 式合 同 霸王 条款 法律规 制
“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 “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前是合理 的.消 格式合 同中 “ 霸王条款 ”的危害 1 9世纪 以来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高速发展 .为了 费者可 以与其协 商 选择 .但 商家据此解释合 同成立后的权利义 节 省 个 别订 约 所 需 的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促 进交 易发 展 .格 式 合 同 务 就是 不 合 法 的 .属 于 明显 推 卸 自 己应 负义 务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事实上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停气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与合同无关的权利
“霸王条款”跟其法律规制

“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刘春霖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原因/法律规制一、“霸王条款”的界定与表现准确地讲,“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法学上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般交易条件或条款,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早在19世纪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它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大批量交易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霸王条款与格式条款是一对孪生兄弟,伴随着格式条款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也就应运而生了。
霸王条款,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通常表现形式如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实践中,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一是直接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二是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是限制对方权利,四是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五是推定消费者放弃权利,六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七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2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及搜狐网站财经频道公布,由消费者公开参与评选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从评选的结果来看,典型的“霸王条款”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店)等几个领域。
二、“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关于格式条款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是交易成本节约论。
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不仅要为交易对象支付价金,而且还要为交易的达成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交易成本。
如果交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都要达成一个近乎完美的契约,那么交易成本是异常巨大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交易成本的节约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定式合同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定式合同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探究【内容摘要】格式合同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安全保障,但与其同生的霸王条款却让人们对格式合同又爱又恨。
霸王条款践踏了格式合同所赖以生存的契约公平、诚信的原则。
霸王条款通过尽量规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利用模糊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方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最终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所以必须根据对格式合同特征、霸王条款的成因、特点、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和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产生原因规制在经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产物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满足了经济生活提高效率、交易安全的需要,但伴随格式合同而生的霸王条款却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敌人。
在社会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出许多霸王条款,而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状下消费者只好被迫“就范”。
霸王条款威胁着格式合同存在所依赖的契约、平等、诚信内核,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乱象,破坏了我国市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一、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内涵(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格式合同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
[1]法学界解释格式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指明格式合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明确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一种指出了格式合同突出地是被预先制定而且一定要被同意协议的乙方所接受的。
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概述1、霸王条款的概念霸王条款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人们结合其特点赋予其生动的称呼。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单方面制定的、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而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内容摘要20世纪以来,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作为格式合同孪生兄弟的霸王条款正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入手,在探讨了它的存在的破坏性之后,着重剖析了它存在的经济原因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甚至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目的。
关键词霸王条款经济分析规制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那么什么是霸王条款?对此,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
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及其规制叶晓春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内容摘要 20世纪以来,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作为格式合同孪生兄弟的霸王条款正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入手,在探讨了它的存在的破坏性之后,着重剖析了它存在的经济原因以及如何实现对它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甚至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目的。
关键词霸王条款经济分析规制霸王条款的出现及其含义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
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
那么什么是霸王条款?对此,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霸王条款的破坏性分析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
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
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
所以,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如此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笔者注)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霸王条款存在原因的经济分析有学者认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有两个原因:一、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打破垄断,而要打破垄断则必须引入竞争。
只要有了充分竞争,消费者就可以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自由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谁制定霸王条款,谁就会失去消费者。
果真如此吗?让我们近距离地看看,到底是什么催生了“霸王条款”?一、机会主义者的“本性”是经济根源著名经济学家斯密提出“人人为己”的基本假设,而耶鲁大学的威廉森则在这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
威廉森把人的这种“本性”称为机会主义。
故从事交易的人,即经济学家所称的经济人,则是机会主义者。
并且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
也就是说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
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是指,市场中的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既注重收益又关注成本,或是最大限度地取得收益,或是将所支付的成本降至最低。
马克思也说过,经济是基础,经济决定一切,所以经济利益也应该决定经济人的经济行为。
由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市场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不会是不平等的。
但由于经济人(经营者)都是完全理性人,都是机会主义者,所以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切有利条件,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
于是,在通过格式合同进行交易的经济活动中霸王条款就出现了。
我们知道格式合同是“预先订立,未与协商,且其内容是不容更改的”,我们也知道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或是提供者是市场行为人,是机会主义者,在经济行为中他总是追求自己交易效益的最大化。
基于这一前提,他们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不会不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
在优先考虑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难免会损害到行为相对人。
二、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是关键因素企业的强势地位主要是基于其垄断而形成的,并且企业的这种强势地位也主要是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的。
相对于强大的企业,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格式合同的制作者或是提供者多是垄断组织,而这些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造就了自己的强势地位。
这一强势地位“使其与一般的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地位”。
一)强势地位使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成为必然企业基于其垄断地位和经济实力形成了相对于消费者的强势地位。
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它们总是尽可能地简化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企业就大量地使用格式合同。
正是由于企业的强势地位,才使它垄断了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
不论是垄断企业还是自由竞争企业,他们都可以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制订和提供格式合同。
于是,基于他们机会主义者的“机会主义”本性,总难免在合同中订入损人而利己的条款。
对此,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述:“契约条款的定型化,可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成本,对于消费者亦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利用自己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二)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为订入霸王条款提供必要条件我们知道,格式合同是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在订立时未与协商且不容更改的合同。
它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方便交易,降低成本而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决定了格式合同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独家制订和提供的。
于是它就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写入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或内容。
这其中,有真实披露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有隐瞒缺陷的信息,还可能有完全是虚假的信息。
对于没有真实反映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内容在未来的交易中必然地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主动权在提供方,消费者对此即使有异议,他也只能是满脸的无奈。
所以说,格式合同制订与提供的垄断,完全排除了双方达成合意的可能,因此成了霸王条款产生的必要条件。
三)强势地位造成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为订入霸王条款提供了可能强势地位的存在,造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悬殊,而这一悬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情况下,生长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的特点,优点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
他们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总是有意地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总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瞒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只能主要地通过格式合同了解产品和服务。
当然还可能通过广告等其他方式,但通过这些“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与合同所能提供的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即使能获得一些关于产品或服务缺陷的信息的话,那也是非常有限的。
一句话,强势地位使消费者不可能全面了解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把假当真,把次当好,把劣当优。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是“待宰的羔羊”,却永远也成不了“上帝”。
四)强势地位使消费者缺乏选择性也许有人会说,你的合同内容不公平,不诚信,我干吗还要与你交易?我们知道,在没办法知悉合同内容不公平,不诚信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拒绝交易。
但是即使在明知合同内容有失公平,有失诚信时,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不可能拒绝交易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们不能拒绝消费——我们需要衣食住行,我们需要抚养子女,赡养长辈,我们也需要参加社会活动,等等。
哪一样不需要借助市场交易而得以实现呢?其次,市场不允许我们选择——不管是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还是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或是在垄断与自由竞争混合的市场中,消费者通常是不可能选择的,因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产品和服务通常具有独占性或干脆就是同一行业使用的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格式合同。
王泽鉴先生对此问题的论述概括了我们消费者的无奈,他说,“或是由于某种企业具有独占性或是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契约条款,消费者实际上并无选择的余地”。
正是基于以上所论述的几方面的原因,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存在,甚至在某一时期泛滥就成了必然逻辑。
那么,有没有可能形成对霸王条款进行必要的规制呢?有哪些规制方式?效果如何?霸王条款的规制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故本文将旨在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而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界定为霸王条款的规制。
至于规制方式,通常认为主要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制,但效果各异。
下面分述之:一、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与商家直接联系的是消费者自己。
如果消费者自己具有很强的免“霸”能力,就没有霸王条款的存在了,也就没有这么多人深受其害了。
可惜的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弱,甚至是相当得弱。
究其原因,是消费者法律知识与维权意识不够;这一点,在广大农村更是十分地普遍。
所以,为了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请个法律顾问。
如果都没条件的话,至少要自己去找些法律资料来翻翻吧,比如法制日报。
这样,多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格式合同提供着的机会成本。
但在中国,只有极小一部分人具有这种能力。
因此,单靠消费者自己“反霸”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
二、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合同制订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自行检查,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
目前,甚至有人提出通过建立诚信体系,培养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来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
这种想法是令人向往的,但现实吗?我们要知道,人的本性是恒定的。
不是有俗语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吗?尤其是在经济行为中,人的这种“趋利弊害”的本能,更是“难移”的,因为他总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有人说“教育不是最好的办法”。
三、相关组织的监督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
它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以为消费者服务为宗旨。
它为消费者做了很多实在而具体的工作。
它不时地披露生产者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也不时地披露垄断企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这对于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尤其是帮助他们认清霸王条款的不合法本质,提高他们的“反霸”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违规商家。
新华社杭州12月4日电,中消协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开披露了人寿险格式合同中的四大“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并加以点评。
但消协的这种披露只是一般监督,它没有权力制止企业的这种行为,也不能以强制力对它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