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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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

2021年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

2021年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在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中,我国在铁路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为铁路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来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

1. 背景介绍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我国铁道学会设立的重要奖项,旨在表彰在铁路领域取得杰出成就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每年评选一次,奖金丰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威性。

2. 获奖单位和个人今年获得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是哪些?他们在铁路建设和发展中做出了怎样的贡献?在获奖公告中,他们的成就和突出贡献有哪些方面?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哪些铁路领域的创新和进步?3. 奖项评选标准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标准是怎样的?评审委员会如何评定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在评选过程中,对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的关联性有怎样的要求?这些评选标准和要求如何促进了铁路科技的发展和进步?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评选,不仅是对铁路科技人才的肯定和激励,更是对我国铁路事业发展的一种推动和引领。

通过这个奖项的设立和评选,可以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推动铁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我国铁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总结回顾通过本次对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全面评估,我们不仅了解了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还深入了解了评选标准和要求。

通过对本次获奖情况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对于铁路科技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在文章中,我多次提及了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结合了背景介绍、获奖情况、评选标准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满足深度和广度的要求,从简到繁地探讨了这一主题。

希望本次撰写的文章,能够为您提供关于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全面评估和有价值的理解,同时也希望能为铁路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鼓励和促进作用我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评选,旨在激励铁路科技人员不断探索创新,促进铁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铁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中国铁道行业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铁路技术创新能力,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共铁道部Party组《关于加强铁路技术创新的决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准字〔2002〕02-0041号)设立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铁路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中国铁道行业的科教兴路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

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由中国铁道学会负责组织。

设立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中国铁道学会秘书处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运输电务信息化、运输装备、工务工程、综合四个专业评审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指在铁路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下列项目:1.技术开发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2.重大工程类:在实施重大工程中,采用新设计、新工法、新技术、新材料,使工程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3.社会公益及软科学研究类: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道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环境、劳动保护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在管理科学方面提出创造性理论和方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精选规章制度

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精选规章制度

中铁X局集团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推广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局工程建设中获得的科研、工法、专利成果;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有所创新的研究成果、工法或专利;三、重大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以及应用成果、工法或专利;四、编制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等成果。

五、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上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减少污染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科技创新及科技应用的优秀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科技创新奖励的类别:一、科技进步奖励;二、优秀工法奖励;三、优秀专利奖励;四、技术成果转化奖励;五、詹天佑奖奖励;1——六、节能减排标准化工地、绿色示范工程奖励;七、标准规范奖励。

第四条申报时间:局所有科技创新奖励资31前报技术中心,逾期项目本年度不再受理。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励一、申报(一)局科技进步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

(二)报送申报表时应附下列材料1.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各级学会(或协会)及总公司级科技进步奖励证书;2.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各级学会(或协会)及总公司级工法证书或文件;3.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4.成果形成的各级标准规范;5.国际或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6.技术成果报告;7.成果评审或鉴定证书;8.科技查新报告及影像资料;9.该成果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经济效益以本单位—— 2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准,社会效益证明以该成果依托工程取得的工程质量奖证书扫描件或其它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报道或工程行业排名;10.主要完成者名单。

二、评选(一)初审:局科委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项目按照奖励等级条件进行初步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奖项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立。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土木工程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推广适用的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行业科技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奖励范围(一)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二)重大工程施工类:在重难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攻克技术难关,保证工程达到一定先进水平的项目;(三)社会公益及软科学研究类: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工艺、标准、管理科学、科技信息、计算机软件以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一)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试用一年以上,产生了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工程技术等研究成果,必须是被使用部门采纳或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

(二)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通过鉴定或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上的评审、验收,且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专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

(五)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申报前做好协商工作,统一认定成果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排列顺序。

没有进行协商或有争议未解决的,不得申报奖励。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铁道学会文件学秘 2019 13号中国铁道学会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在行业奖励工作中的作用ꎬ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ꎬ中国铁道学会对«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ꎬ并经中国铁道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ꎮ现予以印发ꎬ请按照执行ꎮ中国铁道学会2019年4月16日1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奖励在中国铁道行业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ꎬ推动铁路科技发展ꎬ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规定ꎬ结合铁道行业实际ꎬ设立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 铁道学会奖 )ꎬ并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铁道学会奖包括铁道科技奖和铁道环保奖两个类别ꎮ铁道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ꎬ铁道环保奖每两年(奇数年)评审一次ꎮ第三条㊀铁道学会奖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㊁尊重人才㊁尊重实践㊁尊重创造的方针ꎬ坚持以公开㊁公平㊁公正ꎬ优中选优㊁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审ꎮ第四条㊀铁道学会奖奖励工作由中国铁道学会负责组织ꎬ设立评审委员会ꎬ负责本奖项评审工作ꎮ评审委员会下设工务工程㊁装备技术㊁信息电务㊁运输综合㊁环境保护专业评审组ꎮ中国铁道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 学会奖励办 )负责日常工作ꎮ2第二章㊀铁道科技奖的设置第五条㊀铁道科技奖授予在铁道行业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ꎬ完成重大科技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ꎬ并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ꎮ(二)重大工程类:在重大工程建设中ꎬ采用新设计㊁新工法㊁新技术㊁新材料㊁新装备ꎬ使工程技术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ꎬ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ꎮ(三)社会公益及软科学研究类:在铁道标准㊁计量㊁科技信息㊁节能环保㊁劳动保护和公共卫生等公益性项目方面ꎬ以及在管理科学方面提出创造性理论和方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中ꎬ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ꎮ第六条㊀铁道科技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ꎬ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ꎬ通过技术创新ꎬ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㊁难点和关键问题ꎻ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ꎮ(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推荐单位(及具备资质单位)结题验收或技术评价ꎬ并经过两年以上3的实施应用ꎬ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ꎬ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ꎬ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ꎬ具有较强的示范㊁带动和扩散能力ꎬ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㊁优化㊁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ꎬ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显著作用ꎮ(四)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ꎮ第七条㊀铁道科技奖年度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ꎬ分为特㊁一㊁二㊁三等奖4个等级ꎬ各等级奖励数量分别不超过5㊁25㊁60㊁90项ꎬ各等级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40㊁20㊁15㊁10人ꎬ主要完成单位分别不超过15㊁10㊁7㊁5个ꎬ奖金分别为10㊁5㊁2㊁1万元ꎮ对特别重大的特等奖ꎬ经评审委员会批准ꎬ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以适当放宽ꎮ第八条㊀铁道科技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审:特等奖:在技术上有特别重大创新ꎬ技术难度特别大ꎬ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际领先水平ꎬ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ꎬ创造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ꎬ对铁道行业技术进步有引领作用ꎮ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ꎬ技术难度很大ꎬ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ꎬ成果转化程度很高ꎬ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ꎬ对铁道行业技术进步4有重大作用ꎮ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ꎬ技术难度大ꎬ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ꎬ成果转化程度高ꎬ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ꎬ对铁道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ꎮ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ꎬ技术难度较大ꎬ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ꎬ成果转化程度较高ꎬ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ꎬ对铁道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ꎮ第三章㊀铁道环保奖的设置第九条㊀铁道环保奖授予在铁道环境保护科研开发㊁设计施工㊁监理咨询㊁装备制造㊁运营管理等方面ꎬ取得重大成效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ꎬ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铁道环保科研中有发明㊁创造ꎬ成果经鉴定并推广应用ꎬ取得显著成效ꎮ(二)在铁道工程项目环保设计施工㊁监理咨询方面成绩显著ꎮ(三)在铁道运营管理中ꎬ开展环保管理㊁统计㊁监测㊁重点整治㊁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ꎻ在铁道装备设计㊁制造㊁检修㊁运用等方面节能减排成绩显著ꎮ第十条㊀铁道环保奖每届奖励不超过30人ꎬ每人奖励1万元ꎮ第十一条㊀奖励人选应为铁道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5人ꎬ取得铁道环保方面的科技创新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ꎬ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外或行业先进水平ꎬ并在铁道行业实施应用两年以上ꎻ或在铁道环境保护设计㊁建设㊁运营㊁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ꎬ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㊁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ꎬ具有典型示范作用ꎮ第四章㊀推荐与审核第十二条㊀铁道学会奖由推荐单位或院士推荐ꎮ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㊁范围的项目和人选ꎬ可以推荐铁道学会奖ꎮ第十三条㊀推荐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ꎬ并附相应结题验收(或技术评价)㊁应用证明及相关支撑材料ꎮ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认真审核推荐材料ꎬ并填写推荐意见ꎮ推荐前应在推荐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ꎮ第十四条㊀学会奖励办按照奖励范围和条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ꎬ并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初步审查ꎬ重大问题应向评审委员会及学会理事长请示审定ꎮ第五章㊀评审与授奖第十五条㊀铁道学会奖评审分为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阶段ꎮ铁道科技奖参评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若未通过一等奖评审ꎬ不再参加二㊁三等级的评审ꎮ第十六条㊀专业评审组评审ꎮ6(一)铁道科技奖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ꎮ会议由组长主持ꎬ通过主审人介绍㊁集体评议㊁投票表决等程序ꎬ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ꎬ向评审委员会推荐铁道科技奖奖励项目㊁奖励等级ꎮ(二)铁道环保奖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ꎮ会议由组长主持ꎬ通过主审人介绍㊁集体评议㊁投票表决等程序ꎬ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ꎬ向评审委员会推荐铁道环保奖人选ꎮ(三)学会奖励办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铁道科技奖特等奖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考察组实地考察ꎬ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ꎮ第十七条㊀评审委员会评审ꎮ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ꎮ会议听取专业评审组㊁考察组汇报ꎬ项目答辩㊁集体评议㊁投票表决等程序评定铁道学会奖奖励项目或人选ꎮ铁道科技奖特㊁一等奖按指标差额评审ꎮ第十八条㊀铁道学会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ꎬ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中国铁道学会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ꎬ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受理异议事项ꎮ公示期内ꎬ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所公示的项目和人选提出异议ꎮ学会奖励办负责受理异议并组织调查核实ꎬ提出处理建议ꎬ报评审委员会裁定ꎮ经公示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人选ꎬ进入审批程序ꎮ第十九条㊀奖励项目和人选经中国铁道学会理事长审批后ꎬ由中国铁道学会发文公布ꎬ并对铁道科技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7人㊁主要完成单位ꎬ铁道环保奖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ꎮ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二十条㊀参评铁道学会奖的推荐单位㊁主要完成单位㊁主要完成人要严肃认真ꎬ实事求是ꎬ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ꎬ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评审进行拉票活动ꎬ不得有弄虚作假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ꎮ如发生上述行为ꎬ经查证属实ꎬ撤销其奖励ꎬ对责任单位提出警告ꎬ对责任人终止参评资格三年ꎮ处理结果在中国铁道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ꎮ第二十一条㊀组织和评奖工作要风清气正ꎬ公平规范ꎮ参与组织和评奖工作的单位㊁人员违反评奖工作纪律ꎬ依照有关规定处理ꎮ第二十二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中国铁道学会原发«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学秘 2018 34号)同时废止ꎮ第二十三条㊀本办法由学会奖励办负责解释ꎮ抄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ꎬ国家铁路局ꎬ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改部㊁财务部㊁科信部㊁人事部㊁劳卫部ꎮ中国铁道学会2019年4月16日印发8。

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6•【文号】铁科技[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部属各单位并工会:现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1986〕59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进一步鼓励和保护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铁路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一)挖掘运输潜力,扩大运输能力,改进运输组织和作业方法,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铁路管理组织、制度、机构、技术、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的竞争、应变能力;(三)在加强铁路的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成本控制、增收节支、运价研究、资金筹集与应用等方面提出具有创新因素的改革办法和改进管理方案,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五)铁路生产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的改进;(六)铁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计量检定及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七)改进已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压缩工期,节省投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八)保证生产安全和劳动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新措施和新方法;(九)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原材料,采用代用品,节约贵重物品;(十)在发展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中,提出增收节支的改革办法和改进管理方案,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十一)其他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做好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铁道科技奖”)工作,保障科技奖评审质量,依据《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铁道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年度奖励项目、单位、人员限额中国铁道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受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年度奖励项目数量建议(原则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受理项目总数的50%)。

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和中国铁道学会理事长审定的年度奖励项目总数中,特等奖按5%、一等奖按10%、二等奖按35%、三等奖按50%比例掌握。

每项特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0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40人,奖金10万元;一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20人,奖金5万元;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奖金2万元;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奖金1万元。

第四条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与特别要求(一)基本条件。

研制、开发已经完成,已经通过铁道部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评审、科技成果验收或已经通过铁道部认定的部门或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实际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对铁路建设和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特别要求对推荐社会公益及软科学方面的项目,除达到铁道科技奖奖励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外,并衡量其在行业应用的程度,其中特、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得到很大范围应用,三等奖成果应得到较大范围应用。

对推荐重大工程方面的项目,除达到铁道科技奖奖励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外,并衡量其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的意义和影响的程度,其中特等奖为特别重大,一等奖为重大,二等奖为大,三等奖为较大。

第五条推荐项目的科技成果要求科技奖推荐项目应为取得下列成效之一的科技成果:(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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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7.15
【实施日期】1991.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5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铁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物化和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铁路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

第三条申请奖励的条件:凡经铁道部或部属各单位组织鉴定,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办理了成果登记手续的科技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动安全技术以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解决技术关键、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铁路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攻克技术难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软科学成果,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应用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标准、计量检定规程以及标准化和计量研究成果,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在铁路科技情报的处理传递、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情报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二等奖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奖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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