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益诉讼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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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考知识—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及效力、程序的特殊要求

法考知识—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及效力、程序的特殊要求

法考知识—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及效力、程序的特殊要求一、证据与证明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时的推定。

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的,可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2.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对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4.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在先判决的证据效力1.一般免证已为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对被告不利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被告存在不法行为或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三、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

四、法院的释明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中,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五、其他机关、组织参与诉讼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公益诉讼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公益诉讼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总第252期‘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4期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郭㊀翔[收稿日期]㊀2023-07-27[作者简介]㊀郭㊀翔(1977 ),男,重庆合川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教研中心主任㊂[摘㊀要]㊀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㊁妇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作为抽象化的特定群体,由于其具有相对性,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存在着难以有序拓展的问题㊂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制度化的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和程序规则的设定㊂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既是审理对象,又是起诉条件,作为起诉条件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实体法予以规定㊂同时,为解决程序规则的合法性㊁冲突与重复问题,应尽快制定‘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合,实现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㊂[关键词]㊀特定群体;弱势群体;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㊀D925.1㊀㊀[文章编号]㊀1002-3054(2024)04-0065-11[文献标识码]㊀A[DOI ]㊀10.13262/j.bjsshkxy.bjshkx.240407㊀㊀一㊁引言㊀㊀自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㊂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增加了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民事公益诉讼㊂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增加了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民事公益诉讼㊂虽然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仅能按照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办案流程和审理程序开展诉讼活动,但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仍取得了显著成效㊂然而,在 实践探索 立法确认 的制度形成机制下,相关部门出台了数量众多的规范,这些规范难免存在着内容的重复和程序的冲突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已有的规定进行整理并进行统一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㊂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 2025年)“,提出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对少数民族㊁妇女㊁儿童㊁老年人㊁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㊂除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以外,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保障老年人㊁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实践㊂对于这些尚未法定化的民事公益诉56‘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4期讼类型,是继续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单行法予以规定,还是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予以规定,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和回答,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㊂㊀㊀二㊁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立法背景与现存问题㊀㊀(一)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立法背景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型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实现对少数民族㊁妇女㊁儿童㊁老年人㊁残疾人等各类弱势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民事公益诉讼㊂虽然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其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民事公益诉讼,而是多种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型公益诉讼的合称㊂在内容上可以进一步分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㊁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㊁儿童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㊁老年人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㊁残疾人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㊂虽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爱幼㊁扶弱济残的文化传统[1], 仁者爱人 是中国传统伦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2],平等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并没有规定此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主体㊂直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以后,才有民事公益诉讼所保障的特定群体的规定㊂虽然到目前为止,立法仅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但部分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办理老年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㊂例如,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义务人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儿子李某林㊁李某成拒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李某某㊁张某某夫妇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就赡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㊂2020年7月21日,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㊂经过检察院和法院联合调解,李某某㊁张某某夫妇与儿子李某林㊁李某成就住房及赡养问题达成协议㊂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㊂[3]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办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㊂例如,2022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㊂[4]尽管所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均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但却表明,我国已经开始用公益诉讼保障残疾人权益㊂需要说明的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不等于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就完全找不到法律依据㊂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㊂通过对 等 做扩张解释,可以将 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 包含在内,以此实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㊂但这种合法性存在着合理性方面的质疑㊂毕竟这些解释,既不是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司法解释,而是检察官和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作的解释,在统一性和正当性方面还存在着瑕疵㊂[5]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文,既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也可以进行严格解释或者限缩解释㊂另一方面,作为起诉主体的检察院和作为裁判主体的法院,需要对扩张解释‘民事诉讼法“形成 合意 ,以便使检察机关扩张解释后办理的案件能够被法院受理,但在对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的认定上,存在着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就进行事实认定的嫌疑㊂(二)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问题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实质上是在总结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的基础上以立法的方式形成稳定的规则和相应的制度㊂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需要解决内容和方式两方面的问题㊂66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1.内容方面的问题第一,有关社会公共利益部分㊂这一部分往往被当作实体法的内容㊂在民法上,社会公共利益是高度抽象的概念,很难被法律明确规定㊂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不能够明确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时会出现认识上的差异,并且会导致处理上的不一致㊂因此,对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制度化时,必须要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化问题㊂第二,其他程序规则部分,即用于处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诉前程序㊁受理程序㊁审理程序等内容㊂目前,实践仅能依据针对其他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所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流程和审理程序,开展公益诉讼活动㊂这些司法解释在诉前程序(如对诉前公告的要求)㊁受理程序(如级别管辖㊁受理后法院的告知义务)㊁审理程序(如证据㊁调解㊁和解㊁撤诉㊁反诉)方面均存在着不同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㊂并且,部分司法解释还存在着冲突,例如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㊂按照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㊂但按照2020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㊂管辖法院与办案检察院的级别不对应,将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开展㊂[6]此外,其他公益诉讼中的程序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㊂例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预防性公益诉讼,能否适用于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就需要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异同谨慎处理㊂2.制度化方面的问题这涉及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完成制度化,还是通过分别立法完成制度化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与目前的公益诉讼统一立法趋势有着密切的联系㊂目前的民事公益诉讼规则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及20多部司法解释中㊂这种分散性的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创阶段具有巨大的优势㊂例如,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及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的能力,不断扩大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㊂又如,可以根据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际需要及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形成的经验,逐步形成和完善特殊的程序规则㊂从近几年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的发展来看,分散性规定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㊂然而,随着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相关的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分散性规定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偏低,且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办案流程和审理程序的规定不一致,这使得目前的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不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㊂同时,过于分散的程序规则,不仅内容重复而且容易引起适用方面的冲突㊂由于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的内容包含社会公共利益部分和程序规则部分,因此在制度化的方式上将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问题㊂第一,是否需要对这两部分进行统一规定?如果不能进行统一规定,理由是什么?如果可以进行统一规定,则如何实现?第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少数民族㊁妇女㊁儿童㊁老年人㊁残疾人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部分应当分别规定还是统一规定?第三,对于未成年人㊁老年人等不同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部分应当分别规定还是统一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应服务于所保护的民事实体权利,这是由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决定的㊂[7]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上的特殊性源于其所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㊂因此,要形成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规则,需要先对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76‘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4期界定㊂下文将重点分析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㊂㊀㊀三㊁涉特定群体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㊀㊀特定群体,即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性概念[8],很难进行精确定义㊂社会公共利益,简称公共利益,不仅被经济㊁政治和法律界广泛使用,而且因不同学科观察角度的不同而难以形成共识㊂[9]即使在法学学科内部,学者也会因为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不同的认识㊂[10](一)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价值属性特定群体社会公共利益如妇女权益保障型民事公益诉讼,仅保障妇女的权益,与其他公益诉讼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同㊂此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体性,即受保护的主体范围与特定群体范围相当,并且可以进一步分为未成年人㊁妇女等群体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㊂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不限于 特定群体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而是 全体社会成员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㊂这种公益诉讼实质上是在保护特定的价值观念,即通过对损害特定价值观念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特定的价值观念㊂虽然未成年人㊁妇女等群体需要被特别保护的价值观不同,但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讲,这些价值观都值得保护㊂将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对象扩张到价值观念,开始于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以公开方式侵害英烈人格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㊂[11]从理论基础来看,公共利益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类,精神利益即包括公众对道德价值观念的需要㊂[1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所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样保护价值观念:原本特定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因为侵害了 平等 观念,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㊂如前文所提到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样保护的是价值观念,赡养权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人,即作为父母的李某某㊁张某某夫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维护敬老的社会观念㊂这类社会公共利益与价值观有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范围较大,但当不特定多数人在价值观上无法形成统一认识时,需要立法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才能很好地解决是否通过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予以保护的问题㊂此外,将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扩展到价值观念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结果㊂根据‘民法典“第132条规定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第1183条规定,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㊂‘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精神利益提供了实体法基础㊂从已经规定和已经开展的公益诉讼实践来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所要保护的精神利益,大多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例如英烈权益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爱国等价值观,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平等等价值观㊂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友善等价值观,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㊂(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在法哲学上,既有将公共利益看作利益总和的学说(如私人利益总和说㊁公民全体利益说㊁大多数人利益说),也有将公共利益看作价值观念的学说(如目的性价值说)㊂[13]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的概念㊂在公益诉讼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扩展,会导致特定群体的类型和范围扩展㊂起初,人们认为公共利益就是国家利益,不包括社会利益㊂[14]但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的观点,由于与中国的公益诉讼立法与实践脱节,不能成为划分我国公益诉讼范围的依据㊂[15]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包含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全体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86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益;第二个层次是指国家利益㊂[16]近来有观点则认为公共利益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利益,如国有资产;第二个层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第三个层次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利益,如妇女㊁未成年人㊁老年人㊁残疾人等群体的利益,保护这类利益是为了社会均衡和可持续发展㊂[17]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类型,随着公益诉讼概念的扩展而不断扩展,部分特定群体也被纳入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㊂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前,人们就已经开始积极探索通过诉讼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特别保护的可能性㊂[18]然而,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需要进行民事公益诉讼,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可以通过诉讼之外的方式获得救济;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和实效性;起诉主体是否具备通过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㊂这些因素也被综合考虑以防止扩大使用公益诉讼造成对私人民事权益的不当干预㊂[19]然而,这也导致我国一开始仅对环保领域和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民事公益诉讼保护㊂虽然2012年以后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不断扩展,但仍然有限㊂直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才扩展到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㊂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只有部分特定群体的权益能够获得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㊂整体来说,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会产生消极影响㊂从实体方面来看,不恰当地扩展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将原本只需要通过私权诉讼解决的问题公益诉讼化,会形成对私权行使的妨碍㊁侵害㊂目前,消除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不确定性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理论上形成共识㊂例如,对社会公共利益归属主体的判断,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㊂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公益诉讼的规定以来,由于将公益诉讼的适用限定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为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人们开始尝试结合立法规定公益诉讼的目的以及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关系,解读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㊂如果将公共利益理解为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程序适用上会与原有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产生冲突㊂为准确地划分不同的多数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最终达成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看作不特定多数人可共享的利益的共识㊂[20]按照这种划分,可以将公益诉讼与国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在适用条件上进行比较清楚的划分㊂国家利益的主体是确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有的学者称其为国益诉讼 ㊂[15]集体利益可以看作特定个体利益的集合,因此集体利益的主体是特定的个体或者法人团体㊂侵害集体利益时,由于受侵害的主体是特定的,不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可以提起共同诉讼或者代表人诉讼㊂另一种是形成统一的规则㊂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消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㊂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情形的列举㊂为应对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展的现实,在短时间难以形成共识的情况下,需要制定规则指导司法活动㊂㊀㊀四㊁受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㊀㊀(一)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双重属性在民事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既可能是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也可能是诉讼要件: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应当严格区分㊂笔者认为,作为实体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无须明确规定㊂在传统民事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实体内容㊂而社会公共利益有时是法院评价的客体,例如根据‘民法典“第117条规定,在96‘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4期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需要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并以此确认征收㊁征用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给予公平㊁合理补偿;有时又是法院用来评价当事人利益的标准,例如按照‘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评价民事主体是否滥用民事权利的标准㊂与案件的实体处理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作为法院评价的客体,还是作为法院评价的标准,因具有抽象性,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利益衡量㊂[21]从实体的角度来讲,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限定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的概念㊂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作为实体内容而存在,并成为本案审理对象的内容,例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否存在着需要受到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就属于本案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院能否支持公益诉讼请求的基础㊂在这种情况下,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一样,无须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公共利益㊂然而,作为诉权要件的社会公共利益则需作明确规定㊂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诉讼要件中的诉权要件㊂这是在传统民事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不具备的性质㊂诉讼要件,是指法院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的要件㊂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使主体即适格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属于诉讼要件㊂社会公共利益也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要件,不存在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就没有必要提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即不具有公益诉讼的诉的利益)㊂[22]我国参照了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设置起诉条件,但实际处理比大陆法系更为严格㊂这是因为在程序上,大陆法系对于诉讼要件的审查,是在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与本案的实体问题审理同时进行㊂即便不具备诉讼要件,法院也会受理㊂当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过程时,一旦发现不具备诉讼要件,会驳回起诉㊂然而,我国实行的起诉受理制度规定,当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时,法院可以不受理㊂这种审查方式在立案审查制时代造成了 起诉难 的问题㊂为了降低起诉的难度,民事诉讼改革中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立案登记制㊂但在立案登记制时代,法院仍然会审查起诉条件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仍然会裁定不予受理㊂在这样的制度要求下,要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同时满足‘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第122条的规定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中存在 社会公共利益 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原告必须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㊂起诉主体需要证明自己是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主体,即是本案中的适格原告㊂但在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是权利人,而是通过法定诉讼担当获得了提起诉讼的资格㊂[23]这就意味着,原告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是否会被法院受理,与法律是否规定其为该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主体有关㊂(二)公益诉讼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笔者认为,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属于立法机关的职能,不宜在个案中由法院或法官来把握㊂民事诉权是宪法性权利[24],需要由法律规定㊂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实际上是审判权作用的界限[25],不宜由法院自行设定,也需要由法律规定㊂根据国家代表权论,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由国家代表行使,组织的代表权受国家委托,同样需要法律的规定㊂[26]因此,诉权㊁审判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主体均需要由立法机关规定㊂由立法明确规定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具体化,从而方便法院在立案时审查判断,规定民事公益诉权和设定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范围,为相关组织作为法定诉讼担当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㊂据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法律如何进行规定的问题㊂即在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07。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你们知道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吗,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就跟着⼩编⼀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关于这⽅⾯的知识,⼀定会对“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有所了解。

公益诉讼的程序具体是怎么样的1、⼈民法院审理⼈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民法院审理⼈民检察院提起的第⼀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民陪审制。

当事⼈申请不适⽤⼈民陪审制审理的,⼈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民陪审制审理。

3、⼈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

公告期满后,⼈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4、⼈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依法提起上诉、⼈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提交的材料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数提出副本,即: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作单位、住所、联系⽅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联系⽅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2、污染环境、破坏⽣态、在⾷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的初步证明材料3、⼈民检察院已经履⾏督促或者⽀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民诉法司法解释学习(诉讼费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讲解

民诉法司法解释学习(诉讼费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讲解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 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 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 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
简易程序(第256条-270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 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 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 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 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 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 分歧。
简易程序(第256条-270条)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 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 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主要分为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裁 判结果部分以及尾部五个部分,其中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的篇 幅是最长的,内容是最多的,因为其涉及审判人员心证的公开, 事关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与之相应的是,裁 判文书格式越复杂,陈述事实、论证说理越充分,就意味着耗 费的司法资源越多,诉讼过程越长。在简易程序案件中,适当 简化裁判文书的内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 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 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 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重点知识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1.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合同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

(因为没有对立当事人)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范围」调解方案的形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主持调解的人也可提供参考方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的方式」1.方式对席调解为原则(各方同时在场);单方调解为例外。

2.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邀请协助调解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诉讼中和解【解析】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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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益诉讼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用)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号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和解协议××××年××月××日(院印)【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制定,供公益诉讼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公告用。

2.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公告应当附民事起诉状、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如有技术处理方案或者整改方案,应当作为公告附件。

4.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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