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_百度.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深城管通[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0〕14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8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户外广告设置02 设置非交通设施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13 木材运输许可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16 征用占用林地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01号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
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作综合规定【发⽂字号】深规⼟[2011]6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发布⽇期】2011.09.08【实施⽇期】2011.09.08【时效性】失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废⽌《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件的通知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2011〕66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〇⼀⼀年九⽉⼋⽇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01 采矿权新⽴登记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05 探矿权转让审批06 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09 市域内⽰意性地图审批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11 ⼟地复垦⽅案审批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权的国有荒⼭、荒地、荒滩的项⽬⽤地审核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政许可内容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东省国⼟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作的通知》(粤国⼟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录范围内。
⼆、设定⾏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19⽇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12⽇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国⼟资发〔2003〕197号);(四)《⼴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11⽉17⽇⼴东省⼈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规划的地位】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
【基本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深府[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4号)《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落实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的要求,结合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关于土地审批权全部收归市政府,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科学布局,集约利用。
第四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引,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继续加强约束条件下以空间统筹为优先的建设用地管理,通过规划控制与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控制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真正体现高效、集约和统筹的战略思想。
第五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应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专题报市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协调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备案。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深规[2006]434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16日深规〔2006〕434号)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8号许可事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一、行政许可内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该项许可的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审批,第二阶段是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建筑物,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的(以下简称改变土地用途的);(二)不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但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作为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的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以下简称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大类范围内作部分改变,如在商业用途范围内由商场改为餐饮,或在宗地内的单一大类土地用途内存在多种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性质作部分改变的,如工业用地内有厂房、办公、公寓、商业等。
改变部分建筑物使用性质不涉及土地用途的大类改变的,属于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改变整宗地大类的土地用途的,则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既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深府[2003]219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深府[2003]219号)《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有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前款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有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决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救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定职责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以规定方式公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号】深府〔2016〕72号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府〔2016〕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市政府决定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37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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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1〕662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雕塑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七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雕塑建设。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一、审批内容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即对市政管线接驳进行审批;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即对建设工程路口(包括机动车和人行永久路口,机动车临时路口开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一市政管线接口: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市政管线接口:1.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6.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7.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8.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9.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1.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5.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性、临时性路口的,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意见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意见后方可到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一、审批内容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设定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图修改备案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具体修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五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份;(六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七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提供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八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还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及施工图修改备案图纸,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后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一、自然人(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薄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薄,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
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港澳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为外文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经海基会或者海协会转递的证明文件。
其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转递的变更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