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论文
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宽 带 网民规模 则达 到 了 3 - , 2亿 占总网 民数的 9. 较 2 0 年 出规 定 , 双方 当事人 能够预 先估 计缔 约所 带来 的机遇 与 风险 , 4 %, 08 3 使 底 上升 了 3 . 百分点 。与 网民规模 持 续增长 相对 应的 , 7个 是我 国 增进 交 易安全 。
互 联网 普及率 的稳 步提 升 。我
互 联网 普及率 达到 2 .%, 持平稳 上升 的态 势 。 5 5 保
( ) 网络 购物 中格 式条款 方 面存在 的 问题 三 在
首先 , 从表现 形式 上 , 些格 式条 款往往 被经 营者 故意 置 于 这
我 国 目前 尚无统 一 的电子商 务法 , 以学 界不 同的专家 的网 所
随着 网络购 物的不 断发展 , 网络购物 的用户 数和 交 易额 将持
络购 物概 念 也不尽 相 同. 购物 包括支 付款 项等 一切购 物环 节 续 升高 , 网络 国际化趋 势 臼益 明显 , 争将 曰趋 激烈 。网络 购物 竞争 竞 均在 网上 完成 的交 易过 程 , 比如有 学者 认为 网络购 物是 指 “ 网 在 的加 剧会 带来 大量 损害 消 费者权 益 的事件 的现 象 。网络 购 物给
络平 台基础 上直接 进行 在线交 易 , 用户 为完 成购物 或与之 相关 的 消 费者带 来 了极 大 的便利 , 利 于经济和 社会 的发展 , 同时出 有 但 任务而 在 网上虚拟 的购 物环境 ( 虚拟商 场 ) 中浏览 、 搜索相 关商 品 现 的问题 也是显 而易 见的 , 们要 发挥 其优 势 , 制其 短处 。可 我 抑 信息, 通过精美 的 网页 、 品 的图片 与详尽 的文字说 明 , 形成系 以说 , 商 并 网络购物 的发 展是一个渐 进 的 、 期的过程 , 长 是不 可逆 转的 统 的 、 面 的参 照系 为购 买决 策提供 所需 的信 息 , 实践决 策和 趋 势 。格式条 款 应具有 效率化 、 理化及 补充 性 的功 能, 全 并 合 因而 在 购 买 的过程 。从我 国的实 际情 况来看 , ” 如果在 电子商 务发展 初期 网络购 物 中被 大量 采用 。 二、 网络 购物 中格式 条款 方面存 在 的问题 ( ) 式条款 的含 义 一 格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7篇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7篇篇1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日益普遍。
为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进行探讨和明确显得尤为重要。
二、合同协议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使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2. 原则: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定义和特征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一方或多方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规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包括电子化、标准化、普遍性等。
1. 合法性原则: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合理性原则: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内容应当合理,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3. 透明度原则: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内容应当清晰明了,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4. 意思自治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1. 制定要求:制定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审查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自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和协商合同内容。
六、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1. 履行要求:双方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 争议解决: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司法裁判的具体应用1. 司法裁判机构在处理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纠纷时,应遵循本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原则。
2. 司法裁判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特殊性,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裁判。
3. 司法裁判机构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问题。
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

$number {01}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2023-12-07汇报人:目录•引言•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概述•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司法规制•完善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的建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01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消费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互联网消费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实施。
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互联网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并提供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或拒绝。
因此,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司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司法规制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司法规制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总结出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获取消费者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认知和态度,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研究目的和方法02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概述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是互联网平台或服务提供商事先拟定、重复使用,以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消费的合同条款。
定义具有单方性、重复性、非协商性,同时有些条款可能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特点定义和特点123信息服务条款包括各类互联网服务的订阅协议、使用条款等。
平台服务协议条款包括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如购物、出行、外卖等)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
网络交易条款主要指在网络购物、在线租赁、知识付费等交易中,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
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某些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限制或免除平台责任的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如霸王条款、默认勾选等。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不当的格式条款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最新推荐】网络购物零售商法律规制论文-易修改word范文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网络购物零售商法律规制论文目前,网络购物零售领域规制建设相对滞后,网络零售商约束机制缺失;网络零售市场主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建立担责机制;网络零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
下面是网络购物零售商法律规制。
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X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X年底用户增长8.2%,有力地推动了网络零售的高速增长。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也日益增多,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害,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零售中交易商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网络零售方面的法律规范,规范网络零售交易商的行为,确保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从201X年开始,网络购物的用户增长逐渐平稳,未来网购市场规模的发展,将不仅依托于用户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依靠消费深度不断提升来驱动。
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成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和经济增长热点之一,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消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
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合同法在网络购物行为中的适用研究

合同法在网络购物行为中的适用研究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但与传统实体店不同,网络购物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网络购物行为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法在网络购物行为中的适用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网络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商品的购买与销售。
因此,合同法适用于网络购物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它能够为网络购物行为提供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和规范。
然而,网络购物行为与传统实体店消费存在一些区别,这也给合同法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网络购物的交易双方通常是通过虚拟网络平台进行沟通,双方往往没有实际见面的机会。
这就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网络购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真实情况、质量、效果等信息难以获得。
这就为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问题提供了空间。
此外,网络购物跨地区、跨境的特点也增加了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的复杂性。
面对上述挑战,我国法律制度对于网络购物行为的合同法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在合同成立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购物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立合同。
虽然双方没有实际见面,但是电子数据的生成与保存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
其次,在合同内容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明示商品的信息、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如果平台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最后,在合同争议解决方面,我国法律规定,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交易的争议可以选择电子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这为网络购物中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了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提供充分的商品信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家仍然通过虚假宣传、故意模糊商品信息的手段误导消费者。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5篇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5篇篇1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合同也随之兴起。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更加灵活和便捷,但也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问题。
其中,格式合同作为电子商务合同的一种形式,在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
一、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特点及问题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指事先由一方提供,乙方在同意的基础上填写具体内容的合同,也称标准化合同。
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标准化、批量性、固化性和不对称性等。
然而,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标准化往往导致合同内容过于宽泛,消费者常常难以理解其中的条款和风险。
其次,由于制定合同的一方通常是企业,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劣势地位,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不公平之处。
此外,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往往缺乏交涉的机会,消费者难以在签订合同前有所选择和谈判的余地。
二、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构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领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裁判规制。
其中,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问题司法机构要求电子商务格式合同具有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即便是标准化合同,其也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旦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司法机构将予以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裁定。
2. 透明度问题司法机构要求企业在制定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时,应当尽量提高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和易懂性,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理解其中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对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条款,企业应当采取明示而不可撤销的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
3. 不公平条款问题司法机构禁止企业在电子商务格式合同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以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企业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等,都将受到司法机构的严厉批评和处罚。
范本网上交易的法律规定与风险

范本网上交易的法律规定与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上交易成为现代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普遍选择。
在范本网上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合同,完成交易。
然而,这种便捷的交易方式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和风险,本文将探讨范本网上交易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范本网上交易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交易纠纷的处理和维权手段等。
首先,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范本网上交易的基础。
根据我国《合同法》,在网上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合同与传统交易方式下达成的合同享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买家在网上点击“确认购买”按钮,即表示买家愿意按照合同内容购买商品或服务;卖家在网上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接受买家的订单,则构成合同的成立。
同时,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其次,范本网上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虚假商品和服务、交易纠纷等。
信息不对称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对对方的信息了解不完全,可能导致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例如,买家无法判断卖家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真实质量和性能,而卖家也无法确定买家的支付能力和诚信程度。
虚假商品和服务是指卖家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或提供质量差、假冒的商品或服务。
这可能导致买家权益受损,存在购买到劣质商品或无法享受服务的风险。
此外,范本网上交易可能存在交易纠纷,如交付延迟、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面对这些风险,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投诉与维权等手段来保障自身权益。
为了规范范本网上交易,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对范本网上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家作为消费者在范本网上交易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如果卖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或者维修等。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

论电子商务格式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电子商务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商务合同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没有实体形式,只存在于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中,因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常常受到质疑和争议。
为了确保电子商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司法裁判机关需要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和规制进行精确的界定和解释。
电子商务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内容、效力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电子商务合同应当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电子商务合同应当具备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间形成一致的合意;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的要素,如标的物的明确、数量的确定等;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等。
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进行了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应当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认证技术来确保合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并且,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电子数据交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XML格式、EDI格式等。
司法裁判机关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裁判。
电子商务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合同的司法裁判规制应当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
司法裁判机关应当根据电子商务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司法裁判进行公正、合理和公平的判断和裁决。
司法裁判机关还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审查和监督,保障电子商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上购物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越来越多的消费合同通过网络订立。
格式条款也被经营者广泛采用,但是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写入网上合同,为更好地保护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现行网上购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我们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
【关键词】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效力;法律规制
一、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德国法中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中称为附合条款;英美法中称为不公平条款;日本法中称为普通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传统合同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另一种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时合同。
网上购物合同是采用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订立的新型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上购物合同就属于此处的“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由电脑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
二、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规定,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无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4)格式条款提供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接受格式条款可以节省缔约时间和交易费用。
但是采用格式条款明显有利于经营者,经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在格式条款中单方订入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条件,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丧失了就合同相关内容与经营者进行磋商、讨价还价的自由。
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往往成为经营者压迫消费
者的工具,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之为“霸王条款”。
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这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网上购物合同中关于售后服务的格式条款中,一般会有“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得退换”的条文。
它限制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本应承担的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声明“网站所示商品图片仅供参考,实际商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这样的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消费者就是因为看中了图片所示的某种商品才决定购买;如果实际送货却为另一商品,将根本违反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网上商店提供商品图片,类似于凭样品买卖,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与图片、文字说明相一致。
(3)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中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修改”的条文,这种保留变更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应该必须要求经营者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正式通知消费者,提请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不为通知或者疏于通知的,新的格式条款对原消费者不生效力。
并且变更后的格式条款仅适用于变更日后的网上交易;对变更之前已经缔结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依原格式条款执行。
(4)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会出现“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所记录的电子资料为准,消费者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文。
由于电子交易资料通常都由经营者单方记录和保存,资料是否
真实准确,是否被篡改,消费者无法防范。
当双方就网上购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提供的资料为证据,对消费者举证非常不利。
(5)网上商店制订有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没有与经营者面对面接触,而是通过在相关网页内输入要购买商品的名称、种类、编号、数量以及个人信息资料与经营者缔约。
在个人资料的输入方面,有的网上商店仅要求消费者输入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即可;有的网上商店要求消费者注册为会员后才能购物,除了要求填写上述资料,还包括职业、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水平、个人爱好等,消费者如果通过网上支付时还需要身份证资料和信用卡资料。
消费者不论以何种形式将个人资料告知经营者,经营者都已经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而这些资料是消费者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消费者对这些个人信息隐私享有个人信息隐私权。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限于为消费者服务的范围之内,主要是确认消费者身份和配送商品。
但有的网上商店却以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资料几乎不受限制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四、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规制现状及完善
(1)立法规制。
网上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合同法》已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画出了粗略的框架,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
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有
9条涉及采用以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已经完成部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进一步完善格式条款立法。
针对当前的立法现状,应对《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规制的条文作出司法解释。
在条件成熟后制定一部《格式合同规制法》。
制定时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制度本身的要求、现实可能性及可资借鉴的其他国家立法。
(2)司法规制。
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司法控制:第一,区别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扩大法院对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围,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二,加强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条款是否已纳入生效的格式合同的审查。
在司法领域应该确认法院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权,法院应该依法享有运用民商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对格式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审查的权力,加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公正理解。
第三,保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要努力使司法机构从地方行政机构的利益共同体中解脱出来,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国家法制统一,使由垄断行业部门制定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
(3)行政规制。
首先,要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格式条款的职权。
其次,要限制或者排除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以防止其片面保护本部门、本行业内企业的利益。
再次,要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监管,如一些地方政府已在电子商务法律监管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监管措施。
在实践中,除了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规制手段以外,还有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新闻监督等方法,各自发挥着不
同的功能。
任何一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或监督方式都有其优势和缺陷,对格式条款的规范是一个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发挥多种功能的系统工程,构造一个结构精致、功能完备的格式条款规范机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协作。
参考文献
[1]刘期安.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问题与探讨[j].商业研
究.2008(5)
[2]江华,陶娟.网上购物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
[3]李俊俊.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9(3)
[4]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