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格式合同是指使用标准化的条款和条件,以一方拟定、另一方采用形式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格式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同的订立是自由的、真实的、完整的、平等的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格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协议进行变更和解除。
变更和解除的方式可以是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等形式。
三、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自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格式合同的条款应明确、具体,不能模糊不清,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格式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格式合同的解释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据其目的和性质,从合同的各条款之间的关联性和合同的各种因素等方面加以确定。
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如有不明确或争议的地方,应结合合同的整体性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同时,格式合同的有效性也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五、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与一般合同一样。
无论合同形式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电子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订立要素和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在争议解决和维权过程中,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行动。
总之,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定义和要素、变更和解除、条款的制定和解释、有效性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
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行动,维护合同的权益。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讲解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讲解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取得法律保护的协议。
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条款,其中有些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
那么我国的《合同法》对这些格式条款进行了哪些规制呢?本文将对此做出详细讲解。
格式条款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在一些合同中预先写好的、在多数合同中都采用的、以固定的形式出现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这些条款是由一方起草,并且另一方也未必能够通过谈判进行修改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地位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有冲突,应当适用其他条款的约定。
如果一方主张格式条款的相应内容对其不利,对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解释都应当以平等协商的原则为基础,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约定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约定条款和格式条款在本质上的区别是什么?约定条款是指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后,双方根据合同目的和需要而约定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约定条款的起草和修改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而格式条款是一些预先定好的、在多数合同中都采用的、以固定的形式出现的条款,其起草和修改是由一方单方面确定的。
格式条款的具体规制具体来看,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做出了以下规范:1.格式条款应当明确、简明,避免出现或者减少不必要的歧义、争议。
2.格式条款应当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3.格式条款应当充分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对方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
4.标准格式条款的使用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向使用者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并要求使用者认真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不符合上述规定,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无效。
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这些规定,合理、公正地约定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篇1一、合同引言本合同是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并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行为。
二、定义与界定1. 格式合同:指由一方或多方事先制定的,用于规范双方或多方之间交易的标准化合同。
格式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采用格式合同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租赁等。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保修条款等。
2.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格式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签订方式、生效时间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双方应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约束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3. 合同的履行与保障:格式合同应规定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包括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等。
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赔偿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
4.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格式合同应明确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双方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1. 合法性:格式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性: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透明度:格式合同应具有足够的透明度,对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简洁的说明,使合同双方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4. 合法性审查:格式合同在发布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合同的修改与解除1. 格式合同在签订后,如需修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2. 在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浅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摘要纵观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业务开展,跟合同不无关系,合同作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和保证自身权利的重要凭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同时,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的考虑,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在经济社会的舞台上的作用不可小觑,主要是因为格式条款的应用使得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交易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运用对社会秩序的副作用不可小觑,格式条款提供方根据提前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减少或者免除己方义务,全然不顾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损失,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
因此对格式条款不加以规范的话,将会较大程度地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平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受到广泛关注和众多法律人士的心血投入,笔者主要从研究格式条款的概述和分析其特征,明确格式条款的内在含义,再联系格式条款在实务中作用的利弊,综合分析实务中格式条款在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方面引起的冲突,最后结合中国法律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制措施,以求得合理的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决之道,实现民法理念上的公平要义。
关键词:合同自由协商格式条款法律规制ABSTRACTLooking at the current business development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consumers, i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contract. As an importa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and guarantee their own rights, the contract plays a crucial role. At the same tim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business philosophy of maximizing benefits, format terms, as a part of the contract, are favored by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tage, mainly because the application of format terms reduces the transaction cost and improves the transaction efficiency.On the other hand, the side effect of the use of standard terms on the social order can not be underestimat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terms drawn up in advance, the provider of standard terms reduces or absolves its own obligations, regardless of the loss of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maximum benefit of the business objectives. Therefore, if the standard terms are not standardize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pposite party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violated to a greater extent, and the social order and Square Deal will be adversely affected. For this reas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has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and the devotion of many legal personage. The author mainly studies the outline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and analyzes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makes clear the inner meaning of the standard form clause, in the light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tandard clauses in practice,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onflicts caused by standard clauses in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in practice, and finally combines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law, in order to find a reasonable way to balanc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nd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the concept of civil law.Key words: Contract Free to negotiate format clause Legal regulation目录一、引言 (1)二、格式条款的概述及特征 (1)(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1)(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三)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关系 (4)三、格式条款在实务中的应用及存在的缺陷 (4)(一)格式条款的合理性 (4)(二)格式条款的缺点 (6)(三)合理性与缺点的综合比较 (6)(四)格式条款与社会的矛盾 (7)四、完善格式条款适用的法律规制 (11)(一)立法规制 (11)(二)司法规制 (13)(三)行政规制 (14)(四)社会规制 (15)五、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浅谈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张仲豪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合同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加快,特别在经济发展商业贸易中,合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初探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初探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关于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日益发达,合同已成为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贸易交往日益频繁。
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而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并被广泛地应用。
虽然格式合同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其实际使用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要有效控制格式合同,应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就如何完善格式合同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
这并对格式合同加以法律规制,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合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概述(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格式合同可以分为消费格式合同和商业格式合同。
前者是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所订立的格式合同;后者是商人之间为了商业目的而订立的格式合同。
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无论何种解释,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其概念的本质并无根本差异。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浅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的成本、可以预先分化风险、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注意遵循公平原则以及提醒说明义务。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哪些法律常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就是一方已经拟定好的合同内容,一般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都会包含部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签订之后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作出相应的解释。
一、格式条款是什么?格式条款是标准条款,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合同。
同时在未对方协商具体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驾校学车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够有效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促进交易。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已经拟定好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驾校合同等合同类型。
格式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但是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条款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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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法律规制浅探
摘要:格式合同因其特有的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成为目前社会主要的合同方式。
本文主要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利弊、我国格式合同现状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加以阐述,最后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见解,以求对格式合同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格式合同;概述;利弊;现状;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理论概述
关于格式合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节省缔约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
(二)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这一特性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缔约成本,预先分化风险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再次,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三.我国格式合同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特征与价值,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
然而,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
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
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我国格式合同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
四.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一些问题也作了专门性的立法规定,尽量对其诸多流弊加以限制,具体表现在:
(一)《合同法》第39—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详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对于违反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限制。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三)《海商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
无效。
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四)《保险法》也规定了有关免责条款的无效问题。
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思考与建议
尽管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但仍然存在立法体系的滞后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的问题,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专门有效地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体系。
对此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
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我想如果专门制定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建设确实是比较完善了,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飞速运行而平稳。
(三)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如果在订立格式合同时让特定的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介入,由主持公道的部门把关,订
立的格式合同就不会从形式上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参考文献:
[1]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
[2]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3]苏号朋《格式合同研究》
作者简介:柴攀(1987.9-),女,河南驻马店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